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转载自:深圳市城市更新协会
2022年
3.28-4.3
政策聚焦
1.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3.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办法(征求意见稿)
4.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
5.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6.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监管实施细则
市场情报
1.本周收录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信息3条,其中,规划公告1条、工程规划许可2条
2.本周收录集体资产交易信息11条,涉及补充公告、投标邀请、邀请谈判和成交公告,分布在龙华区和宝安区
3.本周收录土地整备项目信息2条,内容为规划(草案)公示和规划(调整)公示,分布在龙华区和光明区
更新圈快讯
1.住建部办公厅全面加快建设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2.深圳今年首批集中供地出炉:8宗地起始总价168亿元
3.广州市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4.江西省九江市获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本周收录主要政策6条,主要涉及绿色建筑、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土地整备利益统筹、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十四五”规划、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和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监管等。
1.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3月29日
主要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国首部将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一并纳入立法调整范围的绿色建筑法规,并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建筑领域碳排放控制目标和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条例》内容聚焦绿色建筑全寿命期管理过程,以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运行、改造、拆除为脉络,以绿色建筑的性能及其评价、相关促进和激励措施为支撑,以问题为导向解决发展掣肘,以严格责任确保建筑绿色性能要求落到实处。
(1)坚持绿色建筑高标准引领
一是强化标准引领的基本原则。将“标准引领”纳入绿色建筑工作基本原则,贯彻绿色建筑全寿命期始终。规定本市新建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一星级的要求;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的要求;鼓励既有建筑实施绿色化改造,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一星级。
二是加强更严格地方性标准的制定。规定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绿色建筑地方技术规范和标准。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制定和实施更为严格的企业标准,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成技术标准。
三是实施建筑碳排放总量强度双控。规定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建筑领域碳排放控制目标,建立建筑碳统计、碳审计、碳监测、碳公示等制度和机制,制定和公布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确定不同类型建筑能耗及碳排放基准线,对重点碳排放建筑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核查。同时,鼓励开展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近零碳排放试验区示范建设,降低建筑碳排放强度和碳排放总量。
四是提升绿色建筑性能指标。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能耗、空气质量、噪声、节能、节水等绿色建筑关键指标,在现有的绿色建筑星级评价标准上提出了更高要求,并建立了建筑物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和绿色性能评估制度。
(2)全过程保障绿色建筑建设质量
一是建立规划审查制度。强化源头管理,制定全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及保障措施。在规划阶段提前明确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规定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要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要求。
二是强化绿色专篇要求。规定新、改、扩建建筑在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应当编制绿色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节能减排目标、技术路径以及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要求等内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绿色专篇关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开展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三是规范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明确建设单位在组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前开展绿色建筑等级符合性评估的职责,并要求建设单位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绿色建筑进行评估,督促建设单位依据评估报告切实合理地完成验收。对于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专篇要求的,不得出具专项验收合格报告,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3)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一是突出绿色建筑工程各方主体责任。明确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及标准执行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其中,着重突出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要求将建筑绿色性能的具体要求纳入工程保修范围。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或移交使用时,应当向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报告、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指标,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等质量保修责任和违约责任。
