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内参|一周资讯摘要
2024-05-27 来源:卓越城市更新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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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转载自:深圳市城市更新协会

 

更新内参
2024年(5.20-5.26)

趋势纵览

1.自然资源部权益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3.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深化智慧城市发展 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

市场情报

1.本周收录城市更新项目信息5条,包括前期服务项目中标公告1项、合作开发招商交易结果公告1项、计划(草案)公示1项、 规划公告1项、补充公告1项

2.本周收录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6条,包括中标公告1项、实施方案4项、单一来源谈判邀请书1项

3.本周收录2宗土地成交信息、2宗土地出让信息

更新圈快讯

1.广东省其他19个地市的房贷政策调整

2.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数字广东建设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3.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工业用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工业厂房建设的若干措施》《关于加快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4.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发布2024年部分拟供商品住宅用地项目清单(第二批)的公告

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6.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上调

7.重庆取消“现房满两年交易”政策,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即可上市再交易

 

- 趋势纵览 -

1.自然资源部权益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一、总体要求

(一)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提高建设用地支撑和保障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动态更新

二、储备计划
(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结合城市更新、
成片开发等工作划定储备片区,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储备计划应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三、入库储备标准

(七)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八)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1.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
2.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产权状况(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损害合法土地权益。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各类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九)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

(十)储备土地原则上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四、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

(十一)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十二)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对储备土地开展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保障。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体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
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土地储备机构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报所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的内设机构负责,也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

(十四)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

(十五)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供应已登记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土地储备机构应首先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否则不得供应。

五、资金管理

(十六)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储备,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十七)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土地供应后,应及时结算土地收储成本。

(十八)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十九)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二十)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有关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六、监管责任

(二十一)信息化管理。自然资源部建立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储备土地实行信息化管理。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机构通过该系统填报储备土地相关信息。
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违反相关要求的,将被给予警示直至退出名录。

(二十二)部门分工监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定期考核,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与指导,及时核准上传土地储备机构在
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监管制度,对土地储备业务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管土地储备机构及本地区土地储备业务运行情况,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土地储备规模、资金及专项债券的需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分配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计提及拨付情况、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情况、土地收储成本结算情况及相关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

(二十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应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

七、其他要求

(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当地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五)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同时废止。

点评

围绕落实中央“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职能职责,体现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视,以及对土地市场调控的精细化要求。通过明确土地储备的目的和原则,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高效配置,同时维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优化土储工作流程,优化了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更新机制,取消了年度计划调整次数的限制,这将提高土地储备工作的灵活性和响应速度。同时,规范了土地入库标准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强化了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完善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制度,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有助于确保土地储备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最大化。

明确监管责任,有助于各级政府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进行

 

 

2.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自然资源部决定:

一、修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在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身份认证系统进行实名认证。申请人提交电子材料的,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二)将第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三)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书证明与纸质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二、修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电子查询结果证明与纸质查询结果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点评

不动产登记簿是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权利状况进行记载的载体,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是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法定凭证。

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管理和保护,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为了加快电子化进程,强调了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同等效力,为网上申请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搭建通道桥梁。

 

3.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深化智慧城市发展 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发改数据〔2024〕660号)


5月20日,国家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发布《关于深化智慧城市发展 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意见围绕总体要求、全领域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全方位增强城市数字化转型支撑、全过程优化城市数字化转型生态以及保障措施等5个方面着力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

近年来,我国智慧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取得阶段性突破,同时也面临城市一体化规划建设不足、产城协同联动不够等问题。此外,伴随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快速发展,数据要素价值日益凸显,与城市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渗透,驱动我国智慧城市建设迈向“体系重构、质效提升”的全域数字化转型新阶段。意见提出“培育壮大城市数字经济”“促进新型产城融合发展”。

 

 

市场情报 -

本周收录城市更新项目信息5条,包括前期服务项目中标公告1项、合作开发招商交易结果公告1项、计划(草案)公示1项、 规划公告1项、补充公告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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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收录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6条,包括中标公告1项、实施方案4项、单一来源谈判邀请书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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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收录2宗土地成交信息、2宗土地出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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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圈快讯 -

 

1.除了广州市、深圳市两大一线城市以外,广东省其他19个地市的房贷政策调整

5月24日消息,广东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及市政府调控要求,对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共19个城市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调整。

具体调整为:
一、对于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取消利率下限。
二、对于贷款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25%,取消利率下限。
三、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四、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有未结清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点评

近期央行等监管部门接连出台的房地产相关政策体现了政策端对于稳定地产行业的决心,各地政府部门纷纷响应

首套房和二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的取消,体现了19个城市的房贷利率市场化

 

2.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数字广东建设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首次印发《数字广东建设2024年工作要点》,强化对推进广东全面数字化发展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工作要点》涵盖了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数字文化和数字生态文明等领域重要任务,以全面数字化推动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3.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工业用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工业厂房建设的若干措施》《关于加快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5月22日,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出台了《广州市关于优化空间载体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1+3”一揽子政策,其中“1”为《实施意见》,“3”为《关于推动工业用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工业厂房建设的若干措施》《关于加快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三个若干措施,形成了以“1”为统揽、以“3”支撑,全面服务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业载体政策体系。

4.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发布2024年部分拟供商品住宅用地项目清单(第二批)的公告

为有序做好土地供应,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市场公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市场主体全面掌握土地供应状况,为其投资决策预留充足时间并提供参考,现公布广州市2024年部分拟供商品住宅用地项目清单(第二批)(详见附件),拟于2024年5月22日至2024年8月21日期间发布出让公告。

下一步,广州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有序组织上述地块的出让工作,清单中具体内容最终以挂牌出让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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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从源头排放核准、中间运输车辆备案、末端消纳备案等实现对建筑废弃物处理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同时通过电子联单的串联作用,将三个独立环节紧密联系起来,实现建筑废弃物处理全流程监管。而末端消纳场所的运营和管理水平更直接关系到环境质量和公共安全。因此,根据我市消纳场所的管理实际,研究制定消纳场所诚信综合评价管理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制度,对引导和促进我市建筑废弃物消纳端健康有序发展,助力“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6.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上调

近日,珠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修订后的《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了解,该《办法》对原有条文和补偿标准进行了全面调整,经过严格测算和评估,补偿标准平均上调1.50%。其中,青苗类上调1.08%,养殖类上调1.06%,建(构)筑物类上调5.59%。

在补偿类别方面,结合近几年珠海市各区征收土地补偿工作实际情况,将新增“百香果、象草、艾草、泥鳅、黄花鱼、禾虫围”等补偿类别。

在青苗补偿方面,明确征收果树补偿价格已包含用于种植所需的水电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补偿价值。

在征收鱼塘补偿方面,明确鱼塘搬迁费用不包括鱼塘开发费、塘基上青苗、看护管理用房的补偿费用。同时还明确,征地红线范围内占用单个鱼塘水面面积超过3%(含3%)时,该鱼塘按整塘补偿青苗费用,其他不作补偿的规定。

据了解《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珠海市政府批准的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方案或已按规定发布的用地(清场)公告中明确的补偿方案,仍按原方案执行。

7.重庆取消“现房满两年交易”政策,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即可上市再交易

5月20日,重庆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的通知》,主要包括实施购房补贴、加大公积金支持力度、调整现房再交易管理政策等,共计6条。其中,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现房是指新建商品住房在售时已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公示的房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为准),由“取得房屋买卖合同备案证明满2年,且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才能上市交易”调整为“在完成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合同备案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即可上市再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