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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来源:卓越城市更新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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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深圳市政府成立深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深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推动惠民生扩内需,推进城市更新和开发建设方式转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圳市政府于2021年6月23日(深府办函〔2021〕53号)决定成立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住房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协调住房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住房建设局局长兼任。成员包括市住房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和各区政府(新区、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

二、主要职责

统筹推进全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研究审议相关配套政策,审定有关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查检查有关进度落实情况等。

三、工作机制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建设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建设局局长兼任。各区、各单位要明确一个部门(或内设处室)负责统筹老旧小区改造有关工作,分管负责同志和牵头部门(或内设处室)负责人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领导小组具体人员组成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发文确定。

(二)领导小组不刻制印章。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必要时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参加。

(来源:深圳政府在线)

 

广州首次为城市更新立法

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发布后,广州也迎来了城市更新立法。7月7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广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共8章53条,面向公众征询意见。

 

自2009年以来,以首个城市旧改项目——猎德村动工为标志,广州已开展了多年的城市更新工作实践,并取得一系列成效,城市更新政策体系不断完善。2020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将《广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列入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对广州十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城市更新规章、政策进行总结提炼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城市更新工作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

 

总体目标

建设宜居城市、绿色城市、韧性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不断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强化城市功能、优化空间布局、弘扬生态文明、保护历史文化,实现产城融合、职住平衡、文化传承、生态宜居、交通便捷、生活便利。

 

亮点

①始终把历史文化保护放在首位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广州落实中央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为此,《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更新应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强化系统观念、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成片连片更新,坚持政府统筹、多方参与,规划引领、系统有序,民生优先、共治共享的基本原则。

作为历史名城和千年商都,广州的历史文化遗产丰富。《征求意见稿》强调,在城市更新中,要始终把历史文化保护放在第一位,并促进历史文化资源活化利用。

对此,城市更新涉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对保护保留对象进行保护。

同时,在规划可承载条件下,对历史文化保护作出贡献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按照有关政策给予容积率奖励。

对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广州鼓励其引入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书店、非遗传承场所等功能,采取措施鼓励国有历史建筑活化利用。

此外,可以通过城市更新项目组合实施,解决历史文化遗产持续保护的资金问题,并强调应优先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活化利用。

 

②加大对微改造的支持力度

从上述条例内容不难看出,微改造是广州今后开展城市更新的重要方向。《征求意见稿》也进一步提出,要加大对城市更新微改造的支持力度。

具体而言,广州将以一系列创新措施,解决微改造项目挖潜空间难、审批许可难、资金筹集难等瓶颈问题。同时,通过项目组合实施解决老旧小区改造的资金问题,应当优先实施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以提高居民生活品质和补齐民生短板。涉及用地以及建筑功能业态转换的,广州将通过制定正、负面清单进行管理。

此外,广州鼓励微改造项目实施节能改造提升建筑绿色低碳水平,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展绿色化改造。

 

③鼓励利用企事业单位用地用房建公共设施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和城市发展质量,这是此次立法的目的所在。为此,在提升城市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要通过成片连片更新,完善区域配套,补强设施短板,优化设施标准,高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在实施时序上提出,应先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并优先移交投入使用。

同时,鼓励整合利用微改造项目范围内及周边可利用的空地、拆除违法建设腾空用地等空间资源,优先增加绿地、开敞空间、加装电梯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利用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用地、用房(含公房)增设公共服务设施。在规划可承载条件下,对超出规定提供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容积率奖励。

而在提供高质量的产业发展空间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通过城市更新促进产城融合,合理谋划产业发展与建设量占比。并且,鼓励微改造项目为城市发展提供产业空间,符合区域发展导向的,允许用地性质兼容、建筑使用功能转变。

 