二是明确建筑物所有权人运行使用主体责任。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相关专营单位定期对绿色建筑相关设施设备进行调适、评估、维护和保养,确保建筑物符合绿色建筑等级的运行要求,保障建筑物绿色性能运行良好。
三是强化政府的监管责任。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情况列为综合考核评价指标,监督考核各相关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规划、设计、施工阶段要查验绿色专篇落实情况,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要对建设单位的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在建筑运行阶段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建筑开展绿色建筑后评估工作。对不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四是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条例》进一步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明确了不良行为记录和诚信档案记录的处罚方式,并增加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或者取消评估资格等处罚的相关规定。
(4)强化建筑绿色性能保障
一是明确绿色建筑运行要求。包括运行管理制度完备,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遮阳、通风、空调、照明、水、电气、计量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节能、节水指标以及环境指标达标,建筑围护结构完好、设备系统正常运行等内容。
二是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载明和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并在房屋交付或移交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验房指南,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房屋运行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和违约责任。
三是严控能耗限额力促节能减排。对既有公共建筑用能指标超标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采取措施降低能耗;连续两年建筑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实施强制性节能改造。
四是加强绿色建筑标识和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行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制度,规定不同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评价,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权人应按照国家要求加强运行管理,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建筑物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对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及等级评定。
(5)完善激励和扶持政策
将绿色建筑产业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培育现代化产业体系;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优先采购和使用绿色建材以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产品,大力推广应用绿色建材;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多种方式提供多样化绿色金融服务支持,助力绿色建筑企业减负增效等。
2.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3月29日
主要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内同领域首部涉及全类型矛盾纠纷、囊括全种类化解方式、覆盖全链条非诉流程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共九章,包括总则、源头治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衔接机制、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八十八条。
(1)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引导全社会贯彻落实源头治理、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优先的理念
一是从法律制度上贯彻落实源头治理的理念。《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治理,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资源向基层倾斜,充分依靠基层自治,发挥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构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等,依法引导通过非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二是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社会团体等单位在纠纷化解方面的职责分工。
三是从法律制度上鼓励和引导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优先。《条例》规定: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倡导矛盾纠纷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和解;未能协商和解但适宜调解的矛盾纠纷,优先适用调解方式化解。《条例》规定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当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总之,努力引导全社会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2)固化、复制、推广“光明模式”
