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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来源:卓越城市更新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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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把文物保护管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指示要求,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及《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历史文化遗产空间信息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各地文物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文物资源专题调查和专项调查,按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数据标准,结合建立历史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及时将文物资源的空间信息纳入同级平台,建立数据共享与动态维护机制。

二、对历史文化遗产及其整体环境实施严格保护和管控。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划定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下文物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城市紫线等在内的历史文化保护线,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严格保护;针对历史文化资源富集、空间分布集中的地域,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高度依存的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空间,明确区域整体保护和活化利用的空间管控要求;历史文化保护线及空间形态控制指标和要求是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为实施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的重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中涉及文物保护利用的部分应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三、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管理。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等文物保护类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文物保护类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应与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同步启动编制,落实和深化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与详细规划合并编制。历史文化保护类规划中涉及自然环境、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等方面的空间管控要求要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待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后,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深化细化保护规划内容后按程序报批。

文物保护类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报批前,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保护规划成果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审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编制阶段,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请自然资源部组织审查;文物保护类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批复前,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核实保护规划与相关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及“一张图”核对情况;经批复的文物保护类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并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实施。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在核定公布前,街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核实历史文化街区空间范围和相关的空间管控要求。

四、严格历史文化保护相关区域的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是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依据,不得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计方案、实施方案等取代详细规划实施规划许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依据详细规划,细化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用途管制要求,依法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程序予以规划核实。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实施城市更新和乡村振兴行动,防止大拆大建破坏文物等各类历史文化遗存本体及其环境,严禁违反规划或擅自调整规划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相关区域建设高层建筑、大型雕塑等高大构筑物。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迁移异地保护、拆除和修缮改造的,应当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并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依法履行批准手续。

五、健全“先考古,后出让”的政策机制。经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要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出让。具体空间范围由文物主管部门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在文物主管部门完成考古工作,认定确需依法保护的文物,并提出具体保护要求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出让中落实。暂不具备考古前置条件的,文物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考古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报本文印发前已完成考古发掘且无文物原址保护要求的具体地块信息,该类地块在入库或出让时,原则上无需再进行事先考古;确需进行补充考古,文物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并尽快组织开展考古工作。

六、促进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在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前提下,允许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开展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以及适度的参观旅游和相关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促进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合理利用。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等重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应予保障。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的,可按临时用地规范管理。

鼓励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文物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探索历史风貌分类管控机制,研究制定引导历史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的规划、土地等支持政策。

七、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应建立协调机制,增强工作联动,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体系,有关执行情况纳入城市体检评估和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范围。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审批专项规划,违反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未取得规划许可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随意拆建造成对历史文化遗存本体及环境破坏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文物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细化具体要求。本意见落实情况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报告。

 

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

2021年3月8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02

 意见通告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要求,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范围、要求和职责等,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

  全省纳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范围(以下简称“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包括:

(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或接到信访举报,有证据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二)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三)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或用途变更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

(四)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用地(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商业用地的地块。

二、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针对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建立并及时更新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供信息、协调联动把关,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联动监管地块纳入管理。

三、督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对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按照如下要求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对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将上述名单书面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土壤污染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或接到信访举报,有证据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的;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用途拟变更为商业用地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建设用地,由县(市、区)及其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向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账户,通过广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报并提交地块相关活动信息。涉及土地储备的,土地使用权人须在土地收储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通过评审;本通知印发前已储备的,以及不涉及土地储备的建设用地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责任主体须在交地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通过评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或转移登记业务时,需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对本通知印发前已储备的建设用地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应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开展。

四、严格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管理

(一)加强风险管控、修复方案备案管理。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需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编制修复方案,经专家咨询后,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报告评审通过后,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时,变更风险评估报告中确定的相关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变更规划用途的,以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重新评审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申请对风险评估报告重新进行评审。如涉及到风险管控或修复目标、技术路线、污染物处理方式及最终处理去向等变更调整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将调整后的修复方案重新备案;对于其他调整,在不影响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工程的前提下,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书面说明,作为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的补充材料。