④将争议纠纷解决方式纳入法治轨道

广州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过程中,将强化多方主体权益保障。

首先,《征求意见稿》提出,广州设立了权益保障专章,为村集体、村民、居民、利害关系人等权益作出细化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畅通意见表达渠道,妥善处理群众利益诉求。同时提出,城市更新应通过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方式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引导集体建设用地按照规划建设集体宿舍等租赁住房,切实改善老百姓居住条件,实现住有所居、住有宜居。

《征求意见稿》指明,为妥善安置改造区域内的权利主体,广州通过复建安置资金监管、搬迁补偿协议备案等制度加强监管,规定复建安置房须先行建设及优先投入使用。同时,为确保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征求意见稿》设计了相关制度,将争议纠纷解决方式纳入法治轨道。

(来源:南方都市报)

 

深圳发布2021年度住房发展实施计划(含政策解读)

预计批准预售和现售商品住房约6万套 新增建设筹集公共住房8.3万套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7月7日发布《深圳市住房发展2021年度实施计划》(简称《实施计划》)。2021年,深圳计划新开工商品住房建筑面积700万平方米,约7万套;计划批准预售和现售商品住房面积为600万平方米,约6万套;计划新增建设筹集公共住房8.3万套,其中新增建设7万套,筹集1.3万套;计划供应公共住房3.5万套,力争供应4万套。

根据《实施计划》,2021年全市居住用地占比和公共住房用地供应量为历史最高。将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公共住房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设施与公共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此外,《实施计划》还首次纳入租赁住房计划,2021年计划建设筹集租赁住房10万套(间)。

《实施计划》明确,深圳今年将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加强住房价格管控力度、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考核。将继续严格落实“新深八条”调控政策,严格执行限购、限售、限贷、限价、限户型“五限”政策,确保各项调控措施落实到位。加强房地产金融管理,严格审查购房资金来源,严防各类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严格审查贷款申请人收入证明、资金流水,强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深圳今年将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指导制度,一手住房预售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去年同地段一手住房预售价格。强化一二手住房联动调控,确保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政策执行到位;加大二手住房交易信息公开力度,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二手住房挂牌价格发布,引导商业银行合理发放二手住房贷款,防控个人住房信贷风险,引导市场理性交易。

同时,还将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加强新房、二手房价格指导和销售管理,推行房地产行业诚信惩戒制度,加大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力度。

此外,深圳今年将加快完善住房租赁法规政策体系,出台《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完善住房租赁土地、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加强行业规范监管。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相关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逐步形成“1部法规+1部规章+N件规范性文件和配套政策”的法规政策体系。

(来源:深圳特区报)

政策解读

一、2021年商品住房实施计划

1、用地层面:计划供应149.3公顷,更新整备占61%,新供应占39%。
2、住房层面:计划新开工700万平方米(7万套),计划批准预售和现售600万平方米(6万套)。

二、2021年公共住房实施计划

1、用地层面:计划供应214公顷,通过以下方式:棚改占37.8%、新供应占34.6%、其他(含工改保)占18.7%、更新整备占8.9%。另外单列租赁住房实施计划,计划供应37公顷,占公共住房用地总量的17.3%。
2、住房层面:计划新增建设7万套,从区域来看,主要集中在龙华、宝安、龙岗、南山、光明;并提出通过城中村住房规模化租赁改造,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3、对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公共住房项目,各区制定配套设施与项目同步交付使用计划。
4、市局正研究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大居住用地供应,且优先安排公共住房用地。

 

深圳市龙岗区推出第二批平方公里级重点利益统筹项目和重点更新单元

7月3日,龙岗区召开第二批平方公里级重点更新单元和重点利益统筹项目推介会,现场推介1个重点更新单元和4个重点利益统筹项目,加快龙岗重点片区城市建设,带动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区委书记张礼卫,区委副书记、区长王策飞,区委副书记孙仲勇、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副局长黄超等领导,龙岗区各有关部门、各街道主要负责人以及多家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参加推介会。

