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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来源:卓越城市更新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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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东省“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和用地报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含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粤府令279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加强“三旧”改造用地标图入库及用地报批管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对《广东省“三旧”用地报批标准化审查手册》(粤国土资三旧发〔2018〕19号)、《关于印发“三旧”用地报批材料清单及范本的通知》(粤国土资三旧发〔2018〕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三旧发〔2018〕99号)等文件进行修订和整合,编制形成《广东省“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和用地报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21年5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szrzyt_lyc@gd.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广东省“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和用地报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二、寄送邮件至: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7楼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邮编:510620)。

 

《广东省“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和用地报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主要涵盖以下6个内容:

第一部分  标图入库工作指引

第二部分  改造方案编制及审批工作指引

第三部分  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征收审批工作指引

第四部分  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指引

第五部分  国有土地完善转用审批工作指引

第六部分  “三地”及其他用地办理转用、征收审批工作指引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政策解读

文件对标图入库、改造方案编制及审批、各类用地报批等工作做出了详细指引。

一、标图入库的“一般要求”:(与现行基本一致)

1、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规;

2、“二调”和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认定为建设用地;

3、2009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上盖物占地比例达30%以上;

4、不属已认定的闲置土地,或已处置完毕的闲置土地;

5、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无合法用地手续的,按历史用地协议、违法用地处罚决定书(2009年8月27日前)等合理确定入库范围。

二、此外,“特殊情形”也可入库。本次在现行文件上新增以下情形:

1、位置相邻的多宗地可整体入库,整体核算上盖物占地比例。旧村整村改造项目涉及多宗地整体入库的,可不受限位置相邻;

2、通过与“三旧”用地空间位置互换纳入改造范围的其他存量土地,符合“一般要求”的1、4项,可标图入库,不受限上盖物占地比例;

3、通过使用“三旧”用地复垦产生的规模或指标而纳入改造项目整体利用的非建设用地,在办理转用手续后可标图入库,不受限上盖物占地比例。

 

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禁止代理销售“小产权房”的通知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

为规范我区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销售、买卖“小产权房”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小产权房”属于明令禁止交易的房地产,按照《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相关规定,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依法依规开展经纪活动,不得代理销售“小产权房”,不得为“小产权房”交易提供经纪服务,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及时进行自查自纠。

我局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查房地产经纪过程中涉及“小产权房”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从严处罚。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的通知

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城中村改造,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字〔2020〕1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穗府〔2019〕11号),制定本指引。对于纳入我市三年实施计划、五年行动方案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以下表决的事项,若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制定的章程已有明确规定的,应按组织章程进行表决;若组织章程不明确的,可参考以下条款执行:

一、城中村改造意愿(主要包括是否愿意改造、改造方式和改造模式等内容)。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进行表决:(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二)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二、改造实施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进行表决:

在改造实施方案提交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前:①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对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进行表决;②或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改造实施方案经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批复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

三、合作意向企业选择。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否引入合作意向企业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求村民意见基础上,草拟合作意向协议,提出候选合作意向企业,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征求区城市更新部门意见;经审核通过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决定的事项在村域范围内公示7个自然日以上。

四、合作企业选择。村集体经济组织草拟招商或者公开招拍挂文件,经征询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表决。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选择候选企业后,招商或者公开招拍挂文件中明确还应进行表决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合作企业。

五、村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表决,自愿申请将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六、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需经被拆迁安置的村民(含村改居后的居民)和世居祖屋权属人总人数的80%以上表决通过。

七、关于城中村改造意愿、改造实施方案、合作意向企业和合作企业选择、村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等事项表决通过比例。若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应当有该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该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若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应当有该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八、除合作意向企业选择外,本指引涉及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在村域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表决结果也应在村域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九、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同步表决多个事项,涉及不同表决主体和通过比例的,应按照规定分别计票。

十、如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明确权力决策机构是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则本文中的“成员大会”对应调整为“股东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对应调整为“股东代表会议”。

(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21〕25号)

第一条 为规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征收(征用)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已统征地、预征地、围垦地、华侨农场及国有农场范围内的清场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列各项补偿单价都已包含被征收(征用)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的搬迁费用。

第五条 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的同时,公证机构受区政府委托对征地范围内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被征收(征用)土地上再进行新增种植、养殖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偿:

(一)在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二)采取反复移植方式申报的青苗数目;

(三)已枯死的各类种植物;

(四)登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核实时已减少的部分;

(五)种植物超过合理种植密度的部分;

(六)经主管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的地上附着物;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七条 以下情形的征收(征用)补偿采用个案评估确定:

(一)地上附着物中有合法产权建筑物,且未安排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房屋的征收补偿项目;

(二)本办法中未列举的其他补偿项目。

第八条 设立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评估机构库,择优选择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能提供持续服务的评估公司入库作为备选评估机构。

征收(征用)项目需要个案评估的,由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或通过公开抽签或摇号方式,从评估机构库中确定评估机构,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备案管理(评估具体流程见附件二)。

