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转载自:深圳市城市更新协会
2023年
7.17-7.23
主要政策
1.《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
2.《关于扎实推进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3.《深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设技术指引(试行)》
4.《深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指引(试行)》
5.《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6.《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实施细则》
7.《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十四五”规划》
8.《深圳市罗湖区行政调解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市场情报
1.本周收录城市更新项目信息8条,其中,意愿公示1条,计划(调整)公示1条,实施主体确1条,工程规划许可2条,工程规划许可(总平面图修改)3条
2.本周收录集体资产交易信息1条,为谈判邀请,位于光明区
3.本周收录棚户区改造项目信息2条,为规划公示、用地批复,均位于罗湖区
更新圈快讯
1.住建部等部门:印发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名单
2.国家统计局:2023年上半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58550亿元,同比下降7.9%
3.军地五部委:制定印发三年规划清单,推进军队老旧住房小区更新改造
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视察产业园区和“工业上楼”厂房空间建设情况
5.福田区福田街道华强南西片区城市更新单元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结果的公告
6.广州:拟出台全国首个城中村改造条例
7.山东:稳步开展城市更新行动
本周收录主要政策8条,主要内容涉及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旧屋村范围认定、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福田区区更新整备“十四五”规划、罗湖区行政调解实施。
1.《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7月21日
主要内容
在超大特大城市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
积极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是改善民生、扩大内需、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坚持稳中求进、积极稳妥,优先对群众需求迫切、城市安全和社会治理隐患多的城中村进行改造,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实施一项做成一项,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坚持城市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加强组织实施,科学编制改造规划计划,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高效综合利用土地资源,统筹处理各方面利益诉求,并把城中村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结合好。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对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支持,积极创新改造模式,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努力发展各种新业态,实现可持续运营。
2.《关于扎实推进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时间:7月18日
主要内容
(1)总体要求
聚焦为民、便民、安民,持续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精准补短板、强弱项,加快消除住房和小区安全隐患,全面提升城镇老旧小区和社区居住环境、设施条件和服务功能,推动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社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有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实施
扎实抓好“楼道革命”“环境革命”“管理革命”等3个重点。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向群众身边延伸、在“实”上下功夫,对拟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开展全面体检,找准安全隐患和设施、服务短板。依据体检结果和居民意愿,按照可感知、可量化、可评价的工作标准,聚焦“楼道革命”“环境革命”“管理革命”,“一小区一对策”合理确定改造内容、改造方案和建设标准,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
着力消除安全隐患。坚守安全底线,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各环节和全过程。要采取分包到片、责任到人等方式,组织管线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等对老旧小区安全状况进行体检评估,以消防设施和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以及供水、排水、供电、弱电、供气、供热各类管道管线等为重点,全面查明老旧小区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加强“一老一小”等适老化及适儿化改造。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顺应居民美好生活需要,结合改造因地制宜推进小区活动场地、绿地、道路等公共空间和配套设施的适老化、适儿化改造,加强老旧小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推进相邻小区及周边地区联动改造,统筹建设养老、托育、助餐等社区服务设施,完善老旧小区“一老一小”服务功能。