(二)加强修复工程安全监管。治理修复期间,土壤污染责任人和治理修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修复施工期间应当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识,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依法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涉及基坑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当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执行。

(三)加强污染土壤外运监管。对治理修复期间确需外运的污染土壤,如采用填埋、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等进行处置或利用的,需进行危险废物鉴定;对属于危险废物的外运污染土壤,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处置;对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外运污染土壤,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参考附件1),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5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和接收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土壤接收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污染土壤进行妥善治理,切实防止二次污染。对于异地处置或修复后难以回填的土壤,当前可通过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填埋场等途径予以安全处置。

(四)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阶段性评估要求。基于工程安全因素需要提前进行基坑回填或使用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阶段性评估,经评审确认基坑修复效果达到修复目标值后,方可进行基坑回填或使用。

(五)其他要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期间,地块边界应当保持一致性,不得随意调整。对于地块边界发生变化的,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后续审查,不予受理移出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与修复名录申请。

五、严格用地准入管理

(一)严格规划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明确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二)严格供地管理。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供应、用途变更等环节的监督;对纳入联动监管地块,未按照有关要求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经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为污染地块但未明确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出让。

(三)严格再开发建设管理。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选址涉及相关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地块开发利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涉及到工程阻隔等风险管控的地块,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该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避免后续开发建设对工程阻隔造成破坏。

(四)合理安排开发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建设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类用地原则上应后开发;已开发的,原则上应当在有关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邻近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用地再投入使用。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要求,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和相关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时序。

六、实现信息共建共享

(一)加强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共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开发利用(含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供应土地等)和核发规划许可时,应通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共享账号,登录信息系统并查询地块土壤污染状况。严把规划编制、土地开发利用和核发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准入关,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配合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信息系统应用、信息查询、信息共享等工作。

(二)实现“一张图”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等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为建设用地规划利用审批提供参考依据。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用地的和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地块信息共享给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地块信息应包括地块土地使用权人、红线拐点坐标、收储时间、地块规划用途等信息。

七、强化社会多元共治

(一)强化政府执法监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有关执法纳入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计划。建立问题通报制度,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切实防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违规开发利用行为的发生。对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注重公众监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监督。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污染地块相关风险管控和修复单位及其委托人加强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三)推动行业自律管理。鼓励相关行业学会、协会依照章程开展从业单位专业能力和信用评价,推动并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八、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1年4月15日实施,有效期3年。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罗湖区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有序推进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深圳市罗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向社会公开征求《罗湖区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意见,社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深圳市罗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开始时间为2021年3月16日,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6日。本公告于3月16日发布。

(来源:罗湖政府在线)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深圳市[光明中心地区]法定图则

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经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授权,深圳市[光明地区]法定图则经法定图则委员会2021年第23次会议审批通过,以建设光明绿色低碳综合服务中心,科学城的生活服务中心,城市高质量发展示范为发展目标,以居住、商业务办公及共服等多种功能复合的绿色宜居新城区为功能定位。该图则于3月17日予以公布。

(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等融合监管工作指引(1.0版)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等融合监督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筑法》《人民防空法》《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广东省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消防、人防业务融合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要求,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了《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等融合监管工作指引(1.0 版)》,并于3月17日予以印发。

(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安居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28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安居房报建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东农房联综〔2020〕3号)要求,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民安居房质量安全监管,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草拟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安居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于3月19日发布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1年3月19日至2021年3月30日。

二、意见反馈形式

  意见须以书面形式如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所提意见请说明理由。

三、联系方式

1.信函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283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安科,邮政编码:523112;

2.电话:0769-22671092;传真:22207166;

3.电子邮箱:dgszjj-zak@dg.gov.cn。

(来源: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开征求《南海区旧村居改造项目成本核算计算容量指引》及《南海区旧村居改造项目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工作指引》意见的公告(含政策解读)

