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转载自:深圳市城市更新协会
2022年
3.21-3.27
政策聚焦
1.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深圳市罗湖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
4.罗湖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
5.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已供应用地规划调整后的土地处置办法
市场情报
1.本周收录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信息7条,其中,计划公告1条、计划(延期)公告1条、规划(修改)公告1条、实施主体公示1条、用地/(修改)批复2条、工程规划许可1条
2.本周收录集体资产交易信息5条,涉及邀请谈判、延期(补充)公告和成交公告,分布在龙华区、光明区、宝安区和龙岗区
更新圈快讯
1.财务部:留抵退税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等支出
2.广东: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 落实好LPR下行
3.深圳首宗二三产混合用地+优质产业空间供给双试点改革用地成功出让,竞得方公开征集厂房购置需求
4.宝安精准扶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本周收录主要政策5条,内容涉及《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罗湖区棚户区改造、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已供应用地规划调整后的土地处置和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
1.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
发布机构:国务院
发布时间:3月25日
主要内容
(1)提升新型城镇化质量
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加强市政设施和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开展老旧建筑和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再开工改造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支持加装电梯等设施,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和公共设施适老化改造。稳步推进城市群、都市圈建设,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做好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节约集约用地。要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2)继续保障好群众住房需求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坚持租购并举,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3)加强社会保障和服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优化城乡养老服务供给,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鼓励发展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创新发展老年教育,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多渠道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4)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一方面,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并提高减免幅度、扩大适用范围。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综合考虑为企业提供现金流支持、促进就业消费投资,大力改进因增值税税制设计类似于先缴后退的留抵退税制度,今年对留抵税额提前实行大规模退税。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显著加大,以有力提振市场信心。
2.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
发布机构:国务院
发布时间:3月25日
主要内容
(1)提升新型城镇化质量
①受理
部政务大厅收到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材料后即转用途管制司,用途管制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受理。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经部内会审司局审查无意见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查有意见的,出具《补正告知书》。申请人30日内提交补正材料经审查无意见,或者审查有意见且再次按期提交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按照用地预审权限不应由自然资源部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不需要办理用地预审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退回。项目建设依据不充分,或者申报材料存在明显文字、数据、逻辑等错误的,退回予以更正后重新报送。
②审查与决定
用途管制司做好组织部内会审司局审查和提请部用地会审会审议的各项工作。对司局会审无意见且经会审会审议认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对司局会审仍有意见或会审会审议未通过的项目,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采用线下方式办理的涉密项目用地预审,受理和审查流程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2)启用用地预审专用章
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专用章已刻制,2022年3月16日起正式启用。
3.深圳市罗湖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
发布机构:罗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3月25日
主要内容
《深圳市罗湖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包括六章三十五条,分别从总则、项目申报与审查、项目实施主体与计划、项目规划、补偿签约、建设实施及附则六个方面对棚户区改造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1)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罗湖行政区域内,现状为国有居住用地及商住混合用地、规划功能以住宅为主导的旧住宅区。因规划统筹需要,具备改造条件的城中村、旧屋村,确需通过棚户区改造政策实施拆旧建新改造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2)项目申报条件
街道办事处申报棚户区改造的旧住宅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房屋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
②用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单个旧住宅区用地面积少于10000平方米的,应与相邻成片的其他旧住宅区联合申报;
③现状容积率不超过2.0,经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落实学位统筹安排的前提下,现状容积率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2.5;
④存在住房质量、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或使用功能不齐全,或配套设施不完善,并取得专业机构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
(3)意愿征集期限届满,项目继续实施条件
意愿征集期限届满,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5%以上且占总数量95%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后,项目继续实施,否则项目终止。
(4)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是辖区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合理筛选项目,对旧住宅区开展摸底调查及改造意愿征集之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号)相关规定,开展评估论证工作,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延续城市特色风貌,加强古树名木保护,防止出现大拆大建。
(5)实施主体确认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其他企业也可以发挥各自在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
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可确认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也可通过招标等方式确认项目实施主体。
(6)补偿奖励标准