开展“十四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加强组织领导,创新方式方法,聚焦需改造、已开工改造、完成改造的小区和户数等主要目标指标,扎实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十四五”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各项工作。全面总结目标任务进展和改造成效,做好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客观反映规划实施情况,统筹研究2025年以后存量住房改造提升工作;要将人民群众的切身体会作为重要评价标准,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实事求是评价改造成效。
(3)合理安排2024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明确改造对象范围。大力改造提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设施短板明显、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需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
加强相关工作和计划统筹衔接。按照“实施一批、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原则,尽快自下而上研究确定2024年改造计划,于2023年启动居民意愿征询、项目立项审批、改造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提前至2023年开工实施。统筹养老、托育、教育、卫生、体育及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电力、通信等方面涉及城镇老旧小区的设施增设或改造项目,做到计划有效衔接、资金统筹使用、同步推进实施。
上报改造计划。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市、县自下而上研究提出本地区2024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任务。
3.《深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设技术指引(试行)》
发布机构:深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7月18日
主要内容
城镇老旧小区是指2000年底前建成,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群众改造意愿迫切的城镇老旧小区(含单栋住宅楼)。已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拆除范围的、已纳入土地整备实施项目的不得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在建设技术指引上,规定包括基础类改造,完善类改造、提升类改造三类。基础改造类主要包括建筑结构加固、楼道整修、屋面整修、外墙修缮、道路整治、给排水设施、供配电设施、弱电设施、燃气设施、安防设施、消防设施、环卫设施、照明设施、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等;
完善类改造主要涉及到拆除违法建设、建筑外立面提升、建筑屋面“平改坡”、建筑节能改造、更换和加装电梯、小区风貌整治、公共空间改造、景观绿化整治、标识系统改造、无障碍及适老化设施、停车库(场)及充(换)电设施、体育健身及儿童友好设施、文化休闲设施、智能快件箱及信包箱设施、物业用房、公共卫生间、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修缮与活化利用等;
提升类改造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设施、托育服务设施、便民医疗设施、社区食堂设施、家政保洁设施、便民商业设施、海绵城市建设、智慧化改造等。
4.《深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指引(试行)》
发布机构:深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7月18日
主要内容
为有效防治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提升施工质量,编制《深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编制依据、建筑本体修缮、基础设施改造、小区环境整治、服务设施提升等。
5.《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构: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7月19日
反馈时间:2023年8月19日前
反馈路径: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tanyx@pnr.sz.gov.cn
主要内容
(1)关于旧屋村的概念范畴
适用范围为原特区内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实施前(1992年6月18日)、原特区外在《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1993年7月14日)(以下简称《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正在建设或者已经形成的、且现状主要为原农村旧(祖)屋等建(构)筑物的集中分布区域。
旧屋村范围的认定以《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的现状测绘成果为准。由于建设时序的差异,在测绘时点下存在正在建设与已经形成两种状态的建(构)筑物。同一时期、临近时点建设的建(构)筑物理应具有同等的权益,为公平施策、实事求是,《认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表述为“实施前正在建设或者已经形成(以下简称已经建设)”。建(构)筑物“正在建设”的情形根据地形图测绘相关规范,在地形图中以标注“建”字表示,具体认定中以测绘成果的标识为准。
(2)关于可纳入旧屋村范围的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的情形
《认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可纳入旧屋村范围的、属于公共服务设施的建(构)筑物,通过归纳式与列举式结合的方法做出了细致、明确的规定。具体结合旧屋村实际建设情况,参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相关规范,明确为“为旧屋村生活服务的教育(幼儿园、托儿所、村小学等)、医疗卫生(卫生所、公厕等)、交通(村道、街巷、胡同等)、民俗活动(礼堂、祠堂等)、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村委会、农贸市场等)等公共服务设施”。
关于旧屋村范围内的风水塘、球场、活动广场、晒谷场等公共空间的认定,旧屋村范围主要为对现状建筑区域的认定,考虑到此类公共空间确属“为旧屋村生活服务的”必需空间,为进一步保障原农村权益,《认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与城市更新现行政策相衔接,参照零星用地的规定,对划入旧屋村范围的公共空间及其他零散用地限定“不得超过旧屋村范围总用地面积的10%且总面积不得大于3000平方米”。