根据《佛山市城市更新局关于推动拆除重建类旧村居改造项目实施的指导意见》(佛更新〔2021〕2号)有关要求,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起草了《南海区旧村居改造项目成本核算计算容量指引(征求意见稿)》及《南海区旧村居改造项目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于3月12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社会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于2021年3月23日前提交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计划规划科。

  具体途径有:

  邮寄或直接送达至: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28号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计划规划科;邮政编码:528000;

联系电话:86315117。请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来源: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

 

政策解读

《佛山市南海区旧村居改造项目成本核算计算容量指引(征求意见稿)》

 

本次征求意见稿在《佛山市城市更新局关于推动拆除重建类旧村居改造项目实施的指导意见》(佛更新〔2021〕2号)基础上进行深化,确定规划容量论证的流程步骤,明确规划论证计算容量和成本核算计算容量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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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马兴瑞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推进土地管理改革相关工作

3月18日,广东省省长马兴瑞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围绕全面深化改革、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高质量发展卫生健康事业,研究部署做好土地管理改革和服务保障重大项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加强交易场所监管、加快国际医学中心建设等工作。

会议听取广东省土地管理改革及自然资源系统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工作情况汇报,对近年来广东省大力推进土地管理改革成效给予充分肯定。会议强调,土地资源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最基本、最紧缺的生产要素,要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地市协作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机制,强化乡村建设土地政策供给,推进产业用地配置改革,推动自然资源资产化,“全链条”遏制违法用地行为,持续深化土地管理重点领域重点工作改革攻坚,特别是今年要努力在提高审批效率、创新体制机制破解难点上取得新突破。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用好高水平市场化专业服务机构力量,为重大项目论证审批提质增效提供专业化支撑。同时,要及时总结推广近年来广东省的好经验好做法,持续推进土地管理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会议传达学习《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并研究广东省贯彻落实意见,强调要全面准确行使《条例》赋予地方政府对非法集资的行政执法权,抓紧制定出台广东省实施细则,明确工作机制和部门、地市责任分工,开展全方位宣传培训,有序做好现有工作机制与《条例》的衔接。要推动金融监管力量向基层县区下沉,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视捕捉“弱信号”、积极防范“小概率”,推动非法集资风险化解处置在萌芽状态。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强调要遵循“严格准入、依法规范、分类监管、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交易场所设立及监督管理,根据广东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整合存量交易场所设置,前瞻谋划碳排放、大数据等新兴领域交易场所布局,促进交易场所健康有序发展,不断增强交易场所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会议听取了广东国际呼吸、肾脏病、肿瘤医学中心建设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规划建设广东国际精准医学、心血管医学中心工作,强调要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系统观念,按照“强基层、建高地、登高峰”、构建“顶天立地”医疗卫生大格局的部署要求,对标国内最优水平、对标全球医学前沿,着力提高广东国际医学中心在医用设备配置、高端人才引进、研究平台建设、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并充分利用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推进信息互联互通,探索远程医疗新模式,推动高端医疗资源下沉到基层,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为广东省医疗健康事业走在全国前列作出新贡献。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拆除10.1万平方米!葵涌开展减存量集中拆除行动,为城市发展按下“加速键”

3月25日,深圳市大鹏新区在葵涌办事处举行2021年大鹏新区“国土空间提质增效”拆除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第二次集中行动启动仪式。随着此次行动的启动,宝石西路市政工程和横头双伍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行动正式启动。目前,葵涌辖区共有32个城市更新项目,基本涵盖建成区范围,其中已有9个取得专项规划批复。

一项目将打造成葵涌住宅及商业中心区

大鹏新区党工委书记杨军、新区领导吴华根,新区综合办、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规划土地监察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大鹏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大鹏管理局主要负责人,葵涌、大鹏、南澳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查违、城市更新负责人等参加了此次拆除行动。