今年3月,龙岗区率先在全市一次性推出5个平方公里级重点更新单元和重点利益统筹项目,推介效果和社会反响较好。随后,龙岗区启动新一批平方公里级项目的谋划工作,经过全面摸排、深入筛查,推出第二批平方公里级重点利益统筹项目和重点更新单元共“4+1”个项目。其中,“4”代表4个重点利益统筹项目,分别为光学智谷横岗南产业片区项目、电子信息产业集群承载区平湖生态园产业片区项目、国际低碳城坪地北产业片区项目、国际低碳城年丰产业片区项目,4个项目总研究范围达1992公顷;“1”代表1个重点更新单元,即坂田街道五和枢纽片区更新单元,该单元研究范围240公顷,拆除范围约42公顷。

区委书记张礼卫表示,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平方公里级重点更新单元和重点利益统筹项目,将全方位支持项目建设,希望相关企业以“与时间赛跑”的干劲高效率推进项目进度,加快提升龙岗城市品质。同时,项目要实现高品质建造,对标最高、最好、最优,引进高水平规划设计和施工队伍,建设绿色、智慧、宜居的城市空间,打造体现深圳质量的精品项目。通过政企共同努力,为龙岗建设高水平东部中心,为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作出贡献。

区长王策飞向参会企业介绍了龙岗发展情况,并表示当前的龙岗,蕴含无限商机,前景无限广阔。此次推出的项目地理位置佳,改造条件成熟,发展潜力巨大,具有很高的投资价值。希望各企业发挥各自优势,积极为龙岗发展建言献策、牵线搭桥,共同建设高水平深圳东部中心。

(来源:龙岗政府在线)

 

全国首家!广东拟成立省级耕地保护协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及指示批示精神,推动解决好广东的种子和耕地问题,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垦集团等单位于今年5月起谋划成立全国首家省级耕地保护协会。

7月5日下午,广东省耕地保护协会发起人座谈会在省自然资源厅召开。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负责人介绍了协会的筹备设想及进展情况,广东省土地开发整治中心、协会筹备办负责人介绍了协会筹备相关事项,广东省农垦集团等14个发起人单位参加会议并对协会筹备事宜进行讨论。会议由厅二级巡视员王祖华主持,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杨林安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广东省耕地保护协会的办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聚集专业技术力量和社会资源,推动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整体联动的“大耕保”格局,实现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相得益彰、互促共赢。

会议透露,广东省耕地保护协会以省自然资源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以省农垦集团和省土地开发整治中心为主要发起人,拟于9月中下旬完成协会筹备工作,并组织召开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大会,届时将表决通过协会章程,选举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

会议强调,协会发起单位以及拟任负责人要切实增强“主人翁”意识,在协会筹建、运营及管理中勇于担当、善于作为,积极建言献策,主动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自身的骨干作用和技术力量,引导带动社会各界齐心协力保护耕地,坚决维护协会的形象和声誉,为协会的顺利成立和健康运行做出应有的贡献。  

广东省耕地保护协会的成立,是广东在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方面的又一创新举措。本次发起人座谈会的召开,标志着协会筹建工作迈入了实质性推进阶段。接下来,在协会筹办申请获省民政厅批准后,筹备办将会同发起单位,向全省各地级以上市耕地保护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发出《关于筹建广东省耕地保护协会的通知》,广泛吸纳优质会员。协会成立后将积极履行提供专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组织开展行业活动等三项基本职能,服务支撑耕地保护相关社会实践及行政管理工作。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发改委: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严把超高层建筑审查关

据国家发改委官网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坚持质量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严把超高层建筑审查关,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国家发改委表示,近年来,各地方不断加强基础设施等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工程安全质量水平不断提高。但仍有一些项目管理不严,相关管理规定落实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安全隐患增加。

《通知》要求加强项目审核把关。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企业投资项目要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通知》强调,项目单位应当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确保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等文件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规划选址阶段要优化工程选址方案,尽量避免风险较大的敏感区域。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对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评价,提出应对方案。初步设计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安全质量防护措施,并对施工方案提出相应要求。

