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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来源:卓越城市更新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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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16-1.29

主要政策

1.《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5.《关于推动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市场情报

1.本周收录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信息15条,其中,意愿公示3条,计划公示2条,计划(调整)公告1条,计划(失效)公告1条,规划公示3条,规划公告1条,规划(修改)公示1条,规划(修改)公告1条,实施主体确认1条,工程规划许可(总平面修改)1条

2.本周收录集体资产交易信息3条,为投标邀请、谈判邀请、资格预审结果公告,分布于龙华区

3.本周收录棚户区改造项目信息3条,为规划公告、工程规划许可,分布于宝安区、福田区、盐田区

更新圈快讯

1.2022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132895亿元

2.广东召开高质量发展大会 头部企业深入参与房地产业智能化、品质化转型

3.深圳一季度启动新开工项目266个,总投资约3295.3亿元

4.福田2大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获进展

5.广州旧村改造合作企业指引正式印发

6.珠海拟出新政!事关工业用地控制线内既有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旧工业建筑处置工作

 

政策聚焦 -

本周收录主要政策4条,主要内容涉及深圳保障性住房管理、国家易地扶贫搬迁安置。

1.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1月17日

反馈时间:2023年2月17日前

反馈路径: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gc@zjj.sz.gov.cn或者sfjlfec@sf.sz.gov.cn

 主要内容  

(1)关于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划计划

市住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保障性住房规划目标和年度任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明确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目标、租赁住房用地供应目标等。

(2)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筹集渠道

保障性住房可通过新供应建设用地,城市更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自有用地,产业园区配套等用地建设;具有居住功能的存量房屋筹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等方式筹集。

(3)关于保障性住房设计和建造要求

保障性住房设计遵循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绿色健康、智慧人文的原则,执行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及相关建筑设计规范,不断提升居住品质,实现交通、教育、医疗配套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4)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

根据国家及广东省相关要求,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以六十平方米以下为主,新增建设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七十平方米以下为主,共有产权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以九十平方米以下为主。

(5)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准入退出机制

新建项目直接认定;利用非居住存量用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依申请认定;具有居住功能的存量房屋筹集项目,依申请认定。用地批准文件已明确建设住房类型的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不得退出;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具有居住功能的存量房屋筹集项目在项目认定时明确其有效期和退出机制。

 


 

2.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1月17日

反馈时间:2023年2月17日前

反馈路径: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gc@zjj.sz.gov.cn或者sfjlfec@sf.sz.gov.cn

 主要内容  

(1)关于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等。

(2)关于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主要为:深户、在深缴纳社保满3年、无自有住房、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未正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公交、环卫等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定向配租的,户籍、财产限额等条件适当放宽。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划定。

(3)关于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的30%左右确定。面向特困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配租的,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的3%左右确定。

(4)关于特殊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对退役军人、残疾人、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见义勇为人员、道德模范、消防救援人员等特殊家庭,分类设置了相应的优先优惠政策,包括放宽申请条件、优先选房、定向配租、租金减免等。

(5)关于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根据国家卫健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办法》对有三个以上未成年子女家庭提供放宽申请条件、户型适当照顾、优先选房、定向配租等优惠政策。

(6)关于住房使用和监督管理

承租个人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住房,不得有擅自转租、互换、改建住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个人、用人单位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各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通过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多种方式加以约束,促进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平善用。

 


 

3.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1月17日

反馈时间:2023年2月17日前

反馈路径: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gc@zjj.sz.gov.cn或者sfjlfec@sf.sz.gov.cn

 主要内容  

(1)关于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等群体的住房困难。

(2)关于申请条件

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主要包括:在本市无房、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申请人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具备市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等。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主要包括:申请家庭未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在本市特定区域无房等。

(3)关于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参考租金的90%确定。其中,由政府组织配租的住房,按照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参考租金的60%左右确定。

(4)关于配租方式

政府组织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照项目批次受理、批次配租面向个人配租,或者面向单位定向配租。住房主管部门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通告,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按照配租通告的要求提交认租申请。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通过运营管理单位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认租申请,住房租赁企业等运营管理单位通过信息平台完成申请条件查询、租赁合同备案或者信息申报,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租赁活动。

(5)关于住房使用和监督管理

承租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承租人不得有空置、擅自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等违法违规行为。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不得通过以租代售等方式变相购买保障性租赁住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承租人、运营管理单位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各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通过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多种方式加以约束,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公平善用。

 


 

4.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1月17日

反馈时间:2023年2月17日前

反馈路径: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gc@zjj.sz.gov.cn或者sfjlfec@sf.sz.gov.cn

 主要内容  

(1)关于保障对象

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户籍居民供应。市政府可以根据住房供需情况,逐步将常住居民纳入供应范围。

(2)关于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主要为:深户、在深缴纳社保满5年、无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等。

(3)关于售价标准

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按照土地出让时市场参考价格的50%左右确定,单套住房销售价格根据项目销售均价,结合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

(4)关于产权管理

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按份共有,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市场参考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0%,同批次销售的同一项目的产权份额相同;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封闭流转。签订买卖合同未满5年需退出的,应当向代持机构申请收购个人产权份额;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购房人可面向符合条件的对象转让个人产权份额或者申请收购。