拆除现场,几台挖掘机正在紧张作业,伴随着挖掘机“隆隆”的轰鸣声,房屋应声倒下,现场一片繁忙的景象。此次集中拆除的建筑物有两处,拆除面积共计约10.1万平方米,其中一处是宝石西路市政项目范围内的建筑物,面积约0.5万平方米,拆除后将解决该项目的最后障碍,有利于大鹏新区医院未来交通出行,完善片区路网体系及市政配套设施;另一处是横头双伍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房屋,面积约9.6万平方米。该项目位于葵涌中心区域,分三期实施,将打造成葵涌高端宜居的住宅及商业中心区。

32个城市更新项目基本涵盖葵涌建成区范围

据了解,葵涌办事处去年消化存量库内违建面积24.64万平方米,完成市下达任务150.96%。葵涌党工委书记刘建中现场表示,“今年,坚决落实新区“生态立区、经济强区”的发展战略,大力发扬“三牛”精神,综合运用高压拆违、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多种方式,坚决完成44万平方米的减存量目标任务。同时,以重大项目为抓手,特别是全力推进地铁8号线溪涌车辆段、龙大城际线、葵新官湖土地利益统筹等重大项目,加快推进辖区32个城市更新项目,持续释放土地资源,为新区加快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集中承载区、打造世界级滨海生态旅游度假区提供有力的空间保障”。

近年来,葵涌办事处全力以赴推进城市更新、重大项目建设等各项工作,不断改善城市环境、优化城市功能、升级城市配套,全力提升城区品质,不断提高居民幸福感、获得感。据悉,去年葵涌辖区新增7个城市更新单元列入计划,为大鹏新区成立以来城市更新立项最多的一年。

目前,葵涌辖区共有32个城市更新项目,基本涵盖建成区范围,其中已有9个取得专项规划批复,13个列入计划项目。随着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葵涌面貌将发生蝶变,居民生活也将变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来源:南方Plus)

 

福田区积极落实《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重点城市更新和连片改造统一由政府统筹主导

随着《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深圳未来的城市更新有了指引“大法”。《条例》强调了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统筹、规划引领、公益优先、节约集约、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明确了重点城市更新和成片连片改造统一由政府统筹主导,规范了城市更新市场主体行为,市场主体不得擅自进入旧住宅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福田区城市更新工作也将以“三大新引擎”为总牵引,加大政府统筹力度,有序实施改造,充分保障产业、商业、文化等活力空间,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为福田区新三十年发展提供源源不竭的动力、续航力和辐射力。

强化政府主导统筹 优先公益保障民生

《条例》进一步强化政府统筹和主导作用,具体来说,政府通过定规划、定政策、定标准,抓统筹、抓服务、抓监管发挥引领作用。

目前,福田区已建立全区-片区-单元的三级规划管控体系(全区城市更新统筹规划工作指引-重点片区城市更新统筹规划-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中将落实三级规划管控体系等相关要求,拆除重建和综合整治并举,加强中观层面的片区统筹力度,划定统筹空间,保障片区发展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在三级规划管控体系中,“全区城市更新统筹规划”对全区发展合理规模进行预估,从产业发展、空间改善、设施完善、生态优化等方面提出片区更新量化指引;“片区更新统筹规划”强调中观统筹协调,对上承接上层次全区宏观更新目标,对下为城市更新单元开发建设提供重要技术支持;“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强调微观开发控制,使得上层次规划要求在具体项目开发建设中得以落实,保障规划的延续性和可落地性。三级规划管控体系能够有效推动城市更新项目从单元式、零散式向大片区统筹转变,从而建立融合统一、公平有序、科学高效的存量空间统筹利用新体系。

针对重点城市更新单元开发和成片连片改造,以及市场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情形下的城市更新单元,由政府组织实施,突出政府的统筹谋划和系统布局,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发展长远利益的实现。城市更新工作将坚持公益优先、保障民生,重点落实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独立占地的大型公共配套设施,同时根据辖区实际需求和缺口情况,落实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用房和非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配建要求,最大限度保障公共利益,保障民生幸福。旧住宅区将根据市住房发展规划,拆除重建后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等公共住房建设,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以“三大新引擎”为总牵引 坚持统筹规划