同时,《通知》要求严把超高层建筑审查关。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把超大体量公众建筑、超高层建筑和重点地段建筑作为城市重大建筑项目进行管理。其中,对100米以上建筑应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相适宜,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确需建设的,要结合消防等专题论证进行建筑方案审查,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此外,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按照有关规定应委托咨询评估的,必须先完成委托咨询评估程序,再作出审批(核准)决定。评估机构要加强对工程安全质量的评估,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评估质量评价管理。

在强化工程安全质量问题惩戒问责方面,《通知》指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监管责任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于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还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付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惩戒。

(来源:人民网)

 

解读:上海800亿城市更新基金

此前,一个规模800亿元的城市更新基金成立于上海。除了主体上海地产集团外,参与者还包括招商蛇口、中交集团、万科集团、国寿投资、保利发展、中国太保、中保投资等国资背景的房企和保险资金。在6月的战略合作协议签署仪式上,万科集团董事会主席郁亮、招商局集团总经理胡建华、保利集团党委常委傅俊元、中国太保董事长孔庆伟、中保投资董事长任春生等“一把手”悉数到场,负责具体签约的是招商蛇口总经理蒋铁峰、保利财务总监周东利、上海区域首席合伙人张海等人。这份价值800亿元的协议,是目前全国落地规模最大的城市更新基金,未来全部投放到上海中心城区的旧区改造和城市更新项目。城市更新项目由于开发周期长,本质上需以重资产模式运行,如何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已成为各地城市更新面临的主要问题。上海城市更新基金豪华阵营背后,基金的整体架构、运作模式也备受关注。

基金架构:①加快旧改资金平衡,是上海启用基金形式发力城市更新的最主要目的。②根据不同业态的投资特点,上海城市更新基金为母子架构,共分为三个基金,分别是为城市更新母基金、一级开发子基金和针对自持商业运营的子基金,由上海地产集团作为基金管理人。在组织形式上,上海地产集团为基金管理人(GP),负责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日常经营管理,收益为管理费和利润分成;其他参与企业为有限合伙人(LP),以其所投资的金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其收益为公司的利润分成。③中保投资只解决住宅改造、征地拆迁部分的资本金,具体的土地整理工作由上海地产集团完成。旧改项目是否能赚钱,由上海地产集团自己承担。

硬指标:上海正在探索一条超大城市旧区改造和有机更新的新路。冯康解释,超大城市成片整体改造项目的体量、资金规模,动辄数百亿元,其中大部分资金用于现有居民或商户的拆迁补偿与安置。加上一线城市不再允许大拆大建的模式来进行旧区改造,旧改资金平衡难度较大,导致市场更新动力不足。以上海为例,由于上海土地利用较为饱和,通过外迁获取土地二次开发难度较大,且城区有大量历史保护建筑,开发商等参与方很难平衡市场投资者和现有物业权利人之间的利益。

此外,2019年底,上海成立上海市城市更新和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粤港澳大湾区等地的旧改模式不同,上海城市更新以政府为主导,统一协调,能提供政策支持、前期征地拆迁保证、土地出让等问题。基金成立的一周前,在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住建委主任姚凯表示,经过30年的持续接力,上海已进入大规模旧改收尾阶段。

在时间轴上,上海市政府定下了全市城市更新“硬指标”:今明两年,上海将完成中心城区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约110余万平方米。“十四五”期间,计划完成中心城区零星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约48.4万平方米,并力争提前完成。2021年尤为关键,全年目标是完成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70万平方米,涉及3.4万户;2022年完成40余万平方米,涉及2.2万户。截至4月底,上海已完改造成21万平方米、1.08万户,占全年目标任务的30%、31%。在上述接近城市更新基金人士看来,“硬指标”让社会资本看到了旧改项目的“终点线”,不是遥遥无期、充满不确定性的投资标的。

