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转载自:深圳市城市更新协会
2023年
7.31-8.06
主要政策
1.《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
2.《宝安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十四五”规划》
3.《深圳市宝安区旧工业区整治提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市场情报
1.本周收录城市更新项目信息19条,其中,意愿公示1条,计划公示1条,计划公告4条,计划(补充)公告1条,计划(延期)公告1条,规划公示3条,规划(修改)公示2条,规划(修改)公告1条,用地批复2条,工程规划许可2条,工程规划许可(总平面图修改)1条
2.本周收录集体资产交易信息3条,分别为资格预审结果公告、谈判邀请公告、流标公告,分别位于宝安区、龙华区
更新圈快讯
1.国家发改委部署加大宏观政策调控力度等六方面任务
2.财政部:加强金融资产管理 不良资产不得折价让原债务人回购
3.央行:稳步推进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在试点城市落地
4.广东省住建厅:鼓励盘活改造闲置房产,多渠道筹建保障性住房
5.广州拟出台留用地新政,鼓励留用地纳入“三旧”改造
6.广州优化土地供应:分用途核算土地出让金,加快退还保证金节奏
7.广州拟出台新规:鼓励住宅设置大阳台
本周收录主要政策3条,主要内容涉及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宝安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十四五”规划、宝安区旧工业区整治提升。
1.《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机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8月4日
主要内容
(1)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主体
新建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并作为项目主体。
产权明晰居住存量房屋项目。房屋所有权人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并作为项目主体。
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并作为项目主体。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管理单位要求
依法在本市办理商事主体登记,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在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租赁平台)完成企业备案;开立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按规定实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从事生产经营(不含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自用产业园区配套宿舍的,该类型企业不适用上述要求。
(3)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认定
认定申请条件:项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权属不变、满足安全等要求。
认定申请材料:①项目认定申请书;②申请人身份材料(下同):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有效身份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供申请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材料;③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用地文件;④项目规划研究方案,明确项目规划依据、土地用途规划调整的可行性和安全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以及有关规划指标等内容。
认定程序:由区住房主管部门受理并组织相关部门核查后,报区政府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区政府报市住房主管部门,市住房主管部门组织市相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提请市政府决策。市政府决策同意认定后,由区政府出具项目认定书。
(4)产权明晰居住存量房屋项目申请认定
认定申请条件:①房源应当具有权属证明文件,且房屋用途为住宅、公寓或者宿舍等;②运营管理单位作为申请人的,申请认定时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三年;③房源规模不少于十套;④已按规定经过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
认定申请材料:①项目认定申请书;②申请人身份材料;③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资料;无法提供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④收储或者委托运营的,提交正在生效的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等取得完整出租经营权和收益权的书面协议以及房屋所有权人知悉相关房屋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确认函;⑤项目房源信息材料,包括项目房源的房号、户型、面积等内容。
认定程序:由区住房主管部门受理并组织核查;经核查满足条件的,提请区政府予以认定后出具项目认定书。
(5)已改造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认定
认定申请条件:①原则上以栋为单位,且房源规模不少于十五套或者总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五十平方米;②申请认定时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三年;③改造房源经房屋安全鉴定满足安全使用要求;④已按规定经过房屋消防、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满足房屋消防、地质安全要求。
认定申请材料:①项目认定申请书;②申请人身份材料;③收储或者委托运营的,提交正在生效的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等取得完整出租经营权和收益权的书面协议;④建设、施工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文件(须含各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及单位公章);⑤项目房源信息材料,包括项目房源的房号、户型、面积等内容;⑥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满足安全使用的安全鉴定报告。
认定程序:由区住房主管部门受理并组织核查;核查通过后由区住房主管部门提请区政府组织审查;经审查通过的,由区政府予以认定后出具项目认定书。
(6)正在办理改造手续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认定
认定申请条件:①以栋为单位;②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期限不少于十年;③已按规定经过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满足房屋结构、消防、地质安全要求;④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开工备案文件。
认定申请材料:①项目认定申请书;②申请人身份材料;③收储或者委托运营的,提交正在生效的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等取得完整出租经营权和收益权的书面协议;④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开工备案文件。
认定程序:由区住房主管部门受理并组织核查;核查通过后由区住房主管部门提请区政府组织审查;经审查通过的,由区政府予以认定。
(7)改造、验收要求
