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11.7-11.13
政策聚焦
1.《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3.《龙华区关于加快推进股份合作公司涉及国有企业未完善征(转)补偿手续用地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市场情报
1.本周收录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信息9条,其中,计划公示1条,规划公告1条,规划(修改)公示1条,规划(修改)公告1条,实施主体公示1条,工程规划许可2条,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公告2条
2.本周收录土地整备项目信息1条,为规划公告1条,位于宝安区
3.本周收录集体资产交易信息1条,为合作方征集,位于龙华区
更新圈快讯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2.住建部:推进城市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
3.央行校正金融机构过度避险行为,妥善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
4.“第二支箭”2500亿民企融资开闸,地产股债迎来大涨
5.住建部将北京、天津、重庆等24城列为智能建造试点城市
6.深圳商品房预售资金,拟由银行监管改为政府监管
7.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召开《深圳市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转让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通告
8.佛山市公开征求《佛山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和《佛山市“三旧”改造项目地价计收及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的意见
9.天津津城城市更新规划指引公示
本周收录主要政策3条,主要内容涉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龙华区关于加快推进股份合作公司涉及国有企业未完善征(转)补偿手续用地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
1.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11月08日
反馈时间:2022年12月8日前
反馈路径: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zlptb@zjj.sz.gov.cn
主要内容
(1)明确适用范围。《办法》明确适用于深圳市新建和居住存量房屋筹集项目的认定,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按照《通知》执行。其中,居住存量房屋筹集项目包括产权明晰的居住房屋筹集和城中村具有居住功能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改造项目。
(2)规范申请主体。《办法》对依申请认定项目的申请主体范围、条件予以明确。鼓励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取得完整的出租经营权和收益权的运营管理单位积极参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3)划分市区认定范围。市住房建设部门认定的项目主要是利用各类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的项目;此外,按照本办法规定属于区政府认定的项目,市住房建设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认定。区政府负责认定的项目主要是各类具有居住功能的新建或者存量房屋,包括居住用地上新建或者存量的居住房屋和产业园区配套宿舍项目、其他产权明晰的存量居住房屋筹集以及历史遗留建筑改造筹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
(4)明确项目认定方式。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行直接认定和依申请认定。除已纳入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非房地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的租赁住房项目,已开工建设和已建成(含规模化租赁筹集)出租的人才住房项目,政府权属清晰的闲置住房项目,以及新供应用地、城市更新、旧住宅区拆除重建、土地整备等新增建设且用地批准文件明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采取直接认定外,其他项目依申请认定。
(5)规范项目认定程序。1.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的项目。考虑到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项目涉及变更土地用途或者规划建设指标等,《办法》严格设置该类项目的审核程序:由区住房建设部门受理并组织相关部门核查后,报区政府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住房建设部门,由其组织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并认定。市住房建设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提请市领导小组认定。实践中,企业事业单位有意愿将自有用地上已建成的变电站、消防站等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拆除后综合开发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按照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渠道实行市级联审。2.各类具有居住功能的新建或者存量房屋。其中,居住用地上新建或者存量的居住房屋和产业园区配套宿舍、其他产权明晰的存量居住房屋筹集项目,这些项目产权明晰,适当简化认定程序,由区住房建设部门核查通过后提请区政府予以认定。对于历史遗留建筑改造项目,重点考虑房源规模、户型面积以及安全使用等方面要求设置认定条件,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区政府认定。
(5)项目认定书出具与管理。根据《实施意见》,《办法》明确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原则上由区政府统一出具,市住房建设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出具项目认定书。此外,《办法》针对不同类型项目分别明确了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最低运营期限以及项目续期、退出等具体规则,形成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从准入、退出的闭环管理机制。
2.《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发布机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11月08日
主要内容
(一)理顺职责分工。为明确2019年机构改革以及《条例》施行后,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城市更新工作中的职责权限,本次制定工作对涉及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的内容进行重新梳理。
(二)优化审批流程。在流程方面,为落实“全市一盘棋”的政策要求,删除同步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及规划的条款,按照城市更新单元审批的时序安排,重新梳理计划审批、土地信息核查、规划审批章节顺序,对关于计划、规划、实施主体确认、用地审批等环节的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等详细内容不再罗列。
(三)落实古树名木、历史建筑保护等管控要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省、市出台的一系列规定,《实施办法》落实了保护古树名木、历史风貌、历史建筑的要求。
(四)强化产业统筹。《实施办法》中新增“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产业先导、产城融合、空间保障、产业成片集中设置、刚性管控的原则,加强土地利用的全过程管理”等原则性内容。同时,为积极支持产业空间拓展与产业转型升级,增加关于小地块参与城市更新的原则要求。
(五)严格管理工业用地。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实施办法》新增“城市更新应当加强工业用地保护,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对工业用地调整为非工业用途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中长期辖区工业用地总规模保持稳定”等内容。
(六)强化城中村、旧住宅区项目的监管。第一,明确涉及城中村、旧住宅区的城市更新项目,需经社区工作站、辖区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议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涉及城中村的城市更新项目,还需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审核并出具专业意见。第二,明确属于旧住宅区的城市更新项目的搬迁补偿指导方案和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方案的制定主体、制定流程及有关标准等内容。第三,明确选择更新统筹片区、重点城市更新单元、涉及旧住宅区的城市更新项目的前期服务单位的前置流程。
(七)落实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物业权利人核实的有关要求。《实施办法》衔接《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区级层面进一步细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物业权利人核实工作的有关职责分工,在印发区级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物业权利人核实有关工作文件的基础上,强调“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物业权利人的核实结果仅用于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协议签订资格的确认,不作为权属确认依据”等重要内容。
(八)细化对违法活动的监管要求。鉴于《条例》赋予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区住房建设部门针对各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结合我市街道综合执法改革的背景,《实施办法》明确由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协助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对各类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等工作要求。
(九)调整监管保证金基数。根据市住建局于2021年印发的《深圳市各类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标准》,《实施办法》将监管资金基数调整为5000元/平方米。同时,将产权归政府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3.《龙华区关于加快推进股份合作公司涉及国有企业未完善征(转)补偿手续用地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构:龙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11月08日
反馈时间:2022年12月8日前
反馈路径: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guoziju@szlhq.gov.cn
