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策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配建政策性住房的质量和居住品质,保障政策性住房的有效供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20〕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广州市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配建政策性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住房,包括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以及人才住房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配建政策性住房工作。
第四条 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配建政策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合、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配建政策性住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统筹协调。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配建房源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确定年度配建计划、建设标准、监管要求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土地出让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政策性住房配建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年度政策性住房需求规模,结合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制定政策性住房年度配建需求计划,并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第七条 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政策性住房年度配建需求计划,研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的商品住宅用地,明确配建政策性住房的地块和配建比例,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制定政策性住房配建意见书,明确配建政策性住房的坐落布局、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住房类型、套型比例、户型要求、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建设工期、房屋质量和移交条件等。
第八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将政策性住房配建意见书作为出让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土地出让。
第九条 年度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配建政策性住房的比例根据年度政策性住房需求情况,结合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具备配建条件的地块综合确定,原则上配建政策性住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年度住宅用地公开出让项目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重点功能片区、产业集聚区等交通便利、人口密集的适合配建区域应提高配建比例。
第十条 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项目配建政策性住房的具体比例,通过直接设定初始配建比例或“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配建方式以集中配建为主,分散配建为辅,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配建方式。配建方式应纳入本《办法》第七条政策性住房配建意见书的内容,作为制定土地出让方案的材料。集中配建是指配建的政策性住房集中布局到整栋、整单元或者连续楼层的某竖向户型。适用集中配建的情形主要包括:(一)项目中的商品房与配建政策性住房户型面积差异偏大;(二)配建政策性住房的建筑面积较大,适合集中单独布局。
经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部门确认不适合集中配建的,可采取分散配建。分散配建是指配建政策性住房分散布局在不同的楼栋,包括横向按楼层分散、纵向按单元分散、完全随机分散。
第十二条 配建的政策性住房应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同时交付。项目分期实施的,政策性住房应与首期商品住房同时建设和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商品住宅用地受让方在配建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应与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监管协议书。
第十四条 监管协议书应当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出让土地时一并公告。监管协议书应以政策性住房配建意见书为基础,载明政策性住房的配建比例、坐落布局、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住房类型、套型比例、户型要求、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建设工期、房屋质量、接收主体、房屋权属、违约责任等事项。按土地出让方案约定涉及回购的,还应载明回购价格。
第十五条 土地受让方应按照监管协议书的要求开展方案设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职责配合,按监管协议书的约定,落实配建政策性住房建设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配建的政策性住房的建设标准与品质不得低于商品住宅。配建的政策性住房在整体设计、建筑材料、外形、风格、色彩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内部装修应不低于我市政策性住房的标准,大堂、走廊、电梯、园林、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应当与所在项目同期商品住房公共区域装修标准一致。配建的政策性住房的设计应当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满足住房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的要求,坐落布局应当能方便共享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及物业服务。
第十七条 土地受让方在满足监管协议书约定的移交条件后,提出房源移交申请。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实地查验核对配建比例、坐落布局、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住房类型、套型比例、户型要求、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建设工期、房屋质量、接收主体、房屋权属等符合移交条件,并收集归档相关报批、报建、验收、竣工图纸、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等材料后,与土地受让方签署移交协议。
第十八条 首期商品住宅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已完成配建政策性住房不动产登记或者与其同步办理。土地受让方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一并办理政策性住房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协助将政策性住房产权首次登记在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名下,具体单位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九条 配建政策性住房依法落实国家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等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市各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切实提高政策性住房配建项目的审批效率,提升监管、服务水平,保障配建项目按期开工、竣工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土地受让方因自身原因导致配建的政策性住房未达到监管协议书的要求的,各有关部门应按照监管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政策性住房使用,配建的政策性住房原则上按照政策性住房配建意见书确定的用途使用。确需调整用途的,应按程序报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