第九条 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评估基准日为土地征收预公告日。

第十条 成片种植并间种多种果树或其它树木的,以种植最多的两种植物作为青苗补偿的品种,按相应的种植比例进行计补,其他品种不再分类计补。

(一)青苗种植密度

成片种植的果树或绿化乔木类、棕榈科类树木按合理种植密度确定每亩最高补偿棵数,超出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部分不予补偿,未达到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以每亩实际棵数结合相应档次折算予以补偿。

(二)青苗清点方法

成片合理种植的果树、绿化乔木类树木、棕榈科类树木应由征收实施部门和被征收人以现场抽样方式选取最高补偿棵数的10%(双方各选取5%,双方至少各选取5棵)进行测量。果树补偿以平均冠幅作为补偿依据,乔木类树木以平均胸径或平均树高作为补偿依据,棕榈科类树木以平均地径作为补偿依据,葡萄以平均藤径作为补偿依据,火龙果树以平均树龄作为补偿依据。

(三)青苗特殊说明

青苗补偿面积应扣除用于成片种植管理而搭建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占地面积。

第十一条 在我市预征、统征范围内的土地,已支付鱼塘开发费款项的应予扣除。

第十二条 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中有合法产权的建筑物,在规划许可的条件下可就近调整与原用地面积相等的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安置住房,并按本办法及附件中所列的标准进行补偿。未安排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房屋的,按上述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确定补偿。

第十三条 对按期签约、搬迁(清场)的被征收人,可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并在补偿方案中明确。

第十四条 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中涉及残值处理的,由项目征收(征用)实施主体结合项目情况,在项目征收(征用)补偿方案中具体明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原《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18〕4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方案或已按规定发布的用地(清场)公告中明确的补偿方案,仍按原方案执行。

(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

 

 

02

行业资讯

 

自然资源部通报45起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

从自然资源部获悉,今年3月至4月,全国共有19个省(区、市)报送了地方主动发现的2020年7月份以后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典型案例45起。截至4月26日,经相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已整改到位33宗,正在整改12宗。近日,自然资源部对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徐某违法占地建设养殖场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王某违法占地建设养殖场案等45起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开通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粮食安全问题。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为进一步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近期,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提出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20项具体举措;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将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作为衡量一个地区土地卫片执法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采取多种措施确保消除违法占用耕地状态,对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且未能消除违法状态的,要等量扣减该地区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可补充耕地数量;对违法占用耕地严重的地区,要严肃约谈问责。

自然资源部强调,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深刻认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反复性、顽固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危机意识,严格落实《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要求,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

(来源:自然资源部)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省政数局出台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4月23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和广东省政务服务管理局联合印发《广东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至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该《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全省地理空间数据的管理,规范了地理空间数据的获取、生产、更新、处理和归集,促进地理空间数据的共享和应用,切实解决“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问题,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全面实施。

《办法》共分八章二十七条,重点从职责分工、数据生产、数据归集、数据共享、安全保障、监督管理等六个方面对我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一是明确了地理空间数据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办法》对各相关部门在地理空间数据生产和共享应用中的职责分工作出了明确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生产建设及空间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专题地理空间数据生产建设,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作为“数字政府”改革的牵头部门,负责发布共享地理空间政务数据,为各部门提供基于地理空间数据的应用与业务协同等服务。

二是避免地理空间数据重复建设浪费财政资源。同一种数据通过共享可以满足不同部门、不同业务的需求,无需重复采集、采购和生产。《办法》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涉及地理空间数据获取、生产及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项目批准立项前应征求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保证充分利用已有的地理空间数据成果。

三是推动地理空间数据的汇交和共享利用。共享利用是《办法》重点研究解决的核心问题。《办法》规定了各地各部门生产的地理空间数据汇交更新要求,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空间基准集成和整合,形成各部门共同使用的公共数据资源和信息丰富的一张图,并通过共享平台实现地理空间数据的共享利用。

《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关于“测绘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更好地发挥测绘地理信息“两服务、两支撑”作用的重要抓手,是提升“数字政府”改革中“粤政图”平台应用服务水平的关键环节。相信随着《办法》的出台,我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快落实测绘地理信息高质量发展要求,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地理空间数据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组织申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

各区(新区)住房建设局,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粤建科函〔2021〕28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积极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要求,我局负责组织推荐深圳市相关领域申报项目。

二、关于申报项目资料填报要求

(一)已按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申报过2021年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的,我局将组织专家在其中择优推荐为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单位暂无需在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中填报资料,待我局确定推荐名单后将另行电话通知相关单位在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填报资料。

(二)未申报过2021年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的,请各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于6月25日前通过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填报申报材料。我局对符合《通知》申报要求的项目组织专家择优筛选后确定推荐项目,另行电话通知相关单位。

三、对我局推荐的项目,请申报单位将申报书及附件(加盖公章,全部材料一式两份)于6月30日前报送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逾期不再受理。