基于我市城市化发展历程与征(转)地背景,对旧屋村范围的认定以保留旧(祖)屋等建(构)筑物原貌、现状仍为原农村旧(祖)屋的集中居住区域为基本原则。现实中存在部分旧(祖)屋、公共服务设施发生重建、加建、改建、扩建的情形。为保障原村民权益,促进城市更新实施,本着尊重历史、面对事实的原则,《认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在衔接已有政策的基础上,对发生重建及加改扩建的情形综合考虑建设时点与建设体量,酌情予以纳入旧屋村范围。
关于建设时点,依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决定》实施后(即2009年6月2日之后)发生加建、改建、扩建的旧(祖)屋、公共服务设施不予纳入旧屋村范围。
关于建设体量,根据《办法》《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等相关规定,原农村居住用地建筑面积每户不超过480平方米。因此,对旧(祖)屋在2009年6月2日之前进行重建及加改扩建后不涉及扩大建筑基底范围,且建筑面积未超过480平方米的,《认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可以纳入旧屋村范围。对于《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建筑面积超过480平方米,在《办法》实施后未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的旧(祖)屋,也属于纳入旧屋村范围的情形。
对公共服务设施发生加建、改建、扩建、重建的情形,考虑到原农村建成区域公共基础设施严重匮乏且建筑体量不大,为支持社区发展,不对其重建、加改扩建的体量予以限制,仅限定其须不改变其公共服务功能。即原为公共服务设施,现状仍用于公共服务功能,且未在2009年6月2日之前进行重建及加改扩建的,可纳入旧屋村范围。
旧(祖)屋由于年代久远、长期失修、原建筑质量不好等原因,坍塌或者废弃的情形。此类情形属于旧(祖)屋的自然变化,旧(祖)屋相关权益不改变,为保障原村民的合理权益,将此类情形纳入旧屋村范围。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等规定已办理房产证的私房,符合相关认定条件的,也可纳入旧屋村范围。
(3)关于不可纳入旧屋村范围的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的情形
旧屋村范围的认定主要为合理保障原农村基本权益,以下情形与旧屋村认定的相关条件不符,不予纳入旧屋村范围:
①住宅与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厂房及其他生产经营性用房;
②《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旧(祖)屋,实施后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导致扩大建筑基底范围的,实施后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导致建筑面积超过480平方米的,以及在2009年6月2日之后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的;
③《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现状不再用于公共服务功能的,以及在2009年6月2日之后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的;
④《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后空地上新建设的私房、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⑤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外,已出让、已纳入国有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以及原特区内已完成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原特区外已征转的国有土地。
(4)关于旧屋村范围的边界划定原则
由于各旧屋村的现实情形各异,旧屋村范围边界的划定难以确定一致性标准。为指导与规范旧屋村范围边界的划定、尽可能明确相关标准与依据,便于认定工作开展,《认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旧屋村边界确定的原则、依据予以了明确,在实际划定中需根据所述原则或者依据结合实际地形、建设等情况确定具体边界。
(5)关于旧屋村认定工作主体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8号)等规定,旧屋村范围认定的工作主体为“区城市更新机构”。
(6)关于旧屋村范围的认定程序
认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需至少包含以下几项:
①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份合作公司)的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说明旧屋村相关基本信息与概况,包括占地面积、建成时间、使用情况、居住人口、相关私房的产权登记情况、有无《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后建设的私房等情况。
②按规定制作的旧屋村范围报审图。报审图应在现状实测地形图上制作,标注旧屋村的区位、范围、面积、坐标并附相关电子文件。旧屋村范围的界定需以《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实测地形图或者航空影像图等测绘成果为依据。《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没有上述测绘成果的,可参照《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后最早的测绘成果提出范围。拟纳入旧屋村范围的、涉及重建、加建、改建、扩建的旧(祖)屋,应提供建筑物现状测绘报告。建筑物现状测绘报告由申请主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
③街道办对旧屋村范围报审图的书面意见。关于增加更新单元纳入计划前对旧屋村范围初步核查的程序:为贴合实际需要,协调、有序开展城市更新工作,对包含旧屋村的更新单元列入全市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前,增加旧屋村范围初步核查的程序,以初步核算旧屋村范围认定可计入的合法用地指标,便于计划申报工作,待项目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后,再依据初步核查成果进行复核确认,完成旧屋村范围的认定。