目前来看,上海的城市更新基金仅面向国企、央企开放。前述接近上海城市更新基金人士认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因为上海市中心的很多老旧小区不能拆除重建,投资回报率较低;其次,开发时间很长,民营企业拿不出一大笔钱投入7-8年,“能拿出数十亿元去作基金的LP方,很多企业都会选择直接去拍地了”。

上海地产集团相关负责人对经济观察报表示,上海地产集团作为主要发起方,需要协调各方的意见、诉求,目前仍在做基金的前期准备工作。万科上海方面也表示,目前基金尚未落到项目层面。

(来源:经济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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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含政策解读)

《办法》内容有以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高质量城镇化进程,完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政策,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留用地管理和提升留用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等规定,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区管辖范围内的留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生产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 为丰富留用地的落实途径,留用地可以根据本办法要求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置换物业和实物留用地等方式落实。

第五条 合作区管委会负责合作区内留用地统筹管理,合作区以及市驻合作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留用地管理的具体事宜,其中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留用地资金兑现、监管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等工作,合作区土地整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筹集和落实留用地置换物业、落实留用地货币补偿款等工作,合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留用地指标、留用地安置方案报批以及实物留用地开发利用等管理,合作区不动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留用地置换物业、实物留用地的登记管理,合作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置换物业及实物留用地等集体资产的收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留用地指标核算、留用地收益使用情况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留用地落实及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留用地,按照登记的土地用途开发,但不得用于商品住房(全年期自持租赁住房除外)开发。因规划实施占用的,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置换物业或者土地置换方式落实。

第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征地协议,且征地范围在征地任务书范围内(含经合作区管委认可的征地范围),协议约定留用地用途为商业或商住的,留用地指标按照实际征地面积的10%落实;协议约定留用地用途为工业的,留用地指标不得超过实际征地面积的15%;未约定用途的,留用地指标按照商业服务业用途以实际征地面积的10%予以核定。约定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方式落实的,按照协议约定的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征地协议的,但征地范围位于征地任务书范围外的,合作区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可建设用地的(使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按照前款规定标准,留用地以实际征地面积中可建设用地为基数核定留用地指标;合作区国土空间规划规划确定为非建设用地的,不折算货币补偿,也不予安排置换物业和实物留用地。

鼓励实物留用地以折算货币、置换物业方式予以落实,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实物留用地的,优先选址在划定的集中连片农村建成区范围内。

第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原则上不再安排实物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或者置换物业方式落实,确需采取实物留用地方式落实的,实物留用地需选址在划定的集中连片农村建成区范围内。

采取置换物业或者实物留用地方式落实的,留用地指标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予以落实。

第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实际征地面积的15%核定留用地指标,以950元/平方米标准折算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并且不同意选址在留用地集中安置区的;

(二)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三)征收作为快速路、主干路以及铁路、城际轨道、高速公路、机场、港口等区域交通用地,公墓山、变电站、污水厂等公用设施用地,城市公园、河道管理范围、水库、绿地等用地;

(四)征收总面积不超过5亩的不规则、零散的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等;

(五)因其他条件限制无法安排实物留用地或置换物业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将征地项目范围以外的集体所有的山地、林地或滩涂等不能用于建设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不折算货币补偿,也不予安排置换物业和实物留用地补偿。

第十条 留用地以置换物业方式落实的,根据核定的留用地指标,按照每亩留用地指标置换175平方米商业物业+17万元货币。商业物业可等价值置换为办公物业或全年期自持租赁住房。

合作区土地整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明确置换物业面积、位置、用途、交付时间、交付标准和折算货币补偿金额及其兑现时间等内容。

征收土地储备入库3个月内,合作区土地整备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付清全部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征收土地储备入库3个月后,在约定的物业交付期内,合作区土地整备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按置换物业面积以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租金,直至物业建成移交;超过约定物业交付时间仍不能完成物业交付的,置换物业租金按照每年3%的幅度上涨,直至物业建成移交。物业建成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物业交由合作区管委会统一经营管理,签订托管协议。