近年来,我市光明区在矛盾解纷多元化解中形成了一套由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行之有效的经验,被誉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光明模式”。为提升、固化及在全市推广这一模式,《条例》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派出所、人民法庭、居民委员会等矛盾纠纷化解力量,依托平安建设工作平台建立矛盾纠纷化解中心,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社区协商制度化,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和群众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渠道,对需要相关部门参与调处的矛盾纠纷,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到场调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
(3)落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构筑科学、合理、高效的多层次、多元化工作机制和解纷防线
①着力推动调解事业全面充分协调发展。《条例》明确了商事调解、行政调解的法律地位,以法制创新促进各类调解在新形势下全面充分协调发展。包括:完善现有调解法律制度;破解人民调解发展瓶颈制约,促进人民调解向基层延伸和发展;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支持商事调解先行先试;规范行政调解活动。
②创新仲裁相关工作机制。《条例》立足我市仲裁事业发展实际和纠纷多元化解的需要,就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仲裁机制创新、建立仲裁前优先推荐调解机制、仲裁中的调解、健全仲裁调查取证协助机制、建立仲裁和诉讼对接机制等作出了规定,推动仲裁机构在新形势下与调解、诉讼共同发展,更加高效便捷地化解民商事纠纷。
③健全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相关制度和机制。一是规范行政裁决行为。《条例》结合中央文件要求,就行政裁决作出了基础性制度规定,明确了行政裁决适用的纠纷范围、裁决先行调解、救济途径等。二是创新行政复议相关机制。《条例》就行政复议中可以调解的矛盾纠纷范围、调解协议书的效力、调解不成的处理、复议中的和解等作出规定,为行政复议赋能,充分发挥其在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
(4)赋予商事调解组织合法地位,促进商事调解事业发展
《条例》明确规定了商事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程序等。一是明确商事调解适用范围;二是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为商事调解组织的主管部门,负责调解组织设立条件审查,并对接相关法律规定,规定商事调解组织依法登记,通过这些制度设计,使商事调解组织可以依法获得“准生证”;三是明确了商事调解市场化收费制度、调解规则和调解员等信息公开制度,以及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四是明确商事调解行业组织的职责,旨在培育行业自治,引导和促进商事调解健康发展。
(5)创设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
《条例》借鉴国外的中立评估机制,创设了具有深圳特色的中立评估机制。中立评估机制是指在案件进入诉讼但还未审理前,在特定规则的约束下,由中立第三方根据案件情况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专业评估意见,是一种为当事人化解纠纷提供一定的评估、指引和帮助的纠纷解决机制,通常与调解、仲裁、诉讼等解纷方式并列使用,优势互补,产生合力,充分体现了纠纷排查与化解并重的现代纠纷解决理念。基于深圳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实际需要,《条例》设立了将中立评估广泛运用于诉讼和非诉讼程序的机制,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中立第三方就矛盾纠纷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预测进行中立评估,中立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当事人和解、调解的参考,这对于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6)建立衔接机制,保障多元解纷机制之间的对接畅通,形成科学高效的解纷体系
《条例》规定了以下衔接机制:矛盾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调解与当事人委托的中立第三方评估之间的衔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有关案件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民商事仲裁与调解衔接;民商事纠纷、行政纠纷在诉讼前与调解的衔接;调解协议与司法确认程序的衔接;调解与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衔接;特定和解、调解协议与公证的衔接。通过上述制度设计,旨在打开各种解纷机制之间的通道,促进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最大限度适用,实现互联互通,形成合力,提升城市矛盾纠纷综合化解能力。
3.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构: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3月30日
反馈时间:4月15日
反馈途径:wangxin@pnr.sz.gov.cn
主要内容
(1)政策适用范围
在“6号文”的基础上,将政策对象扩大到各类产权的存量低效用地,包括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实际掌控的合法用地和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已征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国有已出让用地等。此外,为加强政策衔接,要求纳入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以下简称“利益统筹项目”)的国有已出让用地已出让年限原则上不少于15年,但位于市级以上重大项目范围内、市土地整备专项规划确定的产业空间整备区、综合功能整备区的不受出让年期限制。
(2)土地整备资金核算
本办法延续了“6号文”的政策思路,对于建(构)筑物按照重置价补偿,青苗和附着物等按照土地整备相关标准补偿。已征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中,不属于土地整备规划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整备相关标准核算。项目涉及的技术支持费、不可预见费、业务费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留用土地规划容积
本办法改变了“6号文”“先核算留用土地规模、再核定留用土地功能,最后计算留用土地开发强度”的方法,确立了“先核算留用土地规划容积,再确定留用土地容积率,最后计算留用土地规模”的规则,以促进不同土地整备项目之间的利益平衡,建立更公平的土地整备利益分配机制。留用土地规划容积由权益容积、配套容积和共享容积三部分构成。
①权益容积