意见征求与公示:旧屋村范围相比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其余区域,更易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及古树名木保护事宜,按照历史文化保护相关要求,需将旧屋村范围的认定成果专门征求文物、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及古树名木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予以处理后再组织公示。同时为保障城市更新中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扩大公示范围,“公示应醒目,地点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旧屋村现场、旧屋村所在街道办、区更新机构部门网站”。
6.《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实施细则》
发布机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7月11日
主要内容
(1)申请处理
根据《工作规程》第一条的规定,街道处理办初审之前,需要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持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向辖区街道处理办申请处理历史违建,并填写市查违办统一印制的申请书,对送达地址、法律后果等予以确认。该申请程序意味着,除历史违建的普查申报外,启动实质的审查程序前,当事人或者管理人仍需主动申请处理,否则不会启动初审及后续审查工作。
(2)出具承诺书
在申报受理环节,街道处理办应告知当事人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出具《申报人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出具的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经街道办事处初审确认,历史违建不涉及《工作规程》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不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不涉及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的,街道处理办可通知当事人提交《承诺书》,《承诺书》应在区查违办召开审批会议之前提交。
(3)建设时间审查
建设时间的审查应在历史违建测绘工作完成后开展,只有取得准确空间坐标信息,才能与地形图、航拍资料、卫星资料等空间数据进行叠加分析。
从认定建设时间的优先次序看,一般情况下,地形图、航拍资料、卫星资料优于房屋编码信息、社区证明。但当地形图、航拍资料、卫星资料之间无法相互衔接、有效证明建设时间,或者缺乏地形图、航拍资料、卫星资料的,可以结合或者使用房屋编码信息、最早水电开通证明文件、社区证明来确认建设时间。
(4)分宗定界
①划地规则
同一申请人、土地用途相同并集中成片的历史违建分宗定界时原则上应划为一宗地,同一申请人包括多人共同申报的情形,土地用途以《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用地分类为依据。
工业区、仓储区和学校等功能区中配套建设小型商业、宿舍、门卫室、食堂、管理、文化娱乐、水电等配套设施的,原则上与主体功能建筑划为同一宗地进行处理。但配套设施与主体功能建筑被其它建筑分割、无法满足建筑覆盖率要求、历史违建属不同申请人的除外。
②确定建筑覆盖率
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建筑覆盖率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建筑覆盖率=建筑基底面积/宗地面积*100%
建筑覆盖率由街道处理办开展分宗定界时确定,《工作规程》对建筑覆盖率要求如下:“产业类历史违建宗地建筑覆盖率不得低于40%;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宗地建筑覆盖率不得低于20%。”
(5)规划土地审查
大部分历史违建未经规划许可建设并且缺乏用地手续,为了合法、客观地判断历史违建是否存在保留的可能性,首先必须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角度进行核准,主要核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①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
②占用基本农田;
③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
④占用规划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广场、城市公园绿地、高压走廊及现状市、区级公共设施等用地;
⑤压占原水管渠蓝线;
⑥不符合橙线管理要求;
⑦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内。
不存在上述规定情形的,规划土地审查部门按照街道办事处核查的用途予以规划现状确认。对现状确认的历史违建,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要明确用途、期限、补缴地价款金额等内容。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报批。涉及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应予以注明。对不予规划现状确认的,应当在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中载明规划名称及其批准时间。
(6)简易处理
历史违建通过街道办事处初审后,对历史违建位于拟申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并且拆除范围内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比例不足60%但不低于50%的拆除范围内的,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委托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向区查违办申请简易处理。
区查违办收到区城市更新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意见书》,经区查违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历史违建当事人核发《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通知书》。计划申报主体及时提交给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用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后续手续办理。
(7)经处理确认的历史违建使用期限
经处理确认的历史违建,土地使用期限自2009年6月2日起算,按照法定最高使用年限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照土地用途确定,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8)原镇政府或镇属企业、区属企业自征地上的历史违建