当前,福田区正以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香蜜湖新金融中心、环中心公园活力圈“三大新引擎”为总牵引,推动空间高质量发展。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将打造成“国际开放创新中心”,香蜜湖新金融中心将打造成更具竞争力的“现代国际金融中心”,环中心公园活力圈将打造成时尚引领、产城融合、链接国际的“城市新名片”。城市更新工作也将以“三大新引擎”为总牵引,加大政府统筹力度,有序实施改造,充分保障产业、商业、文化等活力空间,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

福田区已编制“三大新引擎”和梅林、车公庙、八卦岭、金沙等重点片区城市更新空间统筹规划方案,为打造形成“一轴两翼”总体空间格局拓展优化发展空间。其中,“三大新引擎”是目前福田区聚力攻坚建设的重中之重。日前,福田区2021年首批重大项目开工建设,27个项目总投资529亿元,其中位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香蜜湖新金融中心、环中心公园活力圈的项目就有12个,总投资318亿元,超过福田区新开工项目投资额的60%,占全市总投资额的12%。接下来,福田区还将进一步发挥重大项目建设的牵引作用,努力为全市“十四五”经济发展实现“开门红”作出福田贡献,以优异的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营造健康有序城市更新环境

根据《条例》,旧住宅区更新单元计划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申报,在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之前,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更新改造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市场主体不得擅自进入旧住宅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对于市场主体违反条例规定的给予相应处罚,纳入诚信档案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已在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执法人员培训、宣传手册印发等相关工作,辖区各街道办正全面排查并制止市场主体擅自在旧住宅区开展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后续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将会同各街道办就《条例》重点内容进行宣讲,并开展联合执法查处相关违规行为,为全区城市更新工作营造健康有序的良好环境。

《条例》相关链接

(1)《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根据市住房发展规划,旧住宅区拆除重建后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等公共住房建设,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2)旧住宅区改造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开展前期工作并申报。

《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旧住宅区更新单元计划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申报。根据前款规定确定的申报主体在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之前,应当组织开展更新改造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

(3)市场主体不得擅自进入旧住宅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对于市场主体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未经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擅自在旧住宅区开展现状调研、意愿征集等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前期工作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征集、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等城市更新工作中,有欺诈、胁迫、侵犯个人隐私、伪造或者变造文件、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的,五年内禁止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责令改正,并纳入诚信档案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郑工 钟工)

(来源:深圳特区报)

 

龙岗重磅推出“4+1”平方公里级重点更新单元和重点利益统筹项目

3月23日,为切实践行学史力行,为民办事,龙岗召开全区平方公里级重点城市更新单元和重点利益统筹项目推介会,率先在全市一次性推出包括4个重点更新单元项目和1个重点利益统筹项目,助力加快龙岗重点片区城市建设,带动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以大格局、大魄力、大手笔打造高品质东部中心。龙岗区委书记张礼卫,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局长王爱朝,龙岗区领导王策飞、谷更军、徐向明,区各有关部门、各街道主要负责人以及36家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参加推介会。