全区棚户区改造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两者结合等多元化补偿方式,由权利主体自愿选择。全区棚户区改造执行统一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指导标准。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92号)的规定确定;产权调换标准为套内建筑面积1:1或不超过建筑面积1:1.2;奖励权利主体每套住房增购不超过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增购面积的价格按照同地块安居型商品房的价格计收,最高不超过被搬迁住房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7)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
在项目协商补偿签约期限内,项目实施主体会同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补偿签约工作,与权利主体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三方搬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明确搬迁安置补偿标准、搬迁安置住房面积、装修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搬迁奖励等事宜。
(8)协商补偿期限届满,项目继续实施的条件
协商补偿期限届满,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5%以上且占总数量95%以上的权利主体签约后,项目继续实施;否则项目终止,调出年度实施计划,且5年内不再启动该项目棚户区改造工作。
(9)实施行政强制程序
对于签约期满未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如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4.罗湖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3月22日
主要内容
(1)明确创新型产业用房范围
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投资建设、购买或统租等方式筹建并且通过划拨及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的项目;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投资建设、购买或统租,通过划拨及协议出让以外其他方式获得土地,在土地供应文件、租售合同等文件中明确纳入的项目;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建成后按一定比例移交给政府的项目;在城市更新、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及其他土地规划调整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项目等。
(2)规范创新型产业用房移交流程
移交政府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移交流程包括:区企业服务中心(投资推广署)会同区机关物业办起草项目监管协议;项目实施单位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前,与区企业服务中心、区机关物业办签订项目监管协议;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提供项目建筑设计方案,领导小组审定后项目实施单位按审定要求完成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区机关物业办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移交协议,完成项目后续移交工作。
(3)合理设置企业入驻条件
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应符合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要求,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罗湖;统计关系原则上应在罗湖,如确有必要,可承诺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迁入罗湖;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为强化科技产业导向,将申请企业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重点、优质类企业,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或综合贡献不低于300万元,或上市企业及总部企业,可获得30%-70%优惠,根据综合贡献大小最多享受10000平方米优惠面积。第二类是科技类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30%-50%租金优惠,最多享受3000平方米优惠面积。第三类是鼓励发展类企业,最多享受50%租金优惠、3000平方米优惠面积。
(4)优化企业申请流程
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配置流程包括:区机关物业办在市区用房平台发布租赁公告;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在服务平台在线提交入驻申请,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机构)入驻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单位形成配置方案及产业监管协议;经审核的配置方案、产业监管协议备案后通过服务平台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妥善处理后,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物业管理部门与入驻单位办理租赁手续,通过服务平台发布租赁结果。
(5)强化入驻企业后续监管
租赁合同应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不少于1年,不超5年。租赁期内,企业原则上须自用创产用房,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使用检查。每个单位续租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入驻单位应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并按规定履约,产业主管部门按年度考核入驻单位履约完成情况。
5.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已供应用地规划调整后的土地处置办法
发布机构: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发布时间:3月24日
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前海合作区范围内因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修编(不包括规划个案调整)变更土地、建筑用途或者调整容积率(以下统称规划调整)后的已供应用地处置。前述已供应用地,是指以协议出让、作价出资方式供应并已签订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但尚未动工开发建设或部分未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不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土地。
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已列入土地整备计划的土地整备项目、征地返还用地和非农建设用地等涉及规划调整的,不适用该办法。
(2)土地用途、建筑用途变更的用地处置
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变更土地用途、建筑用途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选择继续开发建设、公开转让土地使用权或纳入土地整备三种处理方式中的一种对原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但以协议方式出让给行政机关的用地,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变更土地用途、建筑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仅能适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继续开发建设的,办法规定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用地分类大类之间(以下简称大类之间)用途变更和同一用地分类大类内部(以下简称大类内部)土地用途和建筑用途变更的处置方式,具体如下:
①《深标》大类之间用途变更的处置
▶其他用途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的,在无偿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后,按照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核算建筑面积;其中,住宅建筑面积部分均建设为共有产权住房(出售型人才住房),以促进前海合作区职住平衡,加大共有产权住房(出售型人才住房)筹集力度。
▶其他用途用地变更为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中的文体设施、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用地或者交通设施用地中的交通场站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经市前海管理局同意后,可以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继续开发建设。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深标》大类之间的用途变更,在无偿移交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后,按照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核算建筑面积。其中,由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变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应将超出原合同约定建筑面积部分的20%建设为办公用房或生效规划未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用房并无偿移交市前海管理局;在符合《深标》等规定的条件下,经专题研究论证,也可按规划调整程序申请将该地块调整为居住用地,其住宅部分建设为共有产权住房(出售型人才住房)。