申请人取得项目认定书后,应当按照深圳市城中村保障性住房规模化品质化改造提升相关指引、标准实施改造。项目改造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取得备案回执,并提交项目房源信息材料(包括项目房源的房号、户型、面积等内容)。
(8)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直接认定
新供应用地(含产业园区用地等)、城市更新用地、旧住宅区更新改造用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留用土地等新增建设且用地批准文件明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属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新供应用地,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后,区政府即可出具项目认定书;属于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出让的新供应用地,核发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后,区政府即可出具项目认定书;属于城市更新、旧住宅区更新改造、土地整备等用地新建的,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核发土地划拨决定书后,区政府即可出具项目认定书。
新供应用地(含产业园区用地等)、城市更新用地、旧住宅区更新改造用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留用土地等新增建设且用地批准文件明确建设住宅、宿舍等居住房屋并经区政府确认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区政府通过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相关协议等形式确认用地上的居住房屋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后即可出具项目认定书。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出具项目认定书时提供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用地文件。
符合条件的已纳入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非房地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的租赁住房项目,以及已开工建设和已建成出租的人才住房项目、政府权属清晰的闲置住房项目。由区政府在相关权利人提供房屋权利人或者运营管理单位身份材料、正在生效的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以及项目房源的房号、户型、面积等信息材料后出具项目认定书。
2.《宝安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十四五”规划》
发布机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7月11日
主要内容
(1)总体要求
积极鼓励开展城中村和旧工业区有机更新,深入开展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统筹有序推进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进一步重塑城市发展格局。加速盘活规模成片产业土地,加大高品质产业空间供给,优化产业用地布局,提升产业发展能效。加大公共服务设施供给,提升公共配套水平与基础支撑能力,保障民生设施落地,住宅供应增加,推动宝安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标杆城区提供有力支撑。
(2)分项指标
规划期内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提升为主,除违法建筑、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以及满足存量低效用地盘活评价标准的用地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原则上城市更新片区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除增建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盘活存量低效用地外,不大规模新增老城区建设规模,不突破原有密度强度,不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原则上城市更新片区内拆建比不应大于2。
规划期内全区力争实现直接供应用地235公顷,空间储备用地1000公顷,完成综合整治用地不少于12平方公里。直接供应用地是指通过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签订合同出让的开发建设用地(不含移交入库用地),以及通过土地整备签订合同出让的土地(含留用土地等);空间储备用地是指通过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移交入库的用地,不含土地整备留用土地等。
规划期内全区通过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完成基础教育设施不少于28所,用地面积不少于43.8公顷,提供学位数不少于4.6万个;通过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保障不少于1所医院、1所养老院、5所高中的新、改、扩建用地。
规划期内全区力争通过土地整备完成居住潜力用地不少于2.4平方公里,力争通过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规划筹集公共住房和配套宿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75万平方米。
规划期内全区保留提升28平方公里工业区,连片改造及整备14.9平方公里产业空间。其中,推进产业空间土地整备7.0平方公里,有序推进连片改造7.9平方公里,打造一批集中连片高质量产业发展空间,力保重大产业项目落地。
有效发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管控作用,有序推进计划审批,科学调控计划规模。规划期内全区新增更新单元计划规模不超过750公顷。
直接供应用地规模、空间储备用地规模、“工改M0”类单元计划用地规模、公共住房和配套宿舍规划配建规模、基础教育设施占地规模、高中占地规模、医院占地规模等指标作为刚性指标,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期内严格落实;其他规划指标为引导性指标,规划期内积极落实。
(3)存量二次开发空间结构指引
依据宝安区原有生态、经济、产业等本底条件和区域特征差异,结合国土空间规划、“422133”重点发展战略结构,以分区谋划、分区施策为原则,划分全区“十四五”存量二次开发的七大板块,谋划连片的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空间范围,引导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开展,不断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城市竞争力。
七大板块具体包括:燕罗国际智能制造生态城、石岩科创城、深港先进制造业合作区、新桥东产业发展带、机场东临空经济总部区、深圳西部城市中心和新安西乡南部中心城区。
(4)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潜力范围分布图
3.《深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设技术指引(试行)》
发布机构: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发布时间:7月31日
反馈时间:2023年8月11日前
反馈路径: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bacsgxj@baoan.gov.cn
主要内容
(1)尽量减少负面清单
存在非法占用国有未出让用地、占用基本农田、河道蓝线、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等的情形的,不纳入整治提升范围。
考虑到现状旧工业区与规划不符的情况复杂,其中部分工业区为建设在前、规划在后,而进行整治提升的主要目的之一为消除安全隐患,为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尽量减少负面清单,由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职责对规划控制线等进行核查,并结合相关政策规范明确是否可在相应区域内开展整治提升。