置换物业应当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登记,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严禁将置换物业分配至个人。

第十一条 实际征地面积是指经合作区土地整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已完成征收及收储用地面积,海域、水域、滩涂等法律法规明确为国有土地的面积除外。

为征地搬迁村民安排居住安置用地的,实际征地面积为征地红线总面积扣减该村居住安置用地面积后确定。

留用地在项目征地范围内安排的,实际征地面积不包括征收后作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面积。

 

第三章 留用地管理和审批

第十二条 留用地指标由合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合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实际情况,以实际征地面积为依据,落实留用地指标,并以村(组)为单位建立留用地指标台账,对留用地指标的核定、落实、使用、调剂、注销等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拓宽留用地置换物业筹集途径。可供置换的物业由合作区管委会提供,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合作区管委会提供其具有所有权的物业;

(二)建成后移交合作区管委会的物业;

(三)合作区管委会筹集的其他物业。

第十四条 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可供置换物业(含合法不动产权证办证费用)的筹集成本,以及留用地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费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外),纳入征地成本,由合作区土地整备行政主管部门依程序报请合作区管委会同意后,由合作区财政统筹安排资金。

第十五条 征地用地报批时,应当明确和同步上报留用地安置方案。留用地安置方案应列明留用地落实方式,其中:折算货币补偿的,应明确留用地指标、折算货币补偿标准和金额、支付情况等内容;置换物业的,应明确留用地指标、置换物业落实方案等内容;实物留用地的,应明确留用地指标、选址位置、选址面积、拟安排用途等内容。选择实物留用地方式落实的,实物留用地可单独报批。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方式落实留用地的,经充分协商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不同意,合作区土地整备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预存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留用地兑现工作,合作区土地整备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协助支持。征地项目办理用地报批时,由合作区管委会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落实留用地的情况说明和承诺,附具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预存凭据,先行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留用地落实方式的选择,折算货币补偿及置换物业的协议签订,实物留用地落地(含选址位置、用途确认等),实物留用地开发经营,实物留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集体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开展。

第十七条 留用地折算货币、置换物业及开发建设返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补偿款、物业、股权、分红等相关收益,均应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登记在其名下,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经营管理,在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村民自主管理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或者改善人居环境及教育、养老、医疗保障服务等。合作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实物留用地开发和利用

第十八条 实物留用地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物留用地包括集中留地和分散留地。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安排”原则,统筹划定专门用于实物留用地安排的片区,对实物留用地实行集中安排。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实物留用地的,可选择分散留地。

第十九条 除选址在集中连片农村建成区范围内的实物留用地,其余实物留用地一律不得用于商品住房(全年期自持租赁住房除外)开发。

第二十条 实物留用地选址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合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实物留用地选址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办理国有土地征收手续,不再进行土地补偿和另行安排留用地,由合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注明国有留用地无偿返拨及规划用途),不需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需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视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实物留用地应当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登记,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严禁将留用地分配至个人。

第二十一条 实物留用地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居住等经营性用途。

商业、居住等经营性用途的实物留用地设定基准容积率,选址在划定的集中连片农村建成区范围外的,留用地基准容积率为2.0;选址在划定的集中连片农村建成区范围内的,留用地基准容积率=(2*现状容积率+2.0的容积率)。本办法施行前,未确定容积率的商业、居住等用途的实物留用地,基准容积率为2.0。工业用途的实物留用地不设定基准容积率。

第二十二条 实物留用地地块规划容积率按照规划确定,商业、住宅用途的实物留用地地块规划容积率不得低于基准容积率,其中,规划为居住用途的地块规划容积率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3.5。

商业、居住等经营性用途的实物留用地面积=留用地指标*实物留用地基准容积率/地块规划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指标/地块规划容积率。工业用途的实物留用地面积按照留用地指标确定。