(5)关于住房使用和监督管理

共有产权住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承担整套住房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物业服务费以及使用过程中全部管理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出借出租住房。购房人应当全额缴交所购共有产权住房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承担整套住房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使用过程中全部维修维护责任和义务。对于开发建设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个人等各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通过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多种方式加以约束,促进共有产权住房的公平善用。

(6)关于特殊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对退役军人、残疾人、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见义勇为人员、道德模范等特殊家庭,分类设置了相应的优先政策,包括优先选房、定向配售等。

 


 

5.关于推动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乡村振兴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

发布时间:1月28日

 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明确,要分类引导大型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推动安置区与所在城镇一体化建设发展,推进产业园区安置区产城融合发展,促进农村安置区城乡融合发展。要加快搬迁人口市民化进程,推进有序落户城镇,提高融入城镇能力,强化合法权益保障。要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全面促进多元化就业,大力支持多业态创业,全方位提升就业技能。要推动县域产业特色化发展,提升安置区后续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化区域产业协作帮扶,提升县域特色产业辐射带动能力。要全面提升安置区生产生活便利性,推动县城基础设施延伸覆盖,支持配套设施提档升级,实现公共服务提标扩面。要建设治理现代化的安置社区,提高社区服务能力,创新社区治理模式。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强化组织领导,压紧压实县级政府属地化管理责任,强化基层后续扶持工作人员力量配备。要强化政策支持,将大型安置区后续发展项目纳入县城、市辖区建设项目库,加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搬迁人口大县的倾斜支持力度,稳妥适度增设行政区划建制并优化管辖范围,支撑大型安置区及相关区域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强化资金保障,按照“钱随人走”的原则,通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对吸纳搬迁人口落户多的地区给予财政支持。要将符合条件的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相关项目纳入中央及省级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市场情报 -

本周收录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信息15条,其中,意愿公示3条,计划公示2条,计划(调整)公告1条,计划(失效)公告1条,规划公示3条,规划公告1条,规划(修改)公示1条,规划(修改)公告1条,实施主体确认1条,工程规划许可(总平面修改)1条。

 


 

本周收录集体资产交易信息3条,为投标邀请、谈判邀请、资格预审结果公告,分布于龙华区。

 


 

本周收录棚户区改造项目信息3条,为规划公告、工程规划许可,分布于宝安区、福田区、盐田区。

 

更新圈快讯 -

 

1.2022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132895亿元

根据统计局发布数据,2022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132895亿元,比上年下降10.0%;其中,住宅投资100646亿元,下降9.5%。

2022年,商品房销售面积135837万平方米,比上年下降24.3%,其中住宅销售面积下降26.8%。商品房销售额133308亿元,下降26.7%,其中住宅销售额下降28.3%。

2022年,房屋新开工面积120587万平方米,下降39.4%。其中,住宅新开工面积88135万平方米,下降39.8%。

2022年末,商品房待售面积56366万平方米,比上年增长10.5%。其中,住宅待售面积增长18.4%。

 


 

2.广东召开高质量发展大会 头部企业深入参与房地产业智能化、品质化转型

1月28日,广东省委、省政府在广州召开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对全年重点工作作出动员部署。其中,“推动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会议就推动落实国家要求“房住不炒”、号召租购并举等政策进行了深度宣讲,并就城市更新、未来社区、空间智能化发展等主题展开探讨,由华为、碧桂园、万科、保利发展、华润置地等在内的多家房地产及科技企业代表参与发言,共商地产业与建筑业智慧化高质量发展大计。

 


 

3.深圳一季度启动新开工项目266个,总投资约3295.3亿元

1月29日,深圳市2023年第一季度启动的新开工项目共266个,总投资约3295.3亿元,2023年度计划投资约535.6亿元。

按资金来源划分:政府投资项目145个,总投资约704.2亿元,年度计划投资约131.1亿元,占全部项目年度计划投资的24.5%;社会投资项目121个,总投资约2591.1亿元,年度计划投资约404.5亿元,占全部项目年度计划投资的75.5%。

按项目区域划分:

 


 

4.福田2大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获进展

1月28日,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发布深圳市福田区华富北片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提示。

1月29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发布5份南华村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5.广州旧村改造合作企业指引正式印发

2023年1月20日,在经过多次征求意见稿修订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式印发《广州市旧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以下简称“新指引”),对广州城市更新市场释放了积极的信号。相较于2021年1月发布的《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穗建规字〔2021〕1号),以下简称“原指引”),本次指引核心从旧村改造中合作企业的资金实力、开发能力、产业导入要求,旧村改造实施过程中的协议签订、监管,以及合作企业的退出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6.珠海拟出新政!事关工业用地控制线内既有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旧工业建筑处置工作

为落实珠海市委、市政府“产业第一、交通提升、城市跨越、民生为要”工作部署,妥善处理工业用地控制线内既有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旧工业建筑历史遗留问题,明确处置工作目标、工作原则、部门职责、适用政策措施、处置措施、办理程序、保障及监管措施,结合珠海市工作实际,珠海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各区、各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珠海市工业用地控制线内既有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旧工业建筑处置工作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资料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深圳市及各区政府在线网站、深圳市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网站、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南方日报网、龙岗发布网站、奥一新闻网站、国家统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