主要内容
(一)国企代征物业
1.明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所涉及国企代征物业的范围
包括原镇政府征地并调拨(划拨)给国企使用的土地上建的物业、国企自征地上建的物业及国企与股份合作公司合作开发项目分配土地上建的物业。
2.明确不同类型物业的处理指导意见
(1)对于原镇政府征地并调拨(划拨)给区属国企使用的土地上建的物业、国企自征地上建的物业
如已签订征(转)地协议并支付补偿费用的(由区属国企提供征地协议及支付补偿的依据),各股份合作公司应积极配合开展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工作。
如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未支付补偿费用的,各区属国企应按照所在区域最新工业基准地价的1.5倍,给予股份合作公司补偿,各股份合作公司应积极配合开展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工作。
(2)区属国企与股份合作公司合作开发项目分配土地上建的物业
区属国企与股份合作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双方利益分配进行处理,各股份合作公司应积极配合。
(二)股份合作公司自有物业
各股份合作公司应按照《若干规定》,主动申请处理,积极配合建设时间核查、权属调查等处理工作。完成确权工作后,股份合作公司可按照《龙华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请补缴地价的40%的登记补贴。针对纳入城市更新等项目的物业,股份合作公司已自主完成处理工作的,在与合作方进行利益分配时,所占分成比例可适当上浮。
本周收录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信息9条,其中,计划公示1条,规划公告1条,规划(修改)公示1条,规划(修改)公告1条,实施主体公示1条,工程规划许可2条,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公告2条。
本周收录土地整备项目信息1条,为规划公告1条,位于宝安区。
本周收录集体资产交易信息1条,为合作方征集,位于龙华区。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11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 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份文件列出6个方面21项举措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
《意见》提出,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战略任务。
《意见》明确,鼓励民间投资更多依靠创新驱动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5G应用、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等新型基础设施及相关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发展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积极培育新业态、新模式。
《意见》还强调,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社会环境。落实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2.住建部:推进城市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
11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到,通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深入探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的方法和举措,在部分城市建立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进城市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
3.央行校正金融机构过度避险行为,妥善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
2022年10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下称《报告》),其中有两处提及了房地产。一处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隐患情况部分,要求妥善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另一处在后续工作方向方面,要求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2022年至今,整体市场热度在低位徘徊。虽然融资政策面出现了适度放松,但信号意义大于实际拉动作用,覆盖面有限且发债规模相对不大,多数房企融资难的问题依然突出。
此次《报告》中特别提及了“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房地产业合理融资需求,校正过度避险行为”,并明确了“推动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行,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建立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4.“第二支箭”2500亿民企融资开闸,地产股债迎来大涨
11月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消息 ,交易商协会将继续推进并扩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第二支箭”),支持包括房地产企业在内的民营企业发债融资。
受此利好消息影响,11月9日上午,地产板块股债应势集体大涨。所谓“第二支箭”,即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是由人民银行再贷款提供资金支持,委托专业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担保增信、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直接购买债券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发债融资。
5.住建部将北京、天津、重庆等24城列为智能建造试点城市
11月9日,住建部网站发布通知称,决定将北京市、天津、重庆等24个城市列为智能建造试点城市,试点为期3年。通知要求,试点城市要严格落实试点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有序推进各项试点任务,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形成可感知、可量化、可评价的试点成果,每季度末向住建部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年底前报送试点年度报告。
根据通知,24个城市具体为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河北雄安新区、河北省保定市、辽宁省沈阳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南京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温州市、浙江省嘉兴市、浙江省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广州市、广东省深圳市、广东省佛山市、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西安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6.深圳商品房预售资金,拟由银行监管改为政府监管
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公开征求意见。
决定表示,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起草说明表示,目前,市司法局正会同市住房建设局修订《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并按照《意见》要求,构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行政监管模式。
但此举措与《转让条例》实行的预售资金金融机构监管模式不一致,为依法依规推进预售款监管模式改革、确保依法行政,需对《转让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或者暂停适用。
7.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召开《深圳市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转让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通告
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拟于2022年12月12日下午15:00-17:30就《深圳市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转让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以下简称《转让办法》)举行听证会。
8.佛山市公开征求《佛山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和《佛山市“三旧”改造项目地价计收及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的意见
日前,佛山市城市更新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佛山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管理办法》和《佛山市“三旧”改造项目地价计收及补偿办法》两份“三旧”改造政策意见的公告,涉及涉及“工改工”、“工改居”“旧村居改造”等多种类型。
《佛山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在实施方案生效后,宅基地使用权人拒不交回土地,且旧村居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人数占比达到95%以上 (含) 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凭有关批准机关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佛山市“三旧”改造项目地价计收及补偿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该文件将“三旧”改造涉及的多种类型,不同的计价、补偿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旧村居”改造项目,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下(含)部分,不计收地价;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上部分,按照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
9.天津津城城市更新规划指引公示
为推进天津市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日前,《天津津城城市更新规划指引(2021—2035年)》公示。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津城城市更新的内容、更新的重点范围等。公示日期自2022年11月2日至2022年12月2日。
资料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深圳市及各区政府在线网站、深圳市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网站、罗湖发布网站、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网站、金融界网站、乐居网网站、界面新闻网网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