(2)尽量丰富辅助性设施内容
尽可能列举常用的辅助性设施类型。结合《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等规范,对加建辅助性设施的具体类型进行进一步明确,在“电梯、连廊、楼梯、警务(门卫)室、配电房、垃圾转运站(房)、微型消防站”的基础上,增加了“雨棚、平台、交通辅助坡道、立体停车设施、停车库、设备房、泵房、防治污染设施、公厕”等内容,覆盖了旧工业区整治提升增加辅助性设施的绝大部分类型。
明确新增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结合《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等规范,对加建辅助性设施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作进一步明确,建筑功能符合《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地上核增建筑面积核定”、“地下核增建筑面积核定”相关条款要求的,可不计入新增建筑面积。通过明确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新建的车库、平台、坡道、雨棚、连廊、楼梯、电梯等符合核增规则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新增建筑面积,旧工业区整治提升加建辅助性设施规模可在符合上层次法规及相关规范(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百分之十五)的前提下预留空间。
延续合理分隔空间的做法。我区于2018年9月率先提出旧工业建筑内部空间重新梳理、优化分割做法,后续市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工业区转型升级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也提出了旧工业区重新划分空间的做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延续该做法,允许在满足《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对现状建筑物内部空间重新梳理、优化分割,合理布局生产、研发、配套用房。
(3)进一步优化、简化操作流程
为有效发挥街道作用,理顺工作程序,提升整治效率,参照龙华等区做法,调整征集意见的阶段为,街道办在初审时同步征集各部门意见并进行汇总处理,确保街道“有权、有责、有抓手”。
同时,参照市区小散工程相关规定,复审符合条件且增加辅助性设施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原则上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直接核发备案复函;复审符合条件,增加辅助性设施超过500平方米或增加辅助性设施不超过500平方米但存在特殊情形的,提请区城市更新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审定。
(4)充分衔接相关政策
增加与产业奖补政策衔接相关内容。当前旧工业区整治提升存在市场动力不足等问题,申报整治提升的工业园区数量不多。市场普遍认为整治提升的投资收益平衡困难,受政策限制无法增加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较难获得政府补贴资金,租金涨幅受限。为更好提升市场动力,本次修订增加由产业部门制定产业奖补政策相关内容。
增加与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政策衔接相关内容。明确了新建防治污染设施在编制环评、设计、建设和验收阶段的工作要求,以及生态环境、水务、应急等部门需落实设计、施工、验收、安全生产等环节的监管职责,确保防治污染设施符合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要求。
(5)其他情况说明
对于部分单位提出通过旧工业区整治提升增加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辅助性设施和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的建议,经与市规资部门深入研究,原则上不予支持:
一是《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规定“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百分之十五的电梯、连廊、楼梯、配电房等辅助性设施的”,已明确加建的比例和建筑类型。
二是旧工业区整治提升允许增加的辅助性设施是基于满足安全、生产等要求,根据已备案的整治提升项目测算,无需突破15%的限制。
三是通过整治提升增加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容易助长违法建设行为,导致产生更多历史遗留问题。对于确需增加超过15%的辅助性设施或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可通过产业提容或三规确权后进行产业提容等方式予以解决。
本周收录城市更新项目信息19条,其中,意愿公示1条,计划公示1条,计划公告4条,计划(补充)公告1条,计划(延期)公告1条,规划公示3条,规划(修改)公示2条,规划(修改)公告1条,用地批复2条,工程规划许可2条,工程规划许可(总平面图修改)1条。
本周收录集体资产交易信息3条,分别为资格预审结果公告、谈判邀请公告、流标公告,分别位于宝安区、龙华区。
1.国家发改委部署加大宏观政策调控力度等六方面任务
7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召开2023年上半年发展改革形势通报会。会议提出了加大宏观政策调控力度、促消费扩投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六方面任务。
会议指出,要充分看到,上半年国民经济持续恢复、总体回升向好,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社会大局保持稳定。这些成绩是在外部需求走弱、国际环境变化对我不利影响加大,国内周期性结构性矛盾交织叠加、一些领域风险隐患逐步显现的情况下实现的,符合预期,实属来之不易。
会议提出,要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扎实推动发展改革工作取得新成效。一是加大宏观政策调控力度,精准有力实施宏观调控,强化宏观政策统筹协调和预研储备,扎实做好预期引导。二是促消费扩投资,促进大宗消费稳步恢复和扩大,推动服务消费保持较快增长,激活民间投资,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释放推动区域城乡协调发展过程中的需求潜力。三是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综合施策帮助企业减负增效。四是深化改革开放,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持续推进关键环节改革,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五是夯实经济安全根基,强化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加强能源资源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推动产业链供应链补链、延链、升链、建链,有力有效维护数据安全。六是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持续促进居民增收,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
2.财政部:加强金融资产管理 不良资产不得折价让原债务人回购
近日,财政部通过发布《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方面做出了明确性的禁止行为,其中,明确规定金融企业所转让的不良资产不得折价转让给该资产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
《通知》要求,加强金融资产管理,维护金融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做实资产风险分类,准确合理计提风险拨备,真实公允反映经营成果。金融企业应当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做实资产风险分类,定期对各类资产风险分类开展重检,真实准确反映资产质量,不得以无效重组等方式隐瞒资产的真实风险状况。