原镇政府或镇属企业、区属企业进行的征地,并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理清经济补偿关系的,此类用地由原镇政府自行征收或镇属企业代征集体所有土地,由于当时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及征地管理不规范、镇政府不具有法定征地审批权限,大部分镇政府自征土地并未及时到国土部门完善后续用地手续,在国土部门地籍系统中多为原村集体未征未转用地,按照《处理办法》的规定可纳入本次处理范围。考虑到历史原因,此类用地《承诺书》出具程序可予以简化。
(9)复工建筑
2006年6月5日前根据《宝安区工业和公共配套类停建违法建筑申请复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取得《复工通知书》的工业类、公共配套类停建违法建筑(俗称复工建筑),可以参照本细则进行处理。
按照批准用地面积、功能和建筑面积建设且历史违建当事人自愿的,可以参照本细则处理,免予罚款,取得《处理证明书》后,申请复工时缴纳的处理保证金予以退还;不按照批准用地、功能或者建筑面积建设的,依照本细则处理,申请复工时缴纳的处理保证金不予退还。
(10)非农建设用地调整或者指标扣减
申请处理用地与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相重叠的,重叠部分不予调整非农建设用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所建产业类历史违建涉及非农建设用地或征地返还用地,须先行按我区非农建设用地或征地返还用地有关政策完善集体资产处置手续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7.《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十四五”规划》
发布机构: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发布时间:7月17日
主要内容
(1)总体目标
“十四五”期间,围绕“首善之区、幸福福田”愿景,以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香蜜湖新金融中心、环中心公园活力圈“三大新引擎”为总牵引,做大做优做强都市核心区,重点推动科创、金融、时尚三大产业高质量发展,坚持抓增量、稳存量,加快推进城区“再中心化”,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央创新区、中央商务区、中央活力区,到2025年,基本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
(2)更新整备空间结构指引
积极构建福田区“一轴两翼”城市空间规划格局。以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香蜜湖新金融中心、环中心公园活力圈“三大新引擎”为总牵引,联动梅林、车公庙、金沙、华强-上步、八卦岭等五大重点片区协同发展,形成福田区“3+5”更新整备重点片区,在存量中发掘增量,通过城市空间再造,促进高端资源聚集,探索超大型城市中心区二次开发精细化、特色化路径,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贡献核心力量。
联动区域打造“大中轴”。以福田中心区为核心,以“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中央活力区—梅林深圳智谷”轴线为基础,北向对接龙华梅观科技创新走廊,链接东莞,南向延伸连通香港,联手周边共同打造贯穿粤港澳大湾区东岸发展的南北“大中轴”。
环中心公园打造“东翼”。统筹规划环中心公园活力圈,向南联动皇岗未来口岸、未来枢纽,向北融合深业上城,重塑“中央大公园”,整体打造世界级城市多元活力圈。
围绕香蜜湖打造“西翼”。充分把握香蜜湖开发建设历史契机,对标国际一流建设国际交流中心和新金融中心,集中展示深圳改革开放国际形象。加快推进车公庙、金沙片区城市更新,释放新空间,将香蜜湖与车公庙、金沙连通形成新产业带,向南延伸至合作区,集聚西翼新功能。
(3)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十四五”规划任务目标
(4)更新整备空间范围图
8.《深圳市罗湖区行政调解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构:深圳市罗湖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7月18日
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行政调解的范围与管辖、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协议、指导和监督、附则等内容。主要有:
(1)明确行政调解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驻区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按照职权法定原则,第二章第九条明确行政调解的事项范围,一类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包括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协议争议等;另一类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进行行政调解的民事纠纷,例如知识产权、城市更新搬迁补偿、环境污染赔偿、劳动保障等民事纠纷。
(2)规范和优化行政调解程序
基于行政调解之目的在于化解纠纷,《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对行政调解程序的规定兼顾可操作性和灵活机动性,将行政调解程序细化为申请、受理、实施调解、终止等环节,进一步明确申请条件、调解时限、终止情形等内容。
行政调解的申请。行政调解分为依申请调解和依职权调解。争议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行政调解申请。行政机关发现需要进行调解的争议,可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行政调解的受理。调解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符合本部门行政调解受理范围,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决定是否受理。调解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
行政调解的终止。对于调解目的不能达成,或者当事人选择其他纠纷解决途径的,《暂行办法》明确了行政调解终止的情形。并规定终止行政调解的,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行政调解的期限。为节约行政调解资源,避免久调不决,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终结。各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继续调解。
(3)制作行政调解协议
