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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来源:卓越城市更新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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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转载自:深圳市城市更新协会

2023年

10.23-10.29

主要政策

1.《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市场情报

1.本周收录城市更新项目信息13条,其中,意愿公示2条,计划公示1条,计划(调整)公告2条,计划(失效)公告1条,规划公告1条,规划(修改)公告3条,实施主体确认2条,工程规划许可1条

2.本周收录集体资产交易信息7条,为资格预审结果公告、谈判邀请、招商公告、结果公告,分别位于龙华区、龙岗区、宝安区

更新圈快讯

1.深圳“20+20”产业集群发展壮大 为全市产业优化“添动能”

2.广东17个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获省政府批复

3.广州明确!至2035年,推进155平方公里城中村改造

4.北京:对工业遗产分级分类保护 实现美丽“变身”

5.山东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政策聚焦 -

本周收录主要政策2条,主要内容涉及南山区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光明区城市更新实施。

1.《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构:南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发布时间:10月23日

反馈时间:2023年11月21日前

反馈路径: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qcgjxmglk@szns.gov.cn

 主要内容  

(1)关于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项目符合签约比例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更新条例》)之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补偿的活动。

(2)关于部门职责

根据本市房屋征收政策,《实施细则》明确,区政府负责全区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作为区政府依法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单位,承担前期调查、协商谈判、选定测绘评估机构、拟定房屋补偿方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3)关于项目基本情况双向沟通机制的具体实施

依据《更新条例》第三十六条,区政府对签约率达到“双95%”且经区人民政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旧住宅区未签约部分房屋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城中村合法住宅、住宅类历史违建部分,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不低于95%的,可以参照执行。为及时掌握城市更新项目签约情况,有必要在签约率达到法定要求前,建立市场主体与房屋征收部门就项目的签约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双向沟通的机制。

鉴于此,《实施细则》规定,旧住宅区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或者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及城中村合法住宅、住宅类历史违建部分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时,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区房屋征收部门及辖区街道办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区房屋征收部门及辖区街道办应及时追踪项目进展。具体汇报内容包括:项目搬迁补偿协议签约进展;未签约房屋范围及未签约房屋的基本情况;未签约房屋权利人的基本信息;前期谈判协商工作情况;其他与更新项目有关的内容。

(4)关于行政调解

依据《更新条例》第三十五条,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或者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且市场主体与未签约房屋物业权利人经充分协商仍协商不成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依市场主体、未签约房屋物业权利申请或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为了明确城市更新项目中行政调解工作的程序,《实施细则》明确了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启动条件及相应处理机关,并规定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参与调解的或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调解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止通知书,作为房屋征收启动前的衔接程序。

(5)关于房屋征收程序的启动

为规范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程序的启动,《实施细则》对城市更新项目启动房屋征收实行“先审查,后决定”机制。基于实施房屋征收审慎性以及实操性的考虑,《实施细则》设置了房屋征收启动条件及必要性的审查程序以及决定机关,区房屋征收部门经审议后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应当在审查通过后提请区政府决定,区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区房屋征收部门以及辖区街道办根据区政府的决定落实各自职责,开展相应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6)关于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

鉴于城市更新中房屋征收的对象为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未签约部分的房屋,《实施细则》明确,经区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后,辖区街道办应当核实、确认未签约部分房屋位置、权属等信息,拟定房屋征收范围并报区房屋征收部门。区房屋征收部门结合经批准生效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以及未签约部分房屋位置、权属等信息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7)关于房屋征收的前期调查工作

为确认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签约部分房屋的相关信息,《实施细则》规定,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30日内,辖区街道办开展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等信息的前期调查工作,并明确缺失合法产权登记资料或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情况下相应的确认方式。同时结合区城市更新项目开展历史违建权利人核实工作的相关规定,为避免工作重复,对于已经开展权利人核实工作的项目,前期调查工作可以与已开展的历史违建权利人核实工作相衔接,进而规定,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辖区街道办已经按照《条例》《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城市更新项目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物业权利人核实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或指引完成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核实工作的,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的权属等信息以完成的核实结果为准。

(8)关于征收补偿方案的听证条件

根据本市房屋征收政策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内占房屋总建筑面积1/2以上、且占房屋总所有权人数1/2以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时,区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实施细则》参照上述规定,规定房屋征收范围内1/2以上的未签约部分房屋物业权利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提出听证要求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以及公众代表,按照深圳市行政听证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9)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预告及征收程序终止