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联系人:刘志闯、刘飞,联系电话:83786667、83788731,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1号住建科研楼北楼4楼408室。

(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关于[龙华新城核心地区](局部)法定图则修编19-01、19-02、19-05、19-09、20-02、20-05地块规划调整公开展示的通告

为优化片区规划建设用地结构,加大居住用地供给,完善学校等配套设施,经规划主管部门审议,拟对[龙华新城核心地区](局部)法定图则修编19-01、19-02、19-05、19-09、20-02、20-05地块进行规划调整。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该规划调整事项公开展示如下:

一、法定图则情况

根据已批准的[龙华新城核心地区](局部)法定图则修编,19-01地块用地面积为42320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G1),容积率:-,配套设施项目名称:应急避难场所,备注:规划。

19-02地块用地面积为5760平方米,商业用地(C1),容积率:7.0;19-05地块用地面积为12320平方米,商业用地(C1),容积率:8.0;19-09地块用地面积为12650平方米,商业用地(C1),容积率:8.0;20-02地块用地面积为22980平方米,商业用地(C1),容积率:14.0;20-05地块用地面积为14220平方米,公园绿地(G1),容积率:-,配套设施项目名称:应急避难场所、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备注:规划。

规划调整情况:

调整后,19-01地块用地面积调整为38650平方米,用地性质仍为公园绿地(G1)不变,容积率:-,配套设施名称:应急避难场所、体育活动场地(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社会停车场库(600个停车位),备注:规划。19-02地块用地面积为9425平方米,仍为商业用地(C1)不变,容积率调整为8.1,配套设施项目名称:通信机楼(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备注:规划。

19-05地块用地面积12319平方米,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R2),容积率调整为5.1,配套设施项目名称:9班幼儿园(用地面积2700平方米)、邮政支局(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社区管理用房(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社区警务室(建筑面积50平方米),备注:规划,可设置与19-09地块的地下连通道,配建不少于8563平方米公共住房。19-09地块用地面积12652平方米,用地性质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R2),容积率调整为4.7,配套设施项目名称: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800平方米)、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文化活动室(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公交首末站(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备注:规划,可设置与19-05地块的地下连通道,配建不少于7864平方米公共住房。20-02地块增加一条红线宽度15米道路,将其划分为20-02-01、20-02-02两个地块,20-02-01地块用地面积为12010平方米,其他规划指标不变;20-02-02地块用地面积16162平方米,用地性质调整为教育设施用地(GIC5),容积率:-,配套设施项目名称:27班九年一贯制学校,备注:规划。20-05地块用地面积9272平方米,用地性质仍为公园绿地(G1),容积率:-,配套设施项目名称:应急避难场所,备注:规划,地块临20-02-02地块侧设置公共车行通道,红线宽度不小于9米。

公示时间:本次调整公开展示时间为期30个自然日,自2021年5月11日至2021年6月9日止。

(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

 

佛山“十四五”规划纲要印发实施

《佛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经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近日正式印发实施。《规划纲要》提出,不断开辟高质量发展新境界,为全国、全省发展大局作出佛山更大贡献、展现佛山更强担当。

《规划纲要》共17个章节,内容丰富详实,是指导佛山未来5~15年发展的重要文件。

“十四五”时期佛山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定位为粤港澳大湾区极点城市、全省地级市高质量发展领头羊、面向全球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并细化了八方面主要目标,包括经济发展更加高质量、创新驱动核心地位更加巩固、改革开放成果更加丰硕、大湾区极点功能更加彰显、社会文明素养更加进步、城乡生态环境更加美丽、民生保障更加有效、社会治理效能更加显著。

为确保目标顺利实现,《规划纲要》明确15方面重点任务,分别为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高水平参与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全方位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建设高品质现代化国际化大城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打造文化强市、升级打造一流教育强市、加快建设健康佛山、加快建设美丽佛山、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佛山、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佛山。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佛山大胆改、大胆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辉煌成就。《规划纲要》提出强化改革创新根本动力,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上,要更加用好改革这个关键一招。比如“十四五”时期全面推进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推动破旧低效村级工业园退出历史舞台。充分用好村改腾出的宝贵空间,瞄准战略性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标准规划建设一批超千亩万亩现代主题产业园,打造支撑高质量发展的优质产业载体。

围绕打造面向全球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规划纲要》突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加快构建“2+2+4”产业发展新格局,推动数字技术赋能佛山制造转型升级。如深入开展“2+2+4”产业集群数字化赋能行动,力争成为全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示范区。

《规划纲要》把城市空间重构和形象重塑作为重要工作进行铺排,提出打造“机场+国铁+城际+高快速路+港口”多层次立体化对外交通体系,全面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省内、大西南等区域节点城市的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聚力提升佛山城市能级。

在聚焦民生福祉增进上,《规划纲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强调打造文化强市、教育强市两个“强市”,建设健康佛山、幸福佛山、美丽佛山、法治佛山、平安佛山,努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