②《深标》大类内部用途变更的处置
▶按照促进职住平衡、优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实施以及变更增值收益共享的原则,商业、办公、旅馆业建筑变更为商务公寓的,除无偿移交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外,还应将新增商务公寓建筑面积的10%无偿移交市前海管理局;同时涉及容积率增加的,优先计算因建筑功能变更应无偿移交的商务公寓,再对增加建筑面积部分进行处置。
▶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中的其他用途用地变更为文体设施、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用地,或者交通设施用地中的其他用途用地变更为交通场站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的,经市前海管理局同意后,可以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生效规划继续开发建设。
▶除上述情形外,《深标》大类内部用途变更的,在无偿移交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后,可按生效规划继续开发建设;增加建筑面积的,还应按照办法中关于容积率调整的规定进行处置。
(3)容积率调整的用地处置
已供应用地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确定的用途与原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约定的《深标》大类用途一致,或部分用途变更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但主导用途一致,因容积率调整增加建筑面积的情形,按照不同用途进行差异化处置,具体如下:
①商业用地增加建筑面积的,规定除无偿移交需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外,还应将超出原合同约定建筑面积部分的20%建设为办公用房或生效规划未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用房,并无偿移交市前海管理局。
②居住用地增加建筑面积的,除无偿移交需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外,应将超出原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部分均建设为共有产权住房(出售型人才住房)。
③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增加建筑面积的,除无偿移交需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外,直接按照生效规划继续开发建设。
④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增加建筑面积的,参照《深圳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生效规划无偿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后,按照规划继续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低于原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为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开发权益,加快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收地工作,明确规定此类情形在符合《深标》等规定的条件下,经专题研究论证,可按规划调整程序申请按照原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开发建设。确实无法按照原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开发建设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补偿。
本周收录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信息7条,其中,计划公告1条、计划(延期)公告1条、规划(修改)公告1条、实施主体公示1条、用地/(修改)批复2条、工程规划许可1条。
本周收录集体资产交易信息5条,涉及邀请谈判、延期(补充)公告和成交公告,分布在龙华区、光明区、宝安区和龙岗区。
1.财务部:留抵退税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等支出
3月21日,财政部召开会议。会议认为,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以及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国务院已确定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政策安排,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强力支撑。以制度性、阶段性、一次性举措相结合的组合式退税政策等方式,落实全年增加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六个行业的留抵税额全部退还到位,直接增加企业现金流。具体操作时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
专项资金纳入财政直达资金范围,实行动态监控,防止闲置挪用,确保退税资金直达市场主体、对地方的补助直达市县基层。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得用于建设各类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等支出。
2.广东: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 落实好LPR下行
3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对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情形,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按规定给予合理困难减免。
3.深圳首宗二三产混合用地+优质产业空间供给双试点改革用地成功出让,竞得方公开征集厂房购置需求
3月21日,深圳市龙岗区宝龙科技城G02203-0022号宗地成功出让。作为深圳推进二三产混合用地+优质产业空间供给双试点改革出让的首宗产业用地,该地块将提供103707.87平方米的优质产业空间,是深圳确保产业空间供给的又一创新,打破了单一宗地单一功能和单独出让的局限。该宗地由深圳特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62900万元竞得。项目建设用地面积8.84万平方米,计容总建筑面积40.04万平方米,其中高端制造业厂房34.16万平方米、工业配套3.16万平方米、酒店及商业等公共配套2.72万平方米,计划2023年12月底前建成使用。
按照政府主导、国企实施,“低成本开发+高质量建设+准成本提供”优质产业空间供给模式,通过“总成本+微利”的方式,面向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分割销售,实现优质产业空间供给与优质成长型企业需求的精准匹配。3月23日,龙岗区工信局与特区建工集团联合发布《公开征集企业购置厂房需求的公告》,公开征集企业购置厂房需求。征集范围包括深圳市内外及龙岗区内的符合先进制造业要求的优质成长型企业、上市及拟上市企业,优先引进IT产业、BT产业和低碳产业内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新能源、生物医药、超高清视频显示、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内的企业等。
4.宝安精准扶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3月20日,《宝安区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及《宝安区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下称《措施》及《实施细则》)正式印发。《措施》及《实施细则》着力提高先进制造业发展质量,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打造一流产业生态,推动制造大区向智造强区,经济大区向经济强区加快转变。《措施》围绕企业关心的土地、空间、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坚持分类施策,通过奖励、激励等方式,对宝安区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进行精准扶持,解决企业所需所难,同时也将吸引更多的市场主体和人才到宝安发展。《措施》创新产业园区发展长期机制和产业空间供给模式,鼓励在四大市级先进制造业园区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园区,提出将专业园区产生的收益通过一定方式“反哺”园区发展;激励社会资本开展工业园区综合整治提升、转型增效,打造新时代高标准厂房,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根据企业自身条件提供供地与供房、联合拿地与参与更新、租赁与出售等多种“定制空间”,多层次、全方位精准匹配不同类型企业的空间需求。
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站、财政部网站、自然资源部网站、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深圳市及各区政府在线网站、深圳市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网站、深圳公共交易中心各分区网站、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