其中,无效重组是指对不符合条件的债务人进行的债务协议重组(不包括法院主持下的破产重整等司法重组),或者重组后债务人难以实质性提质增效、化解风险的债务重组。不符合条件的债务人一般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企业,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1)已由国务院国资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列入“僵尸企业”名单;(2)主要靠政府或企业总部补贴和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经营性净现金流为负值,并经债权金融企业评估存在实质性经营风险;(3)因生产经营困难已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并经债权金融企业评估复工无望。
金融企业应当综合评估自身资产状况,科学预测潜在风险,根据资产质量变化情况,客观合理评估资产减值损失,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各项准备金,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真实反映盈利情况,不得通过人为调整准备金操纵利润。
3.央行:稳步推进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在试点城市落地
8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打好宏观政策组合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邹澜表示,下一阶段,人民银行将认真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部署,发挥好货币政策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继续实施好存续的工具,对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领域,延续实施期限,多措并举巩固政策成效,必要时还可再创设新的工具,持续支持普惠金融、绿色低碳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一是持续支持普惠金融。今年6月,人民银行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2000亿元。
二是继续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并行实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激励和引导更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支持绿色低碳发展。
三是多举措支持科技创新。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落实好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行动方案。巩固科技创新再贷款政策牵引带动作用,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型企业的意愿和能力。
四是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
4.广东省住建厅:鼓励盘活改造闲置房产,多渠道筹建保障性住房
8月3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全省住房保障工作视频会议,通报全省住房保障工作推进情况,邀请部分城市和企业介绍发展保障性住房的做法和经验,并对下半年全省住房保障工作作进一步部署。会议由省住建厅党组书记、厅长主持,省国资委、省租赁协会、21个地市住建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和部分住房租赁企业代表参会。
会议强调,各地市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持续推进住房保障扩面提质,加快建立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会议要求各地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推动全省住房保障高质量发展:一要全力推进“十四五”规划落地实施,保质保量完成既定任务;二要着力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充分利用城中村资源,探索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路径;三要大力完成逾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整改,解决棚户区改造居民回迁难题;四要深入开展督查和审计指出问题整改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五要着力推动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快住房保障数字化发展。
5.广州拟出台留用地新政,鼓励留用地纳入“三旧”改造
近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稿)》(下称《意见》)在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其中提出,拓宽留用地兑现方式,在原有兑现方式的基础上,鼓励留用地纳入“三旧”改造。
新修订的《意见》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优化留用地指标核定方式。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主动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定留用地指标,并明确已落地留用地再次被征收或收回的指标核定比例,同时明确了开展留用地指标的预支和调剂的条件及程序。
拓宽留用地兑现方式。在原有货币补偿、物业置换、实物留地三种兑现方式的基础上,将纳入“三旧”改造、折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也一并予以明确,并鼓励各区探索新的兑现方式,探索建立兑现过程中留用地权益核算机制。
加快推动征地用地报批。征地同步落实留用地,明确报批时不同兑现方式需提供的留用地材料。按规定需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的,可预存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先行推进征地项目用地报批。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续要求实物留地的,由区政府落实留用地兑现后续工作。
推进留用地开发利用。明确对有存在闲置留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的留用地指标予以挂账处理,待有引进开发项目时再予以落地。强化政府统筹能力,通过鼓励提交政府收储、纳入统一招商平台等方式,推动留用地开发利用。鼓励多种方式和主体参与留用地开发利用。
6.广州优化土地供应:分用途核算土地出让金,加快退还保证金节奏
7月28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机制惠企利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第三批)的通知。通知提及,进一步优化土地供应管理,分用途核算土地出让金,方便企业核算开发成本和报税。新公开出让项目,对首次公开出让地块地下空间的非计容建筑面积单独评估地价,并纳入地块起始价设定;首次公开出让包含住宅、商服多种用途用地的,在合同中分用途明确各用途地价。已出让的住宅、商服等多种用途历史用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用地单位申请明确不同用途地价的,以复函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加快竞拍摇珠和退还保证金节奏,减少企业资金成本。
7.广州拟出台新规:鼓励住宅设置大阳台
8月1日,《广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其中提出,为改善群众居住品质,拟对住宅半开敞空间半算计容比例适当放宽,鼓励住宅套内设置入户花园、生活阳台、大进深的多功能阳台等半开敞空间。
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23年11月30日届满,本次征求意见稿是对《办法》的修订,有利于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