会上,与会领导嘉宾共同观看了龙岗宣传片,听取龙岗区情况介绍。龙岗区作为全国工业百强区,是典型的行政大区、产业大区、人口大区,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城市更新、利益统筹工作。尤其是“强区放权”城市更新工作改革以来,龙岗区城市更新、利益统筹工作走在全市前列,实现了土地供应“五连冠”,为全市国土发展空间作出了突出贡献。在政策创新方面,龙岗区也以“敢为人先”的精神,在全市各区中率先出台了重点更新单元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等细则,填补政策空白,为项目实施提供了政策依据。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龙岗区也面临着空间趋紧、城市品质不高等问题,亟须盘活土地空间,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打造一批成片连片、具有示范效应和引领作用的精品项目。3月23日,龙岗区率先在全市一次性推出4个平方公里级重点更新单元和1个重点利益统筹项目,分别是龙岗街道龙园片区重点更新单元、宝龙街道南约片区重点更新单元、布吉街道布吉新城片区重点更新单元、宝龙街道东部高铁新城西片区重点更新单元;1个重点利益统筹项目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据悉,本次推出的5个项目是今年第一批平方公里级重点更新单元和重点利益统筹项目,接下来龙岗区将进一步梳理全区潜力区域,分批、持续向大型优质企业推介平方公里级重点更新单元及重点利益统筹项目,计划在今年下半年,推出第二批平方公里级重点更新单元和重点利益统筹项目。

“龙岗城市建设要对标全球最高最好最优,利用后发优势,建成就要引领行业发展,实现超越。我们会择优选择行业里实力最强、信誉最好、品质追求最高的企业作为前期服务商,不断提升城市品质和能级,加快打造全球标杆城市。”张礼卫对到会企业关注支持参与龙岗发展表示感谢,并表示,龙岗立足新发展阶段,紧紧围绕“一芯两核多支点”发展战略,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大格局、大魄力、大手笔打造“4+1”平方公里级重点项目。将加强政府主导,对标世界一流,积极搭建平台,利用后发优势,突出大片区、高品质,推动产城融合,让有实力的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有潜力的项目“强强联合”,打造一批成片连片、具有示范效应和引领作用的精品项目,高标准建设好龙岗的每一个片区,不辜负市委市政府和全区人民的期待,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

(来源:龙岗政府在线)

 

中山市首次建立集体用地公示地价体系

为了完善中山市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加强地价管理,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25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利用〔2020〕136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编制了中山市2020年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更新、标定地价更新、“三旧”改造区片市场评估价更新成果,并于2021年3月12日公布实施。本次地价更新成果中,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中山市首次制定。

  2013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为促进集体建设用地经营权流转、维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引导集体用地市场发育发展,在上级的统一部署下启动集体用地定级和估价工作,探索建立集体用地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体系。

  建立集体用地公示地价体系不但丰富中山市土地市场价值参考标准,为宗地评估和地价管理的确定提供重要依据,而且进一步显化集体用地的资产属性,促进土地市场建设和土地资产权益保护,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实践做好技术准备,为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相关地价信息可登录中山市自然资源局政务网公示地价查询系统查询,网址:/images/NoImage80.jpg:10005/,或关注“中山自然资源”微信公众号,进入微专栏微网站公示地价查询系统查询。

(来源: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东莞发布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解答,二套房社保要求由2年改为3年

3月15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政策解答,从购房条件、夫妻离异后房产认定、企业和工商户购房、贷款首付比例等方面,就2月27日出台的楼市升级调控政策进行解答。

在购房条件方面,非东莞户籍居民家庭在东莞购买第一套商品住房(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下同),须在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东莞逐月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在东莞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须在购房之日前4年内在东莞逐月连续缴纳社保满3年。

新入户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须在东莞落户满半年、且在购房前2年内逐月连续缴纳社保满半年。新政后入户东莞时其家庭在东莞拥有2套或以上商品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在夫妻离异后房产认定方面,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离异之日起2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离异当日原家庭拥有的住房总套数计算,同样其贷款记录也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夫妻在2021年2月27日之前离异的,按原政策执行。

在企业和工商户购房方面,企业在新政前认购了商品住房,但企业注册未满2年,2021年2月27日前企业已认购商品住房,并且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按原政策执行,可继续完成交易。个体工商户名下的商品住房通过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业务登记到个人名下的,按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满3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含赠与)。

在贷款首付比例方面,若是有1套住房贷款记录未结清的,在东莞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购买非普通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如有2套住房贷款记录未结清的,在东莞购房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居民家庭名下在东莞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在东莞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非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