本办法创新了权益容积的概念。权益容积是对项目范围内不动产权益的补偿,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权益容积 =(土地权益修正系数+建筑权益修正系数)×土地面积×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留用土地功能修正系数
土地权益修正系数体现土地产权条件的差别。土地权益修正系数根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合法用地、国有出让用地、已征未完善出让手续、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等设计不同的土地产权系数。土地权益修正系数的取值主要考虑了和现行政策的衔接,如对于非农建设用地中工商用地按照65%、工业用地按照30%系数核算。此外,对于国有已出让用地,考虑到土地剩余年期的差异,按照现行《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进行年期系数修正。项目范围内包含多种用地类型时,土地权益修正系数在各类用地土地权益修正系数的基础上结合用地占比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建筑权益修正系数体现现状建筑权益的差异,结合开发强度修正系数和建筑性质修正系数确定。其中开发强度修正系数主要体现项目范围内拆除建筑数量,反映拆除难度大小;建筑性质修正系数主要考虑项目范围内拆除建筑类型,反映拆赔标准差异。项目范围内包含多个地块、多种建筑类型时,开发强度修正系数根据项目实施范围内现状容积率取值,建筑性质修正系数结合各功能建筑面积占比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土地面积是指纳入权益容积计算的土地面积。其中,国有已出让用地是指不动产权证书约定的土地面积,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面积确定;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是指相关批复约定的土地面积;旧屋村用地是指旧屋村范围认定批复认定的土地面积;已征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和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是指项目实施范围内土地整备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按照项目所在位置对应《深圳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居住用地密度分区的基准容积率取值。位于密度分区未覆盖区域的项目,位于一般地区的原则上按照相邻片区同等密度分区确定,临近生态敏感地区的原则上应比相邻密度分区下降一级确定。项目位置涉及多个密度分区的,按照加权平均进行计算。
留用土地功能修正系数是为了促进不同功能留用土地补偿价值平衡而设计的参数,功能价值高的留用土地其修正系数低、权益容积少,功能价值低的留用土地其修正系数高、权益容积多。通过增加该修正系数,确保即使留用土地功能存在差别,权益容积总价值是相当的。当权益容积为单一功能时,按照相应功能的修正系数直接测算容积;当留用土地权益包含多种功能时,还需结合各功能的留用土地功能修正系数取值比例测算对应的容积。
假定一宗留用土地权益容积拟安排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普通工业等功能,各功能留用土地功能修正系数的取值比例分别为k1、k2、k3。本办法约定留用土地优先安排以居住为主导的功能,其中共有产权住房不低于权益容积中居住部分的20%;确需安排工业功能的,工业部分不超过权益容积的30%。因此各功能留用土地功能修正系数的取值比例需满足以下条件:
下表展示了几种特定情况下留用土地功能修正系数的取值比例。
表1 几种特定情况下留用土地功能修正系数的取值比例
②配套容积
配套容积为留用土地中依据法定规划、《准则》及相关规划等要求落实的附建式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及市政设施的建筑面积。
③共享容积
共享容积是指经规划研究,可在权益容积和配套容积的基础上增加的容积。共享容积不超过权益容积的20%,并优先安排居住用途。为提高政策操作性,共享容积可选择按以下方式之一分配:一是共享容积中60%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用于土地整备安置用房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其余40%归属于不动产权益人用于商品住房;二是共享容积全部用于共有产权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4)留用土地面积
留用土地面积依据留用土地规划容积及规划容积率确定。其中留用土地规划容积率结合《准则》、法定图则及相关规划要求等研究确定,应满足周边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承载力的要求。要求留用土地规划容积率原则不低于《准则》中相应功能的基准容积率。留用土地中规划住宅建筑面积还应符合《准则》规定的居住容积率上限。
(5)留用土地落地
留用土地应优先在本项目范围内安排。留用土地无法在本项目范围内安排的,本办法提供了与本行政区范围内其他利益统筹项目、城市更新项目统筹处理或在国有储备土地上安排等多种方式。需在项目范围外安排的,按照价值相当的原则,权益容积指标需按两地地价的比值折算,且不得大于在原地核算的权益容积规模。
(6)利益统筹项目管理
本办法基本延续“6号文”关于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土地整备单元规划的管理要求,但在搬迁补偿协议签订、实施监管协议签订、留用土地出让等环节对“6号文”进行了优化。
①搬迁谈判和搬迁补偿协议签订
本办法提出了实施搬迁补偿的三种方式:一是不动产权益人自行搬迁,二是引入市场主体搬迁,三是由区政府组织搬迁。相比“6号文”,本办法允许在项目实施方案及土地整备单元规划审批通过后,由不动产权益人或区政府引入市场主体开展搬迁谈判、搬迁补偿协议签订等工作,其中由不动产权益人引入市场主体的应经区政府确认。利益统筹项目涉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实际掌控用地的,引入的市场主体还应当符合集体资产处置相关规定。
②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签订
不动产权益人自行完成搬迁的,或者通过相关方式引入的市场主体完成搬迁补偿协议签订的,区政府应当与不动产权益人或市场主体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对于利益统筹项目引入市场主体的,市场主体必须完成全部搬迁补偿协议签订,实现项目范围内的所有权益转移归一后,方能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并受让留用土地。此外,除提前移交政府的用地外,市场主体或自行搬迁的不动产权益人应当与区政府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后方可按规定拆除利益统筹项目范围内建筑物。
③留用土地出让。本办法提出留用土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不动产权益人或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
(7)过渡期政策衔接的说明
