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内参 | 一周资讯摘要
2022-03-21 来源:深圳市城市更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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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3.14-3.20

政策聚焦

1.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2.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宅项目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4.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5.关于印发2022广东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6.坪山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市场情报

1.本周收录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信息7条,其中,计划公告1条、计划(延期)公告4条、规划公告2条

2.本周收录集体资产交易信息5条,涉及资格预审结果公告、延期公告、中止公告和成交公告,分布在宝安区和龙华区

更新圈快讯

1.国务院金融委、银保监会、央行、财政部、证监会、外汇局等6部委表态积极维稳,将及时研究和提出有力有效防范化解房地产风险应对方案

2.国家发改委印发《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

3.二月份一线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上涨,二三线城市环比持平或下降

4.龙华区更新整备工作专题会议召开,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力度

5.广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重点领域建设

 

政策聚焦 -

本周收录主要政策6条,内容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住宅项目规范、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广东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和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实施细则。

1.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时间:3月15日

 主要内容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级资质:

①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②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③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④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⑤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⑥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⑦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⑧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级资质:

①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②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③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2.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布时间:3月14日

 主要内容  

(1)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其中,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2)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①租赁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相关支出。其中,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试点城市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②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支出。

③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宅项目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发布时间:3月15日

反馈时间:3月28日

反馈途径:bz_mohurd@163.com

 主要内容  

《住宅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总共包含7个章节,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居住环境、建筑空间、结构安全、室内环境、建筑设备等。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不适用于农村住宅项目。

(1)居住环境

住宅项目应为居民提供宜居的居住生活环境,其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方式时,其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1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

表2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

(备注:广东属于建筑气候区划Ⅲ、Ⅳ类区域)

(2)套内空间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

②住宅套型不设起居室时,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

③卧室短边净宽不应小于1.8m。

▶新建住宅建筑的层高和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层高不应低于3.00m;

②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低于2.50m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③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时,室内净高不低于2.10m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2。

 


 

4.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3月17日

反馈时间:4月15日

反馈途径:jjfgc@gdrd.cn

 主要内容  

(1)国土空间规划

①专项规划审批。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体现特定功能,对国土空间特定区域、特定流域、特定领域的开发、保护和利用作出专门安排。

②规划评估监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运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2)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①一般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征收土地的,应当同时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审核上报的,应当先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核。

②占用未利用地审批权限。建设占用未利用地的,应当办理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农用地转用批准机关一并审批。

③征地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载明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按照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补偿登记办理过程,可以采用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等形式进行记录。

④征地补偿预存制度。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实行预存制度。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将测算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存至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有关账户,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至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并保证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预存到专门账户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⑤征地补偿标准。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拟定区片综合地价时,一并拟定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拟定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补偿费用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依法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建设用地供应与利用

①工业用地供应。新供应国有工业用地,供应土地的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与工业用地取得方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明确产业准入条件、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退出机制、股权变更约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探索采取先租赁后出让的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在法定出让最高年期内合理确定。采取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②集体建设用地。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引导和推动城中村、城边村、村镇工业集聚区等可连片开发的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动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发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实施。

③三旧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各项建设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稳妥有序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禁止违规大拆大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保护历史人文景物,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④土地储备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名录制管理,未纳入国家名录的,不得承担土地储备相关工作。鼓励土地储备机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前期开发、管护等工作。

⑤临时用地。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造成损失的,由签订合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给予补偿。

 


 

5.关于印发2022年广东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3月14日

 主要内容  

(1)2022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

地区生产总值增长5.5%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6.5%,进出口总额增长3%,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5.5%,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5%,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城镇新增就业110万人,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5%以内,粮食产量1268万吨以上。

(2)重点工作任务

 


 

6.坪山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构: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发布时间:3月14日

反馈时间:3月23日

反馈途径:tianying@szpsq.gov.cn

 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坪山区产业类历史违建和公配类历史违建的处理确认、安全纳管、补充申报、依法拆除或者没收。需要注意的是, 2009 年6月2日以后建造的违法建筑,均不属于可处理的范围;同时,私宅类历史违建、临时建筑等均不属于处理范围,另外,产业类历史违建和公配类历史违建以外的历史违建,亦应当开展补申报工作。

(2)一般处理程序

①街道办事处初审。历史违建当事人持相关资料文件向辖区街道办事处申请处理,街道办事处依法对历史违建建成时间、当事人身份、现状用途进行核实,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权属调查和分宗定界;经资料汇总整理形成卷宗,并审查出具初审意见。

②区查违办分类审查。对街道办事处移交的历史违建申报资料,经审查资料齐全且符合处理条件的,区查违办去函规划国土部门进行规划土地审查。对于规划现状确认或者依法予以留用的历史违建,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依法提交承诺书,并经区查违办审议通过后,当事人依法缴纳地价、罚款, 区查违办依法核发《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证明书》。

(3)简易处理程序

涉及城市更更新项目的,满足以下情形的可以实行简易处理:

一是坪山中心区范围内城市更新单元合法用地比例达到50;二是重点更新单元的合法用地比例达到 30;三是其他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合法用地比例达到 50的。此外,土地整备项目(含房屋征收、土地使用权收回及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范围内的历史违建可以申请简易处理。已取得《简易处理通知书》的历史违建及其用地,在其所在的城市更新单元实施拆除重建时,视为权属清晰的合法建筑物及用地。

(4)明确出具承诺书的方式

有两种情形的历史违建不需要股份合作公司出具承诺书。一是历史违建属于原镇政府通过其下属国有企业签订征地协议进行征地,已经理清经济补偿关系的,由该下属国有企业或其继受单位单独出具承诺书;二是通过与原镇政府下属国有企业签订协议获得的历史违建,并已经理清经济补偿关系的,由历史违建当事人、该下属国有企业或其继受单位共同出具承诺书。