选址在划定的集中连片农村建成区范围外的,实物留用地面积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公共配套用地比例以不超过20%安排,超出部分可以与留用地一并规划实施,但不计入留用地指标抵扣;选址在划定的集中连片农村建成区范围内的,公共配套用地比例不抵扣留用地指标。

第二十三条 实物留用地为国有土地的,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引入经合作区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市场主体以合作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发建设。具体开发建设要求和程序另行规定。

实物留用地为集体土地的,留用地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转让无偿返拨的国有留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公开转让程序确定受让人,由合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人补签土地出让合同(出让价款按转让成交价确定,不需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受让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将留用地的规划条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由受让人按规定缴纳土地转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并将土地转让价款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留用地使用权,经依法表决通过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实物留用地以合作开发、折价出资、作价入股等方式实施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出让、转让、出租的,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五条 国有留用地用作商业服务业用途开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自规划验收起5年后方可转让;用作工业用途开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不得转让;用作住宅用途开发且选址在划定的集中连片农村建成区范围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不得转让;用作住宅用途开发且选址在划定的集中连片农村建成区范围内的,现状容积率部分建筑面积不得转让,其余部分建筑面积建成后允许转让。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时限,对留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确不具备自主开发能力,又无法引入市场主体合作开发的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按程序组织留用地入市流转,或交由政府收储并公开出让后按约定返还物业、折算货币补偿。实物留用地应当纳入合作区建设用地开竣工违约和闲置土地监管。对于已构成闲置的留用地,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按规定收回留用地使用权后转以折算货币、置换物业方式落实补偿的,须缴纳土地闲置费。

第二十七条 留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合同中,应当就项目规划条件、动工开发、竣工时间、闲置处置、土地闲置费收缴、土地使用权收回以及产业准入、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益、节能环保、运营监管、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并依约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合作开发主体未按法律法规及出让、转让、出租等相关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承担违法违规及违约责任,并按规定由有关部门将其行为纳入社会信用管理,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征地协议是指2015年4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签订的征地协议。2015年4月1日前的征地留用地落实政策由合作区管委会另行组织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合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来源:深汕网)

政策解读

《办法》主要对留用地的落实途径、指标核定标准、审批和管理、开发利用要求、批后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

一、留用地指标核定标准

《办法》实施前已签征地协议的留用地原则上按协议落实实物留用地,但按征地任务书内外、各类用途对留用地指标进行区分。其中,已签订征地协议且征地范围在征地任务书范围内的,协议约定商业、商住用途或未约定用途的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指标。《办法》施行后原则上不再安排实物留用地。

二、留用地开发利用要求

1、实物留用地选址应符合合作区国土空间规划。根据经批准的规划,实物留用地用途确定为工业、商业服务业、居住等用地。
2、商业、居住用途的实物留用地设置2.0的基准容积率,选址在划定的集中连片农村建成区内的,考虑到原农村住宅的拆迁及安置成本,除2.0的容积率外,基准容积率按2倍现状容积率的予以增加。
3、留用地地块规划容积率按照规划确定,其中居住用途的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3.5。留用地面积核算时区分土地用途,其中商业、居住等经营性用途的实物留用地面积根据总建筑面积指标按地块规划容积率折算。实物留用地面积应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但对于选址在划定的集中连片农村建成区上的实物留用地不作要求。

 

佛山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全流程管理实施指引》的通知(含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推动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全流程高效化、规范化管理,提升审批效率和管理效能,佛山市城市更新局根据省、市新政策出台和管理体制机制调整情况,结合前一轮试行情况及有关意见建议,对《佛山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全流程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进行了优化和完善。现将《佛山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全流程管理实施指引》以及城市更新管理工作流程图。

《指引》适用范围: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具体包括重建类“旧厂房”、“旧村居”、“旧城镇”等项目。

(来源:佛山市城市更新局)