由于在利益规则上与“6号文”有一些区别,为保证项目实施平稳过渡,本办法对过渡期政策衔接做如下安排: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纳入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的利益统筹项目,已经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审批的按照已审批通过的方案执行,未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审批的可按照“6号文”或者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新纳入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的利益统筹项目,可按照“6号文”或者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后新纳入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的利益统筹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4.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构: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发布时间:3月30日
反馈时间:4月29日
反馈途径:tdzb@szgm.gov.cn
主要内容
(1)更新整备任务目标
规划期内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提升为主,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除增建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盘活存量低效用地外,不大规模新增老城区建设规模,不突破原有密度强度,不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原则上城市更新片区内拆建比不应大于2。
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实施规模不少于10.55平方公里,包括完成综合整治用地不少于4.2平方公里、直接供应用地1.05平方公里、空间储备用地5.3平方公里。新增更新单元计划规模建议为270公顷。力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少于650亿元。规划期内要加快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融合,逐步完善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目标任务指标之间的互动调整机制。
通过土地整备完成不少于1.8平方公里居住潜力用地。通过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规划筹集公共住房和配套宿舍建筑面积不少于55万平方米。
大力推进“5+8”连片产业攻坚,综合运用土地整备、利益统筹、城市更新等政策工具,力争到2025年释放连片产业用地(含政府储备用地、社区留用土地与城市更新开发建设用地)265公顷。规划期内市场自主申报以M0为主导功能的拆除重建类更新单元计划规模不超过27.5公顷。
通过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规划筹集实施的基础教育设施用地不少于15处,占地规模不少于22.1公顷,提供学位数不少于2.3万个;高中用地不少于1处,占地规模不少于0.77公顷;医院用地不少于1处,占地规模不少于1.25公顷。
通过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规划筹集实施的独立占地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少于3处,占地规模不少于41.72公顷;独立占地的交通设施用地不少于3处,占地规模不少于1.52公顷。
(2)更新整备规模与分区划定
①更新整备潜力规模
对光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政策要求的低效用地进行梳理和统计,“十四五”期间全区二次开发潜力用地为:旧工业区1688公顷、城中村402公顷、旧城区103公顷。
表1 光明区潜力用地一览表
②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空间范围划定
本规划结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十四五”规划》确定的目标规模和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空间范围划定指引,基于光明区“十四五”二次开发目标策略,以全区二次开发潜力用地为基础,划定光明区“十四五”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更新空间范围共941.7公顷。
表2 光明区“十四五”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更新空间范围
(3)旧工业区升级改造规划
①工业区保留提升区
“十四五”期间,全区保留提升12平方公里工业区(含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工改工项目),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土地整备计划。其中,已通过城市更新计划备案的“工改工”项目可按已批准的计划推进实施。鼓励保留提升区内用地按照相关政策开展工业区综合整治、产业用地容积调整等,全面保障实体产业空间需求。
表3 各街道保留提升工业区规模
②连片产业空间升级
结合《实施方案》划定的工业区连片改造区、工业区土地整备区,在光明区选定“5+8”片连片产业用地,“十四五”期间分两个梯队实施二次开发。第一梯队5个片区为近期攻坚实施梯队;第二梯队8个片区为规划统筹研究梯队,具备二次开发条件的项目可先行推进。连片产业空间可综合运用土地整备、利益统筹、城市更新等政策工具箱推动高质量开发,有效增加产业用地收储,持续做好产业空间保障。
③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划
严格落实《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合理控制新型产业用地规模增长。“十四五”期间市场自主申报的以M0为主导功能的拆除重建类更新单元计划不超过27.5公顷,申报条件及指标计算规则以《深圳市城市更新与土地整备“十四五”规划》相关规定为准。规划期内政府主导申报的“工改工”计划(含重点更新单元计划)和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地内涉及的M0用地规模,按程序批准,不占用上述指标。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为新型产业用地功能的,需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的要求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
④高标准产业保障房配建规划
根据《深圳市光明区高标准产业保障房建设工作行动方案(2020-2025)》,全区要在“十四五”期间多渠道持续供应建设高标准产业保障房(含厂房、研发用房)。规划期内力争通过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新建262万平方米。
(4)土地整备居住用地
加大土地整备对住房用地供应的支持力度,“十四五”期间,力争通过土地整备完成不少于1.8平方公里的居住潜力用地。加强政府对住房用地的结构调控力度,提高居住环境品质,改善人居环境。
5.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构: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发布时间:4月1日
反馈时间:5月4日
反馈途径:联系电话 0755-28336584
主要内容
(1)完善决策管理机制
领导小组应协助管理主体做好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大部分工作,新区管委会将主要负责审定“一事一议”项目的租赁配置方案、创新型产业用房出售事宜以及资金安排事项。此次修订将厘清主体职责,避免新区管委会和领导小组对一般事项重复审批。