根据《更新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在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前,尚未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物业权利人与市场主体协商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市场主体应当在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对该房屋的征收程序终止”。为督促市场主体及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尽快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同时避免信息交流不充分,导致出现市场主体及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与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相冲突的情况,《实施细则》设置了房屋征收决定预告程序。区政府决定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当发布房屋征收决定预告,预告期为15个工作日,预告期内市场主体与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前告知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辖区街道办,并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终止该房屋征收程序。

(10)关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测绘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鉴于此,《实施细则》对评估、测绘机构的选择程序做了相应优化。规定为由辖区街道办明确评估、测绘机构的资质等条件后,公开发布报名公告并对报名参选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在房屋征收范围现场及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已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预选名单。房屋征收评估、测绘机构由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在预选名单中选定。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未在 10 日内选定的,由辖区街道办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公证下通过摇号方式在预选名单中选定。

(11)关于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处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实施细则》规定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不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辖区街道办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规定,《实施细则》明确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在上述书面决定送达后六十日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未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的,辖区街道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关于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在六十日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未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辖区街道办就有关事项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后,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关于不动产产权证书注销

根据实践经验,被征收房屋可能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及相关法律的要求,被征收房屋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前,应当解除相关权利限制。但是实践中会面临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等原因导致被征收房屋难以完成产权注销的问题,给征收工作造成障碍。为了解决该问题,《实施细则》结合《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内容做了如下规定:

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应当与抵押权人就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偿还债务签订相关协议,并按规定注销原抵押权登记。

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与抵押权人就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偿还债务无法达成书面协议,区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并通知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和抵押权人,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区政府的通知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对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办理抵押权登记;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在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后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

辖区街道办根据生效的征收决定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征收被查封的不动产的,辖区街道办应当将征收事项通知查封机关,由查封机关依法解除查封。

(14)关于不配合评估、测绘的补偿决定

针对实践中存在因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不同意评估、测绘机构进场等原因导致房屋征收的评估、测绘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实施细则》规定辖区街道办应当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后,会同评估、测绘机构以实测占地面积、目测房屋层数等合理方式估定相关评估、测绘参数,以相关参数作为房屋征收的评估、测绘工作依据,最终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类似被征收房屋的也可以比照类似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予以确定。

(15)其他说明

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对房屋征收中涉及的发布征收提示、制定补偿方案、公布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做出补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已有明确规定。鉴于城市更新项目中未签约房屋征收涉及的上述程序与补偿标准具有共性,《实施细则》明确可以参照本市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执行。

 


 

2.《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构: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发布时间:10月26日

反馈时间:2023年11月26日前(不含)

反馈路径: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tdzb@szgm.gov.cn

 主要内容  

本次在原《实施办法》框架下,结合《更新条例》厘清了城市更新工作过程中各部门的职权范围,修改了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明确了《更新条例》实施后相关规定及政策适用衔接等问题。关于对《实施办法》的修订情况,原《实施办法》共五章五十七条,此次修订后共五章八十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第三章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章“总则

结合《更新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城市更新的类型和基本原则。

根据上位政策规定和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光明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光明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光明区更新局的主要职责,对光明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和光明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进行优化。

结合《条例》的规定,明确实施城市更新项目的主体资格及方式。

(2)第二章“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①第一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

结合《更新条例》及相关规定,明确计划申报主体在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前应当开展的具体工作内容。其中,特别强调需核查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文物、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及保护线索、古树名木、政策性住房等情况。

根据《更新条例》的规定,明确城市更新单元内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合法用地比例、建筑物建成年限等应当上位法规、政策要求。

为落实《更新条例》中关于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的核实工作,明确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应当在更新意愿核实阶段,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的核实工作内容。

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查的流程及程序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并结合光明区实际进行修改。

明确对于涉及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延期事项的程序内容。

②第二节“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

按照现行的城市更新流程,新增加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内容。

结合《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深圳市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管理规定》等关于土地信息核查、历史用地处置及旧屋村范围认定、外部移交用地作出的详细规定,在《实施办法》中分别做指引性规定。

③第三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

增加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过程中关于腾挪用地的相关内容。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的流程及程序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并结合光明区实际进行修改,并明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修改的流程及程序。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及修改的申报要求、材料格式等作指引性规定,针对“工业上楼”类城市更新项目,指引向《深圳市“工业上楼”项目审批实施方案》。