(5)建筑覆盖率

确定产业类历史违建宗地建筑覆盖率原则上不低于40,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宗地建筑覆盖率原则上不低于20。

(6)征地遗留问题

对于已征未完善手续用地,包括三方征地、自征地、代征地等情形,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协议进行核查、街道办对补偿情况进行认定后,可由股份公司或用地单位申报,按照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市场情报 -

本周收录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信息7条,其中,计划公告1条、计划(延期)公告4条、规划公告2条。

 


 

本周收录集体资产交易信息5条,涉及资格预审结果公告、延期公告、中止公告和成交公告,分布在宝安区和龙华区。

 

更新圈快讯 -

 

1.国务院金融委、银保监会、央行、财政部、证监会、外汇局等6部委表态积极维稳,将及时研究和提出有力有效防范化解房地产风险应对方案

3月16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会议要求,关于宏观经济运行,一定要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振作一季度经济,货币政策要主动应对,新增贷款要保持适度增长。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自身职责,积极出台对市场有利的政策,慎重出台收缩性政策。对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要及时回应。凡是对资本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应事先与金融管理部门协调,保持政策预期的稳定和一致性。欢迎长期机构投资者增加持股比例。关于房地产企业,要及时研究和提出有力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应对方案,提出向新发展模式转型的配套措施。

银保监会专题会议强调∶要指导银行保险机构从大局出发,坚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满足市场主体合理融资需求,加大融资供给,新增贷款要保持适度增长。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持续完善"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房地产长效机制,积极推动房地产行业转变发展方式,鼓励机构稳妥有序开展并购贷款,重点支持优质房企兼并收购困难房企优质项目,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央行专题会议表示,货币政策要主动应对、新增贷款要保持适度增长,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坚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坚持稳中求进,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稳妥推进并尽快完成大型平台公司整改工作,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加强部门间政策协调,及时回应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稳定预期,提振信心保持中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共同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财政部在3月16日的答记者问中表示,房地产税改革试点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进行,一些城市开展了调查摸底和初步研究,但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今年内不具备扩大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的条件。

证监会扩大会议表示:主动加强与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沟通协调,保持政策预期的稳定和一致性,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和金融运行。继续支持实体经济合理融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有力有效化解房地产企业风险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

外汇局专题会议要求:稳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高水平开放,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以中小企业为重点优化外汇服务,坚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宏观经济稳定。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加强外汇市场监测研判和宏观审慎管理,引导市场主体更广泛使用汇率避险工具,积极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配合有关部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台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及时回应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稳定市场预期,共同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


 

2.国家发改委印发《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

3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在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建设方面,《通知》提出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加快改造城镇老旧小区,力争改善840万户居民基本居住条件,更多采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大城市老旧厂区改造,培育新产业、发展新功能,因地制宜改造一批大型老旧街区和城中村,注重修缮改造既有建筑,防止大拆大建;加强住房供应保障,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为重点,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地段,保留历史肌理、空间尺度、景观环境,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城市建设,鼓励建筑设计传承创新,禁止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严禁随意拆除老建筑、大规模迁移砍伐老树,严禁侵占风景名胜区内土地。


 

3.二月份一线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上涨,二三线城市环比持平或下降

2022年2月份,70个大中城市中,一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上涨,二三线城市环比持平或下降;一二线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比涨幅回落或持平,三线城市同比下降。

2月份,一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上涨0.5%,涨幅比上月回落0.1个百分点,其中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分别上涨0.6%、0.5%、0.6%和0.4%;一线城市二手住宅环比上涨0.5%,涨幅比上月扩大0.4个百分点,其中北京、上海和广州分别上涨0.7%、0.9%和0.6%,深圳下降0.2%。二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由上月上涨0.1%转为持平;二手住宅环比下降0.3%,降幅比上月扩大0.1个百分点。三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下降0.3%,降幅比上月扩大0.1个百分点;二手住宅环比下降0.4%,降幅与上月相同。

 


 

4.龙华区更新整备工作专题会议召开,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力度

3月11日,龙华区更新整备工作专题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民乐地块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赤花岭旧工业区及科伟达工业园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有关情况。会议要求:一是要注重规划的协调衔接,相邻的城市更新项目公配设施宜统筹规划、统一配置,最大程度避免公配设施设置碎片化;二是要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力度,在积极稳妥推进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项目的同时做好古树名木排查工作,确保项目内的古树名木在更新整备实施过程中得到妥善保护和安置。

 


 

5.广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重点领域建设

3月17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重点领域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主要从放宽市场准入、创新参与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畅通要素循环等方面提出改革创新举措,主要聚焦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保障与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及城市更新四大重点领域。

参与城市更新方面,一是优化城市更新制度设计,在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尊重人民群众意愿、防止大拆大建的前提下,支持社会力量以内涵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参与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的活动,在城市更新中不断补足功能短板,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瞄准存量空间资源,盘活、增效、升级,更为精准高效地策划空间开发项目。明确社会力量参与城市更新环节、优化参与方式,完善退出机制;二是推动城市更新与产业协同发展,完善不同管理圈层产业建设量比例设置,研究增加第三圈层产业建设量要求,从源头上引导第三圈层推动产业发展。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城市更新领域,拓宽融资渠道,支持项目策划、规划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推进。鼓励推动城市更新由“开发模式”向“经营模式”转变,建立前端征地拆迁和一级开发、中端土地二级开发、后端产业导入及运营管理三阶段联动投资运作模式。

 


 

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站、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国家统计局网站、财政部网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新华社、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深圳市及各区政府在线网站、深圳市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网站、深圳公共交易中心各分区网站、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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