(2)落实“收支两条线”要求
政府产权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新区管委会一般将创新型产业用房资产登记在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名下)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区财政。为提升运营效率,领导小组可委托区属国企或第三方机构运营管理。有关费用列入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预算,由新区财政保障。
(3)明确用房支持导向
一是设置准入门槛,企业(机构)应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导向,或对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二是规定支持条件和标准。重点企业上年度实现纳税额500万/300万/100万的,租金价格分别为租金参考价格的30%、50%、70%,最大配置面积分别为5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增加100万元纳税,可提高1000平方米配置面积,单个企业配置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00平方米;新区管委会重点引进的高校院所或研发机构、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服务机构,租金价格为租金价格的30%,配置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确有需求突破上述配置标准的,由新区管委会“一事一议”。
(4)简化行政审批流程
按面积需求划分审批事权,3000平方米以下的用房配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3000平方米以上的由领导小组审定,“一事一议”项目,由新区管委会审定。
(5)健全租金支持模式
按上年度纳税表现,对重点企业予以事后资助;其余支持对象,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予以事前支持的,予以直接减免。非政府产权物业因直接减免承担租金损失的,按成本租金与实收租金的差额予以补偿;还设置了其他类型,入驻单位符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房支持相关政策要求的,可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租金支持不得重复。同时创新“免租期”的做法,加大对新引进项目的支持。
(6)细化用房出售要求
一是落实市级政策关于出售价格和路径的要求,规定购买单位在完成产业监管要求后,方可申请由原所有人以不高于原销售价格的标准回购其名下创新型产业用房,确保创新型产业用房封闭流转,避免产业空间“房地产化”。二是设立创新型产业用房出售流程,明确各主体在各环节的职责义务,确保出售工作合理高效和公开透明。
(7)夯实监管检查体系
设置退出机制和考核机制,对骗租骗购、擅自转租分租、擅自引入第三方、统计关系迁出新区、未完成约定指标等违规违约情形采取取消入驻资格、终止合同关系、追缴优惠租金或售价等措施;明确转租分租许可情形,一是符合要求的关联经营,二是经新区备案的创新创业载体的合规经营。
(8)整合社会空间资源
新区产业空间资源相对紧张,同时由于厂房破旧、面积零散、新建完成还未招商、租赁意向洽谈中等原因,部分使用中的社会园区存在一定规模的空置。为盘活闲置资源,将衔接已有的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形成前端提质升级和后端招商引资的政策支持闭环。根据“项目定房、动态纳管”的原则,符合创新型产业用房支持要求的准入项目所在用房可实施纳管。鼓励社会园区完善服务体系,加强招商引资,按其引进的准入项目在大鹏新区的财政贡献予以创新型园区运营奖励。
6.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监管实施细则
发布机构:龙岗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4月2日
主要内容
《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共7章36条。对比原《实施细则》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
(1)优化招商流程,精简招商次数。取消选取意向合作方的流程,仅保留选取合作方的环节。同时,引导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提前选定合作方、签订终止协议或补充协议等措施,尽快转化和消化现有意向合作方。
(2)提前交易时点,选取项目合作方。为提升项目的开发推进效率,交易时点不再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不再与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签订“四方协议”挂钩。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取得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认可其城市更新可行性、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取得区土地整备主管部门认可其利益统筹可行性及必要性后,即可启动选取合作方的程序。
(3)简化备案程序,压缩备案时间。推进简政放权,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街道办审查评估报告、招商方案等股东大会拟表决资料的环节,尊重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决策自主权,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自主审议通过评估报告、招商方案等相关事项。在《实施细则》中明确:一是取消审查复核环节,加大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对项目的主导权。二是调整备案形式,减少行政干预;三是明确街道办备案时限为10个工作日内。
(4)优化保证金交纳方式,为企业减负。参照城市更新专项监管资金交纳方式,增加银行保函、政府控股的金融机构保函等保证金交纳方式。
(5)明确前期意向合作方和前期服务商的优先权。为配合落实区政府主导的平方公里级重大项目,明确“政府委托或政府和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共同委托的前期服务商参照意向合作方享有优先权”。
(6)加强政策衔接。为保障政策统一性,将《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融入到《实施细则》修订中,如增加土地整备利益统筹政策相关内容以及取消“1+6”集体用地入市项目相关内容。
(7)增加街道办(含原镇政府)、居委会(含村委会)签订合作协议作为历史遗留项目处置。因历史原因,存在部分原镇政府、村委会为招商引资、发展本地经济签订的合作协议,但对于此类项目缺乏认定处置程序。此次修订明确2011年4月12日前,由所在街道办(含原镇政府)、居委会(含原村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的,现经公司董事会、集资会、股东(代表)大会以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程序(其他法律法规对通过率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后,属于历史遗留问题集体用地合作开发项目,在不违反土地及城市更新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且能够保障社区集体利益的,可以不重新选定合作方。