④第四节“实施主体确认”

明确在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前,市场主体应当完成除历史违建以外其他未办理权属登记的物业权利人核实工作。根据《更新条例》规定,强调市场主体应当与经核实的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同时,为规范搬迁补偿协议签订,明确规定搬迁补偿协议模板原则上应采用深圳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印发的示范为本。

为更好地做好政策性住房的信息核查工作,根据上位政策要求,明确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前,由市场主体将项目的土地信息、政策性住房及其权利人信息报区住房和建设局核查的内容,并将办理市住房保障署办理政策性住房搬迁补偿备案手续作为办理政策性住房的产权置换房屋产权登记的前置条件。

为更好地规范城市更新市场主体的开发行为,保护城市更新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明确预告登记有关事项。

为破解城市更新搬迁难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拆迁难的破解路径,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启动行政调解及行政征收的条件以及具体的责任单位等事宜。

对实施主体确认审查的流程及程序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并结合光明区实际进行修改。

⑤第五节“项目监管”

明确由多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重点强调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的常态化监管内容和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对预售资金的监管要求。对纳入实施监管的内容进行优化和完善。参考各区监管资金建设成本核算标准及《深圳市各类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标准》,结合光明区实际情况,调整监管资金的核算标准。为保障项目规范有序实施,维护被搬迁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落实监管工作,加强对市场主体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监管。

⑥第六节“用地规划许可及土地使用权出让”

强调开展拆除工作前应当落实拆除范围内涉及的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及保护线索、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修缮、活化利用相关要求,并办理拆除备案手续。

对因提前向政府无偿移交公共用地而开展的提前拆除工作进行明确规定,由街道办事处或申报主体做好数据固化工作。

明确实施主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无偿移交政府用地的移交入库手续,且对于涉及特定种类的用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相关内容。

对开发建设用地审批审查的流程及程序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并结合光明区实际进行修改。

根据《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公共架空连廊和公共通道的用地申请单位、程序和接收单位。对涉及公共架空连廊和公共通道的项目,规定销售时应作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等有关规定,增加第四十八条,明确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相关程序。

结合城市更新运作实际程序,在第四十九条中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应当完成的相关工作内容。

⑦第七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的流程及程序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并结合光明区实际进行优化和完善。

⑧第八节“规划验收与配套设施移交”

明确规定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应当履行的前置程序。明确规定在办理房屋销售前应对用于产权置换的房屋进行预先保留。对规划验收审查的流程及程序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并结合光明区实际进行修改。

(3)第三章“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①明确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的定义、类型,明确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的具体实施程序参照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执行。

②第一节“旧工业区综合整治”

按照上位政策规定,明确不增加经营性面积、可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的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提升项目或环境综合提升类项目无需列入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③第二节“城中村综合治理”

结合工作分工,明确由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统筹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

④第三节“老旧小区改造”

为落实上位政策关于“有机更新、微改造”的文件精神,明确符合相关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应当以“微改造”和“混合改造”模式进行改造。

(4)第四章“法律责任”

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应履行的相关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明确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对于违反《更新条例》规定的行为,由相应的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第五章“附则”

①结合《更新条例》及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相关规定,强调城市更新工作中应当加强对文物、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活化利用,鼓励市场主体承担城市更新单元中的文物、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责任。

②随着城市更新工作进入精耕细作阶段,对城市更新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亦不断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进行规范并予以完善,对《实施办法》与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事项进行列举并明确衔接执行的相关内容。

③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对文件有效期进行修改。

 

市场情报 -

本周收录城市更新项目信息13条,其中,意愿公示2条,计划公示1条,计划(调整)公告2条,计划(失效)公告1条,规划公告1条,规划(修改)公告3条,实施主体确认2条,工程规划许可1条。

 


 

本周收录集体资产交易信息7条,为资格预审结果公告、谈判邀请、招商公告、结果公告,分别位于龙华区、龙岗区、宝安区。

 

更新圈快讯 -

 

1.深圳“20+20”产业集群发展壮大 为全市产业优化“添动能”

日前,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继2022年6月深圳市重磅出台《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等系列政策文件后,该局紧锣密鼓开展了“20+20”产业空间规划,优化产业园区布局方案,组织市-区联动编制全市20大先进制造业园区空间保障指引。该规划指引已进入最后编制阶段,将确保今年内按程序完成报批。

成果有两大看点:

一是优化全市产业空间布局体系。“20+20”产业空间规划以“制造为基、园区引领,严守底线,集中连片,以人为本、产城融合,优化结构、盘活存量”为原则,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统筹布局先进制造业空间和科技创新空间,系统优化全市产业空间格局。

二是强化先进制造业园区空间保障。市区协同,统筹编制20大先进制造业园区空间保障指引,明确园区内工业用地规模底线,摸清可释放工业用地空间布局,并制定工业用地释放实施计划。

 


 

2.广东17个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获省政府批复

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复珠海、汕头等11市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至此,广东省17个需省政府批准的市级总规已全部获批。此外,广东省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等4市总规成果也已全部呈报国务院。总体来看,广东省规划报批工作进展位于全国前列,在构建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上进入了崭新阶段。

广东省市级总规在综合考虑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基础上,科学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为经济社会发展各类开发建设提供空间保障,是细化落实省级规划成果的重要层级,是深入践行“多规合一”改革的重要体现,是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举措。各地在市级总规中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省委“1310”具体部署,紧紧围绕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坚持制造业当家、“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海洋强省建设等重点工作,全力构建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保护开发格局,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各地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及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3.广州明确!至2035年,推进155平方公里城中村改造

10月24日,《广州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21-2035年)》《广州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经第四届广州市规划委员会地区规划专业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专项规划》提出了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的目标、规模、分区分类分步策略,按2025、2030、2035年度明确项目推进时序安排,避免短时间内大拆大建和“运动式”更新。至2035年,广州累计推进城市更新约300平方公里(含城中村改造155平方公里),相当于广州总面积的4%。通过微改造、混合改造、全面改造多种方式并举,推动低效存量土地的盘活再利用。

为实现对城市发展蓝图的有效传导,《专项规划》衔接“南建面海新城、北筑产业极点、东立综合门户、西联广佛同城、统筹山城湾海、贯通功能走廊、壮大合作腹地、强化湾区核心”的发展策略,明确城市更新重点区域,实施差异化更新策略。

基于市域总体空间格局,《专项规划》划分一、二级城市更新区域,提出更新导向,持续优化城市结构。南都记者了解到,一级分区着重提功能定位,明确总体导向,而二级分区着重提更新引导。此次,广州拟在中心城区核心区、中心城区及周边城区、外围地区三类分区的基础上,划分历史文化保护区、城市化地区、类城市化地区、新规划功能区、其他地区五类分区,以科学统筹资源配置和服务供给,整体推动区域高品质发展。

为解决城市增量预留空间日益稀缺的问题,《专项规划》统筹新增用地与存量用地资源配置,规划至2025年,累计推进城市更新约130平方公里(含城中村改造70平方公里);至2030年,累计推进城市更新约230平方公里(含城中村改造120平方公里);至2035年累计推进城市更新约300平方公里(含城中村改造155平方公里),通过微改造、混合改造、全面改造多种方式并举,推动低效存量土地的盘活再利用。

 


 

4.北京:对工业遗产分级分类保护 实现美丽“变身”

近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北京工业遗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是北京市第一次明确工业遗产认定程序、保护管理、利用发展、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管理办法》包含6个方面、33条内容,以“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为原则,以加强北京工业遗产管理为根本目的,弘扬具有工业文化底蕴的优秀企业的工业精神,传承工业文化,完善北京工业遗产的监督制度,推进全市工业遗产的保护发展。

未来,北京市将根据北京工业遗产对城市发展影响的重要程度进行评估分级,一是对城市和首都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认定为市级工业遗产,二是对地区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鼓励认定为区级工业遗产。同时,根据保护利用的重点要素进行评估分类:一是对于以保留整体风貌与空间格局为主的,划定保护对象的具体范围,明确保护利用措施;二是以保留工业遗址为主的,可标注需保护的对象,设立标识等。

 


 

5.山东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10月25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解读省政府常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的《山东省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介绍,《实施方案》聚焦优化结构布局、提升功能品质、补齐设施短板、保护历史文化、彰显风貌特色、推进产城融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重点,不断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城市竞争力。《实施方案》将城市更新行动细化分解为十大工程。

城市更新涉及大量留改拆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处长介绍,近年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20余个部门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今年研究制定了优化城市更新项目审批的指导意见,推出5方面、19项举措。

资料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深圳市及各区政府在线网站、深圳市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网站、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深圳市国土规划自然资源局网站、广州日报网站、齐鲁网网站、网易新闻网网站、光明网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