基于平等自愿原则,为固化行政调解结果,《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行政调解协议书等调解协议形式。同时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规定了行政调解协议不得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
(4)加强指导和监督
《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了区司法局作为全区行政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和规范;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本周收录城市更新项目信息8条,其中,意愿公示1条,计划(调整)公示1条,实施主体确1条,工程规划许可2条,工程规划许可(总平面图修改)3条。
本周收录集体资产交易信息1条,为谈判邀请,位于光明区。
本周收录棚户区改造项目信息2条,为规划公示、用地批复,均位于罗湖区。
1.住建部等部门:印发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名单
7月20日,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完善社区服务功能,补齐社区服务设施短板,在各地推荐基础上,经研究,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印发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名单的通知》,决定在106个社区开展完整社区建设试点。试点自文件发布之日开始,为期2年。通知主要围绕健全试点工作机制、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全过程指导评估等几个方面展开。
2.国家统计局:2023年上半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58550亿元,同比下降7.9%
7月1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23年上半年全国房地产市场基本情况。上半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58550亿元,同比下降7.9% (按可比口径计算);其中,住宅投资44439亿元,下降7.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施工面积791548万平方米,同比下降6.6%。其中,住宅施工面积557083万平方米,下降6.9%。房屋新开工面积49880万平方米,下降24.3%。其中,住宅新开工面积36340万平方米,下降24.9%。房屋竣工面积33904万平方米,增长19.0%。其中,住宅竣工面积24604万平方米,增长18.5%。
3.军地五部委:制定印发三年规划清单,推进军队老旧住房小区更新改造
7月14日消息,近日,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军地五部委制定印发京外地区2023至2025年军队老旧住房小区改造规划项目清单,计划利用3年时间,聚合军地多方力量,在全国有关省市推进军队老旧住房小区更新改造。
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视察产业园区和“工业上楼”厂房空间建设情况
7月1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率部分市人大代表视察深圳市产业园区和“工业上楼”厂房空间建设情况。代表们首先来到龙岗区宝龙专精特新产业园。该园区正在紧锣密鼓建设中,建设用地面积8万多㎡,计划建设面积约40公顷,其中三栋高标准厂房34万多㎡。目前已有180多家企业申报入园。自去年底,深圳推出“工业上楼”计划以来,全市首批72个“工业上楼”项目已开工建设43个,开工率达到六成,预计今年内可完工9个项目,厂房面积120多公顷。
5.福田区福田街道华强南西片区城市更新单元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结果的公告
项目有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物业权利人同意选择深圳华强财富置业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市场主体,物业权利人同意比例符合《福田区福田街道华强南西片区城市更新单元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方案》的相关规定。确认福田区福田街道华强南西片区城市更新单元的市场主体为深圳华强财富置业有限公司。
6.广州:拟出台全国首个城中村改造条例
7月17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征集《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重点征集“通过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裁决等方式解决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争议”和“通过城中村改造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等8个方面的内容。不同于2021年7月的《广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次的《征求意见稿》是广州市首次针对城中村改造进行的立法工作,也是全国首个将出台的专门针对城中村改造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公告称,《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是今年广州市的重点立法项目。为了做好起草工作,保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在立法过程中也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7.山东:稳步开展城市更新行动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全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情况。会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解读《山东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以“2030年山东省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达到峰值”为总体目标,明确了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碳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根据《实施方案》,在合理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方面,要求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稳步开展城市更新行动,推动“拆改留”到“留改拆”转变,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