政策解读

一、增加“一般流程”适用情形

增加三条“一般流程”适用情形,分别为涉及旧村居、旧城镇、工改居类改造项目;项目范围涉及超标“三地”;项目范围小于1公顷。

二、新增单元计划调整和实施方案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1、单元计划调整:涉及更新范围变动超过原面积10%、因项目范围变动导致更新意愿未达相应要求、变更申报流程、变更改造类型、降低无偿移交的公益性用地要求等重要内容调整的,须经审查后调整计划。
2、实施方案调整:涉及对项目范围、改造模式、改造方式、改造方向、供地方案、补偿安置途径、分期建设、公益性用地移交等重点内容进行调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三、新增城市更新专题说明审查流程

属于按已批控规和地块开发细则执行的,随单元计划进行审查;属于在编控规或地块开发细则的,随控规或地块开发细则进行审查。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南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经深圳市南山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南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纲要》内容包含:

一、开启时代征程,加快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二、突出协调联动,构建韧性安全发展新格局;三、突出创新驱动,打造全球科技和产业创新高地;四、突出质量引领,发展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五、突出开放合作,建设国际化中心城区;六、突出文化兴区,塑造现代城区文明典范;七、突出共建共享,打造和美幸福家园;八、突出绿色发展,建设宜居美丽城区;九、突出法治护航,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十、突出落实落细,确保规划目标全面实现。

 

《纲要》重点提出“十四五”时期南山区十大重点发展片区:

一、西丽湖国际科教城。规划占地面积69.8平方公里,形成“一心、两轴、三区”的整体空间布局,集中布局高校、科研院所、创客空间、科技小镇等新型空间,重点发展科技研发、高等教育、创新创业、新兴产业等功能。二、留仙洞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基地。规划占地面积1.35平方公里,建设新型产业园区,重点发展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无人机、生物医药等产业,打造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高地。三、西丽高铁新城。规划占地面积1.68平方公里,打造深圳“三主四辅”的主枢纽之一和“站城一体化”开发的全国典范,重点布局创新研发、科技服务、商务服务等领域,打造成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粤港澳大湾区科创展示窗口。四、高新区北区。规划占地面积2.58平方公里,按照“统一规划、片区统筹”的理念推进复合更新,由功能单一的产业园区向产城融合的复合型城区转变,重点发展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产业。五、南山创新大道。依托13号线科苑大道地下空间综合开发,通过统筹地上地下空间、链接创新产业资源,打造12公里、多元立体复合的“城市创新脊梁”、新兴科技产业综合承载区。六、后海金融商务总部基地。规划占地面积2.26平方公里,重点布局现代金融、高端商务、新型消费、科技服务等领域,完善区域综合发展环境,打造成为更具竞争力和活力的国际金融创新发展集聚区。七、蛇口国际海洋城。规划占地面积13平方公里,重点布局电子信息、海洋金融、生物医药、港口物流、文创旅游等等产业,推动“海洋+科技”融合发展,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海洋科技创新中心。八、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规划占地面积1.17平方公里,重点布局500强企业总部聚集区、都市文化高地、国际交流中心、世界级滨海客厅,打造成为全球经济产业链条中最终级地位的典型代表和深圳打造世界城市功能中心。九、深圳湾文化走廊。东起红树林、西至前海湾,加快建设“超级十字”中央文化绿轴、深圳创意设计馆、科技生活馆、深圳歌剧院、海防博物馆等标杆文体项目,重点发展艺术展览和拍卖、歌舞剧表演、高端旅游等产业,引领文创产业飘向未来。十、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发展。重点布局跨境金融、现代物流、专业服务、文创旅游等产业,打造成世界水平、中国气派、现代风格的国际化城市新中心。

(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7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

《意见》指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城市人民政府要坚持供需匹配,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城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主体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

《意见》提出以下支持政策。一是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可将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允许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二是简化审批流程。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三是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中央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四是降低税费负担并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五是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意见》要求,各地要做好政策衔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协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积极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停止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资质的核定申请和暂定资质备案申请。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仍按原条件进行审批或备案。

二、住建部正在修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统一延长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资质证书无需换发。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