(8)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各街道办联合采用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监管,重点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复核等工作,检查结果向股民公开,并依法依规处置。
本周收录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信息3条,其中,规划公告1条、工程规划许可2条。
本周收录集体资产交易信息11条,涉及补充公告、投标邀请、邀请谈判和成交公告,分布在龙华区和宝安区。
本周收录土地整备项目信息2条,内容为规划(草案)公示和规划(调整)公示,分布在龙华区和光明区。
1.住建部办公厅全面加快建设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3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加快建设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各地在开展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加快建设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城市运管服平台”),推动城市运行管理“一网统管”。通知明确,城市运管服平台体系包括国家平台、省级平台和市级平台,三级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同步、业务协同。2022年年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部分地级城市建成城市运管服平台,有条件的省、自治区建成省级城市运管服平台。2023年年底前,所有省、自治区建成省级城市运管服平台,地级以上城市基本建成城市运管服平台。2025年年底前,城市运行管理“一网统管”体制机制基本完善,城市运行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明显增强,城市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治理水平大幅提升。
2.深圳今年首批集中供地出炉:8宗地起始总价168亿元
3月31日,为加快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按照居住用地集中供应工作要求和2022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深圳市2022年度第一批次、共计8宗居住用地于3月31日集中发布挂牌出让公告,将于4月29日挂牌成交。本次供地有如下特点:
一是持续加大居住用地供应力度。本次集中公示8宗居住用地,地块位置涵盖宝安区、光明区、龙华区、龙岗区、坪山区和深汕特别合作区,总土地面积约32.11公顷,总建筑面积约107.06万平方米。本批次用地进一步加大了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力度。其中,龙岗区宝龙街道G02310-0001宗地全部用于建设企业自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余7宗用地均建设“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采用“三限双竞+摇号”的方式挂牌出让。
二是持续保障市场竞争平稳有序。本批次用地最高溢价率仍控制在15%以内,通过明确普通商品住房的销售限价强化“房地联动”,引导市场预期;继续通过核验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关联性审查、购地资金审查、购地宗数限制等方式,进一步营造平稳、理性、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是持续优化住房结构类型。本批次用地初始建设的公共住房类型有无偿移交政府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企业自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结合区域特点选取独立宗地全部用于建设企业自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构建职住平衡、产城融合的城市空间结构。
四是持续做好规划协调、供应协同。进一步优化用地周边城市规划,优先保障学校、医院、菜市场、公交车站等配套设施,做好配套设施与居住用地的协同建设,做到同步供应、同步建设、先期竣工。
3.广州市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4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称,市政府决定收回24项原调整由区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主要涉及:古树及其后续资源、名木的迁移修剪审批,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海域使用权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基础设施类、公服设施类、产业区块内工业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正审批,文物保护工程许可,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备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备案经营的处罚权等。
4.江西省九江市获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4月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将江西省九江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国务院同意将九江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还要求江西省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制定并严格实施保护管理规定,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清单以及保护内容、要求和责任。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关系,制定“先考古、后出让”配套政策,重视保护城市格局和风貌管控,加强整体性保护、系统性保护;保护修复历史文化街区,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不断提升人居环境品质;保护好世界文化遗产,加强文物和历史建筑修缮保护,推动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充分发挥历史建筑的使用价值。不得改变与名城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对不履职尽责、保护不力,造成名城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监督问责力度。
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深圳市及各区政府在线网站、深圳市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网站、深圳公共交易中心各分区网站、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网站、深圳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