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精品禅城的发展理念,进一步推进旧村居连片改造工作,优化产业结构配置,特制定《佛山市禅城区旧村居连片改造项目产业面积配置要求操作指引》,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印发。
一、总体要求 为加强产业用地保障,通过城市更新为产业发展提供空间,禅城区内的旧村居连片改造项目应结合实际情况配置产业面积。
二、产业范围要求 (一)规划功能为工业用地或科研用地,用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科技研发、工业设计等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
(二)规划功能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用于建设总部经济生产性服务业、文化产业、专业市场、大型特色商业等项目。
三、产业建设及持有要求 (一)旧村居连片改造项目不允许建设服务型公寓,且产业建筑须与项目开发同步进行建设。(二)村集体土地和物业不能全部采取现金补偿,需要保留不少于产业计容建筑面积30%的物业作为物业补偿,由村集体持有。该部分物业可要求项目实施主体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承租经营
四、产业面积控制要求 (一)(总计容建设面积-宅基地基础容量面积)*取值系数(张槎街道、南庄镇取值为30%;祖庙街道、石湾镇街道取值为35%);(二)旧物业用地面积*0.8(容积率)*1.2(倍)。(三)按上述两条要求进行计算后,取高值作为旧村居连片改造项目需配置的产业计容建筑面积。
五、计算基数取值规定 (一)宅基地基础容量面积可按照“栋”或者“地”两种方式核定,同一项目仅可采取其中一种方式核定。
(1)以“栋”方式核定的,宅地基础容量按照每栋住宅260平方米乘以项目范围内经核定的住宅总栋数计算。在此基础上,再按10%的上浮比例核定
每栋的核定标准如下:1具备不动产权属证书;2不具备不动产权属证书,但住宅建成时间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且实测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3不具备不动产权属证书,但可出具历史许可证明、建房批准文件、属于一户一宅建设的确认文件等合法来源材料并经禅城区人民政府认可。(2)以“地”方式核定的,宅地基础容量按照经核定的住宅用地面积的32倍。在此基础上,再按10%的上浮比例核定。
每栋的核定标准如下:①具备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证载用地面积核定;②不具备不动产权属证书,但住宅建成时间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的,按房屋测绘实测基底面积核定;③不具备不动产权属证书,但可出具历史许可证明、建房批准文件、属于一户一宅建设的确认文件等合法来源材料,经禅城区人民政府认可的,可按房屋实测基底面积核定。
(二)旧物业用地面积采取旧村居连片改造项目范围内宅基地及其紧密相邻的附属设施用地以外的“三旧”用地(扣除三地超标三地、其他用地等)进行核定。
六、产业面积优化规定 (一)如项目无偿移交公益性用地比例超过15%的,超过部分用地可按容积率10对产业计容建筑面积进行核减,确定项目最终应配置的产业计容建筑面积。(二)位于城市重要节点或无偿提供公益性用地比例超过40%的项目,项目产业计容建筑面积可进行专项论证,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七、历史项目规定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已获区政府同意的旧村居连片改造项目仍按批复计划要求内容延续报审。其他项目自该操作指引印发实施之日起,均须按照本操作指引配置产业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